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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学生欺凌?何为校园暴力?

2017-07-17俞伟跃耿申

人民教育 2017年8期
关键词:围观者暴力事件界定

俞伟跃 耿申

编者按:近年来,中小学校频繁发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些事件借助网络及移动终端的传播,引发社会热议。多年来,在大力推进平安校园的工作中,学校教师对校园暴力及其危害已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对学生欺凌问题的认识还比较模糊。直到今天,许多教师还是凭借经验,将学生间引发的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简单区分为“玩闹”和“暴力”两种情况,即只要不能认定为校园暴力的行为,就统归为“玩笑打闹推搡”。

因此,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亟须认真研究已发生的事件,把隐藏于玩闹与暴力之间的欺凌问题解析出来,转变观念,分别制定针对性制度、建立针对性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遏制和防范,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生欺凌如何界定

对学生欺凌进行界定,意义在于认识和判断什么是欺凌事件。因此,对欺凌的界定主要不是基于逻辑推演,而是从大量实际发生的欺凌事件中对其特征进行归纳。最先用归纳法界定欺凌的是一些欧美国家。此后,各国政府和学者根据本国实际,对欺凌的界定不断进行修订。

1.什么是欺凌

上世纪90年代,挪威心理学家丹·欧维斯(Dan Olweus)在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对欺凌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归纳性描述:一个学生如果长期、重复受到一个或多个学生的欺负或骚扰行为,这种现象就属于欺凌。

此后,欧美各国陆续扩展对欺凌特征的描述,确立了欺凌的5个基本特征: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欺凌是一种力量不均衡,即欺凌者一方的力量大于被欺凌者一方;欺凌是反复或长期发生的行为;欺凌是使被欺凌者遭受身心痛苦的行为;欺凌事件中存在众多围观者。

在许多典型的学生欺凌事件中,可以观察到上述5个基本特征。各国在预防欺凌的具体措施及学者的研究报告中,对这些特征都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例如,虽然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但发生欺凌事件的地点并不限于校园之内,即使使用“校园欺凌(School Bullying)”概念,也都特别注明“不限于校内”。又如,因为欺凌具有一种反复或长期发生的行为特征,有的界定就增加了“主观故意”的动机解释。也有的研究特别指出,欺凌的目的不在于身体伤害,主要在于使被欺凌者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这一点,从一些最终因长期遭受欺凌而自杀的学生遗书中有充分印证。

日本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已做了30多年。其间,日本不断对欺凌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归纳和修订定义,对我国认识学生欺凌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日本早期曾用欧美各国的定义研究、调查、处理学生欺凌问题。后来则根据实际,将欺凌的界定限定为3.5个要素,即:(1)以强凌弱(攻击比自己弱小的一方);(2)身心攻击(实施持续的身体、心理攻击);(3)感受痛苦(使对方感受到深刻的痛苦);(3.5)并且,发生场所不限于学校内外。

这是一个为在全国进行监控调查而作出的定义。该定义的特点是将欧美的定义进行了合理简化,便于调查人员及教师对欺凌的边界进行辨识和判断。

2006年,日本福冈筑前町发生了一起初中生被欺凌而自杀的事件,该学生的遗书中写了很多“无法忍受欺凌”的字句。日本文部科学省因此再次对欺凌概念作出重大修订:学生因受到有一定关系者在心理和物理上的攻击而产生精神痛苦的事件。该定义对欧美各国的界定进行了两大改变:一是完全从被欺凌者视角认定欺凌,二是从“攻击”与“痛苦”两个核心要素界定欺凌。其余要素均降到非核心地位。

2〇13年,日本颁布《防止欺凌對策促进法》,对欺凌作出进一步法律定义:在籍学生对与其有关的学生实施心理和物理上的影响行为(含网络手段),从而使对方感受痛苦的事件。这个法律定义部分修订了被欺凌者视角,但保留了被欺凌者感受痛苦的核心要素。

我国台湾对欺凌的研究早于大陆多年。目前对欺凌作出的界定,主要是依据欧美国家的研究结果。采用四要素说:(1)具有欺侮行为;(2)具有故意伤害意图;(3)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伤害;(4)双方势力(地位)不对等。附加条件为:经学校“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确认。

2012年,台湾修订《教育基本法》,其第八条规定:“校园霸凌”系指相同或不同学校学生与学生间,于校园内、外所发生之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之校园学习环境,或难以抗拒,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之损害,或影响正常学习活动之进行。该界定明确指出了欺凌的全方位要素:主体、地点、方式、行了为、后果。

