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
2017-07-17靖力
靖力
近日,一则“旧金山华裔围攻鸡店”的视频走红网络。视频中,几名动物保护人士冲入美国旧金山唐人街一家家禽店,强行带走店中6只母鸡。店家报警后,这几名动物保护人士的领头人熊伟恒(华裔)以非法入侵罪被警方带走。
这些年来,“动物保护人士”从一个充满正义感、有爱心的团体的称谓,逐渐变成部分吃瓜群众口中的“邪教”的代称,笔者认为不是没有原因的,现在是时候弄清楚到底动物保护的边界是什么了。
动物保护“人人平等”吗
部分动物保护人士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因此,一切动物都应该被善待。笔者认为这很荒谬,即使是动物保护组织,也不会这么认为。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FPA),在全世界有350个成员协会,在世界上76个国家开展活动,并在联合国设有代表机构,也曾推动欧盟的动物福利立法工作,算得上动物保护组织的“最高形式”了吧?
而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在其《世界动物福利宣言》中,将动物以其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的关系分为如下六类: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和娱乐动物。对于每种动物,世界动物保护协会认为保护的方法是有区别的,例如伴侣动物有生命权,而农场动物没有;野生動物可以享有自由,而伴侣动物、实验动物不能。
“最高形式”的动物保护组织都认为动物是不平等的,为何部分动物保护人士一意孤行,非要认为众生平等?真的不是某种教义不恰当的延伸?
动物自身尚难平等,人与动物就更不可能平等了。笔者不用引经据典,只用设想一个画面:你的母亲和你养的宠物同时掉到水里,你首先去救宠物,人们会如何评价?会说“众生平等,救谁都一样”吗?
“救鸡”事件中,家禽店的鸡毫无疑问属于农场动物,农场动物承担的社会功能主要就是食用,要实现这个功能,一定会发生圈养、屠杀等行为,动物保护人士针对农场动物被圈养、屠杀、食用做出的过激行为,明显是过界的、不合适的。
假如“救鸡”事件发生在中国合法吗
“救鸡”事件中,动物保护人士涉嫌违法的行为主要有非法侵入家禽店、干扰家禽店经营、强行抱走母鸡等。按照中国的法律,这些行为轻则评价为聚众闹事、扰乱治安,处以治安拘留;重则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该店铺也有居住功能)、抢劫罪等。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家禽店是经营场所,侵入经营场所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店主等人住在里面,也可以认定为住宅,构成本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也就是说,要看动物保护人士有没有暴力、胁迫等行为,有的话构成本罪。
动物保护人士的行为时而跨越法律边界,往往也成了公众讨伐的一个原因。笔者在此呼吁,动物保护人士应当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实现保护动物的目的。例如,发现某个家禽店有虐待动物之嫌,应当言语劝阻,行不通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报警处理,强行“解救”恐怕不妥。
动物到底有没有权利
国内直接规定动物保护的法律,目前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另外,《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零星规定来保护动物,例如禁猎期、禁渔期啥的。尴尬的是,列举了这么多法律,实际上规定动物权利的法律条文极少极少。
国内的许多法律中(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将动物规定为一种“物”,“物”本身不享有权利,只在作为人的所有物时,“附带地”有一些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动物的权利,实则是举步维艰的。
据统计,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各种动物从出生到死亡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以德国为例。2002年修改的德国《宪法》第20条规定,“同样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的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德国还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在饲养动物方面,不允许强迫动物进食;屠宰动物必须取得相关机构发放的屠宰资格,对脊椎动物,只允许在麻醉的状态下屠宰,对热血动物,放血之前也必须麻醉。
美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也比较充分。在联邦层面,美国有《动物和动物产品法》、《人道屠宰法案》等法律,规定动物的各项权利。在州的层面,有些州立法甚至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
如何看待动物保护
动物保护,动因无非两种,一种是物质上的利益驱动,比如保护濒危动物,是为了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进而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不受破坏;另一种是善与爱的体现,比如保护自己养的宠物,以及爱屋及乌保护这个宠物所属的整个类别的动物,是出于一种对宠物的喜爱。
其实,善与爱的驱动也是一种利益驱动,可以把它看成一种情感利益的驱动,某人做了某件事,精神上感到愉悦,所以会反复去做这件事,如此而已。因此,无论将动物保护美化为多么真善美的举动,也不能否定它本身就是为了满足人类自身情感需求的行动。这也能解释,为什么有的动物保护人士救狗,有的救猫,有的救鸡。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呢,无论将动物保护如何贬低,也不能否认本身它出于善。说到底,那些救鸡的动物保护人士,不过是喜欢鸡罢了,既不崇高,也无须苛责。
多年以前,笔者曾因网络虐猫事件,探访过已故的芦荻老师。晚年的芦荻,担任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将自己的住所——位于北京昌平的一座两层独栋别墅拿出来做了协会的办公地点,协会救助的各种小动物,许多就安置在别墅里,动物们独有的气味,充斥了整个别墅。让笔者印象深刻的是,她并没有觉得自己有多崇高,她在自己的立场上难以理解,为什么有人会以残害动物为乐,而她只是反对这种行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