2016年4月28日,我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将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强调了欺凌的5个要素:学生之间、恶意、多种手段、实施侮辱、造成伤害。这与国际上的通行界定大体一致。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将欺凌和暴力并提没有对欺凌给予专门界定,但其中对于欺凌的描述,也可视为是对欺凌的基本界定:“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这里强调了欺凌的两个要素“学生之间”和“损害身心健康”,省略了欺凌的意图、手段和方式三个要素。

在对此类非常难以作出定义的事物进行界定时,通常认为首先是要抓住最为核心的要素,其他非重点内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复杂情况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根据世界各国多年来的研究实践,结合我

国大陆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数百起欺凌事件案例及国家层面两个重要文件,我国学生欺凌可界定为:

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进行侮辱性身心攻击,并通过重复实施或传播,使受欺凌学生受到身心伤害的事件。

其中包含的5个关键要素分别是:“在校学生”指在本校的学生或已经转学的学生,及欺凌事件的发生地不限于校内外;“强势一方”指欺凌者力量大于或人数多于被欺凌一方;“侮辱性身心攻击”指殴打对方身体或通过各种手段使对方在心理上受到侮辱;“重复实施或传播”指多次进行攻击或通过拍摄照片、视频上传网络使欺凌过程反复重现,以使更多人看到,即欺凌事件多存在围观者;“身心伤害”指被欺凌者感受到深刻的身体疼痛和精神痛苦。

其中,“在校学生”特指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身份。在身份已定的前提下,欺凌的本质就由4个关键要素构成,换成便于学校和教师容易理解的通俗表达,目卩:以强凌弱、身心攻击、重复凌辱、感受痛苦。

其中“身心攻击”和“感受痛苦”是核心要素,即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欺凌事件的定义都会包含这两个要素;“以强凌弱”和“重复凌辱”是次级要素,即多数情况下发生的欺凌事件的定义会包含这两个要素。至于“存在围观者”和“不限于校内外”属于附加要素,即这两个要素带有对欺凌定义的进一步解释性质,即便不理会这两个要素,欺凌定义也已经成立,但增加这两个附加要素,可对欺凌作出更加确切的判断。这样判断我国学生欺凌事件的性质是比较合理、便捷的,也有利于提高学校和教师采取防治措施的针对性。

2.欺凌的主体构成简要地说,欺凌主要由欺凌者、被欺凌者和围观者三方构成。

欺凌者是发起欺凌行为的主导方,通常是那些顽皮、家庭情况复杂、常被老师忽视或批评的学生,通常会带领其他同伴参与欺凌。欺凌者具有攻击性,一般会反复地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网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排挤、恐吓、贬抑、欺负、骚扰、戏弄。

被欺凌者通常是与欺凌者有某种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同学,通常性格内向、自尊心较弱、行为被动、身体弱小。被欺凌者都是处于绝对弱势的一方,或身体弱小,或面对的是数个结伙的同学,致使其处于力量严重不对等的局面,无法还击職甚至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

双方发生欺凌不一定有明确的理由,有时理由牵强。班主任老师对班里这两类学生应多加关注。

围观者,顾名思义是观看欺凌过程的学生。这个群体人数众多、角色复杂,在欺凌事件中由于心态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但他们也是欺凌事件的心理受害者,观察、驱散、分化围观者是防治欺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围观者的不同角色常常是随着环境、氛围、外部干预力量等的变化而变化。国外的大量研究证实,围观者的角色可细分为以下几种:

协助者。协助者通常是欺凌过程中的被动型欺凌者。当欺凌行为发生时,有的围观者之所以成为协助者,主要是借此保护自己免受欺凌。协助者的具体行为包括拍摄、传播、放哨等。

附和者。附和者也是欺凌过程中的被动型欺凌者。当欺凌行为发生时,附和者通常不会参与欺凌,但会在旁边嬉笑、叫好或说煽动性话语等。与协助者相似,有时附和者也只是想保护自己免受欺凌。

旁观者。旁观者通常是置身事外的围观者。他们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既不会偏向欺凌者也不会偏向被欺凌者。大多数旁观者一是怕惹祸上身,二是秉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阻止者。也称保护者,其态度偏向受欺凌者一方,但是否采取阻止行动视情况而定。因此,还可细分为可能保护者和真实保护者。可能保护者认为应该帮助受欺凌者,但此时不宜采取行动;真实保护者会帮助或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帮助受欺凌者,包括直接阻止欺凌过程、向教师报告、鼓励受欺凌者向教师报告等。

有针对性地分化围观者群体,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凌数量、减轻欺凌后果。比如,许多学校在大力倡导对欺凌说“不”的策略,这是多数国家的学校对策中排名首位的措施。该策略既可减少围观者的数量,也可转化围观者的角色,使协助者转变为旁观者,使旁观者撤出围观或转化为阻止者。

3.欺凌的類型

欺凌的方式和类型常因与普通的玩笑、打闹、推搡等难以区分造成判断困难。根据诸多案例的分析结果,“被欺凌者受到严重精神痛苦”是判断是否为欺凌事件的最重要标志。在此基础上,可对欺凌的形式作出分类:

肢体欺凌。这是所有欺凌类型中最容易辨识的一种。欺凌者主要利用身体动作直接攻击他人。肢体欺凌的方式主要包括殴打、推挤、吐口水、抢夺或破坏他人财物等。

言语欺凌。这是所有欺凌类型中最容易发生又不容易发现的一种。欺凌者主要通过口头言语方式直接攻击被欺凌者,如取侮辱性绰号、辱骂、饥讽、嘲弄、恐吓等。

关系欺凌。关系欺凌常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学生之间,如同一小组、同一社团、同一宿舍等。欺凌者多通过与其他人共同排挤、孤立被欺凌者实施欺凌。这一类欺凌多伴随言语欺凌(如散布谣言、说坏话等)。

网络欺凌。这种欺凌主要通过网络、QQ、微信、电子邮件、聊天室等多元媒介散播伤害被欺凌者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使被欺凌者再次、重复地在更大范围受到围观,从而加大、加深樹中痛苦。

性欺凌。性欺凌不同于性犯罪,指以性或身体特殊部位为取笑、嘲弄对象,或拍摄、散播、描写令被欺凌者不舒服的与性相关的图片、影像及文字等,或强迫摩擦、攻击被欺凌者身体的特殊部位等行为。此种行为虽未触犯性侵犯的相关法律,但给被欺凌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却非常严重。

这5种欺凌形式和手段的目的,都是让被欺凌者感受精神痛苦。

4.欺凌的危害

欺凌行为使被欺凌者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生理不良反应。多数被欺凌者会出现紧张、焦虑、难过、害怕等不良情绪反应;出现头痛、肚子痛、尿床、抽搐、失眠、做噩梦、口吃等不良生理反应;出现少言寡语、孤独、逃学、自伤、自残等不良行为反应。严重者可能导致出现自杀行为。

欺凌行为易助长欺凌者的攻击性倾向,导致欺凌者形成攻击性、破坏性等不良人格,阻碍其与同学的正常交往。久之,欺凌者也会产生孤独、焦虑等消极情绪,增加其发生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有追踪调查显示,中小学时期的欺凌者进人社会后,其犯罪概率高于平均水平。

欺凌事件构成中的围观者也是欺凌行为的受害者。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围观(协助、附和、旁观)都会因欺凌行为的刺激而产生不良心理反应。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围观的学生,也会因听到事件过程或看到相关视频、图片而产生不良影响。有的学生甚至会以某种方式推动、效仿欺凌行为。

欺凌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使学校对部分学生来说成为不安全的地方,导致学生对学校产生消极态度和行为,失去学习兴趣,影响学风,也会给家庭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校园暴力如何界定

校园暴力指给学校师生生命或财产造成伤害、损毁或严重威胁的事件。目前,对校园暴力的界定相对比较成熟,但比较宽泛。有些文章将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的界定混为一谈,有些学者则认为学生欺凌是一种“较低水平”的校园暴力,或者说,校园暴力是一种致使对方受到明显伤残的“严重欺凌”。

但这些界定都过于笼统,远远不够准确。例如,学生在校外遭到年龄大的学生或社会青年的拦截殴打,多数情况是为了抢劫数目很小的钱财,包括抢劫手机、游戏机、书包,甚至围巾、口罩等小物品。此类事件均属于暴力事件,但其危害“水平”低于学生欺凌行为。对暴力泛化的界定,不利于学生欺凌与暴力的区分和有针对性的防治,有必要从校园暴力的后果和形式两个维度对校园暴力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厘清。

为了方便识别,对校园暴力形式进行归纳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中小学常见的校园暴力(不包括可通过教育手段处理的轻微型校园暴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打架斗殴。两人或多人之间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的暴力事件。其中,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是团伙间械斗,俗称“打群架”。有校外社会人员参与的团伙械斗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伤残后果。

复仇性伤害。指当弱势一方因长期遭受欺凌而積累仇恨采取极端复仇手段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也包括因在前次的暴力事件中“吃了亏”而精心计划复仇的伤害事件,以及因其他原因采用暴力报复手段的伤害事件。由于此类暴力事件的施害方比受害方势弱,故此类暴力事件往往是经过长期准备,有计划地使用器械发起突然袭击,以达到伤害对方的目的。所使用的器械和物品包括枪支、刀具、电击器、催泪器、伸缩棍、爆炸物、毒药等。复仇性暴力造成的伤害通常都是非常严重的。

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蓄意破坏学校的设施、设备或师生个人财物的恶性事件。包括故意破坏学校的设施、设备,报复性地毁坏师生个人财物。此类暴力事件也常常使用相应的器械,如刀具、棍棒、爆炸物、引火器等,给学校和师生个人造成严重财产损毁。

从暴力的后果看,校园暴力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对师生人身造成伤害、对师生及学校财产造成损坏和对师生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其中,对师生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主要包括:(1)违反法规携带管制器械到学校的行为。这些器械包括枪支弹药、刀具、电击器、催泪器、伸缩棍等《校园安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危险器具。(2)违反法规携带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毒品到学校的行为。这些毒品包括麻醉类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前者如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浸膏、可卡因等,后者如各种致幻剂、镇静剂及巴比妥类药品等。(3)违反法规携带可立即致人死亡的剧毒物质到学校的行为。如氰化钾、砒霜、剧毒农药等。

发生在学生间的抢劫低价值用品或玩具之类的情况,由于情节、性质、后果均不严重,属于“轻微型校园暴力”,通常不列人校园暴力事件,但需要作出相应处理,如批评教育、令其写保证书、要求家长配合教育等。

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校园暴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会给师生生命带来严重安全威胁,给学校财产带来严重损毁威胁,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威胁甚至破坏。当前,学校配备校警(或保安)及钢叉、警棍、盾牌、头盔等安保器械,主要是要应对上述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与欺凌不能混为一谈

简要地说,学生欺凌主要指发生在在校学生之间的凌辱事件,其后果通常会给学生造成不良的心理伤害,严重的会导致被欺凌者自杀。而校园暴力主要指以伤人和毁物为目的的打砸抢类事件,其后果通常会给师生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会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重的会导致人员死伤、财产损毁。

从参与者范围看,欺凌事件中的双方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同学,属于同一团体内部的成员,但暴力事件中的双方既可能是同一团体中的成员,也可能不是同一团体中的成员,比如一方是外校学生、教职员或家长、社会人员等。

在欺凌事件中,通常被欺凌的对象都是基本固定的,并且欺凌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地经常欺凌对方。但暴力事件中的施暴对象却既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临时偶然“碰上”的。学生之间及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一类的暴力事件,多是突发性质的。个别暴力事件会多次发生,如一次斗殴没有解决问题或达到目的,则可能会发生第二次甚至更多次。但多数情况下,暴力事件都是一次性的。

欺凌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欺凌获得对被欺凌者“说一不二”“居高临下”的完全掌控。在许多欺凌事件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欺凌者自己不动手,而是让被欺凌者跪在地上自己动手打自己耳光,或者让被欺凌者从家里偷钱、到商店偷商品给欺凌者等。暴力事件中这类情况很少,多是要让对方受到直接、明显的身体伤害,或直接抢夺或毁坏其重要财产物品。

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一定是绝对强势的一方,或力量大,或人数多,而被欺凌一方一定是弱势的一方,通常只有一个人,并因势单力薄而不可能反抗对方。暴力事件中的双方力量难以用强弱辨别,有时甚至是弱势的一方因使用了极端手段而严重伤害了表面强势的一方。欺凌行为与暴力行为的异同可简要通过表格显本(见表1)。

从欺凌与暴力的后果看,二者都会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都可能造成最为严重的致人死亡后果。但暴力的目的是对身体直接造成伤害,欺凌的目的则主要是对心理造成伤害。从对欺凌和暴力的发现及识别判断看,欺凌事件较为隐蔽,常常难以被发现,且容易被混同于“打打闹闹”;暴力事件则公开不避讳,比较容易识别判断。

学生欺凌虽不同于校园暴力,但二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美国发生的数起校园枪击事件中,有的施暴者就曾经是长期被同学欺凌的受害者。欺凌事件之所以需要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就在于当被欺凌者长期遭受欺凌而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时,就可能选择自残,甚至自杀,或者选择复仇而杀人。选择复仇的结果,就使得欺凌事件转化成校园暴力事件,给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对校园暴力事件处置不当或处理不彻底,也有可能使之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转化为欺凌事件。如暴力受害者可能因不服气而加人学生中的团伙,进而鼓动团伙对曾经伤害过自己的同学实施欺凌。

从防治欺凌和暴力的角度看,学生欺凌事件多数情况下属于教育范畴的事情,需要应用教育的相关规章进行处置;校园暴力事件多数情况下属于违反法律的范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罚。但无论是对待欺凌事件还是处理暴力事件,都要加强善后工作,做好后续的辅导和指导,防止事件的续发或性质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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