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文献回顾与评价
2017-07-17栾甫贵李方玉
栾甫贵+李方玉
【摘 要】 僵尸企业作为现代经济中的一个顽疾,浪费了社会资源,加剧了产能过剩,阻碍了产业发展,恶化了信用环境,诱发了系统性风险,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三期叠加效应导致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中国出现了大量僵尸企业,严重阻碍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僵尸企业的处置迫在眉睫。文章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僵尸企业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初步梳理,从僵尸企业的定义、认定标准、成因、对策及经验等方面加以展开,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了简要评述,以期为全面、深入地认识和解决僵尸企业问题提供完整的视角。
【关键词】 僵尸企业; 政府干预; 银行贷款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070-06
一、引言
近年来,僵尸企业作为政府、社会、企业广泛关注的热词之一,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和讨论,其浪费社会资源、加剧产能过剩、阻碍产业发展、恶化信用环境、诱发系统性风险等危害形成了大家的共识。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三期叠加效应导致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中国出现了大量僵尸企业,严重阻碍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挑战,中国政府已经明确表态,要求各地加快清理所谓的僵尸企业。
我国对僵尸企业的关注主要开始于温州中小企业困境,当时有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经营不善,勉强依靠银行放贷支持,但最终仍大量倒闭,联保互保的银行贷款模式更是加大了企业倒闭的范围[ 1 ]。近几年我国僵尸企业大量出现并蔓延,特别是在煤炭、钢铁、石化等行业以及对资源高度依赖的地区问题更加突出。董敏杰、梁泳梅和张其仔利用各省市数据测算了2001—2011年我国各工业行业及各地区的产能利用率,并将其分解为技术效率与设备利用率,研究发现该时期我国工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为69.3%,相对于轻工业,采矿业、公共事业及制造业中的重工业产能利用率普遍较低[ 2 ]。文中的统计数据反映出我国产能过剩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去产能”成为我国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同年12月9日召开的另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是实现“去产能”任务的重中之重,是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2016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进一步提出“化解产能过剩,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然而,如何界定僵尸企业?用什么标准衡量僵尸企业?国内外僵尸企业存在现状如何?僵尸企业产生的背景或原因何在?怎样应对和处置僵尸企业?诸如此类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甚至引起了一些混乱。本文拟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归纳相关观点并进行简要的分析评价,以期为深入认识、理解和处置僵尸企业提供有益的思路。
二、僵尸企业的定义
(一)主要观点
经济学中的“僵尸”一词最早由Kane于1987年提出,他借用恐怖电影中处于濒死状态且传染性强的僵尸形象来描述20世纪中后期美国存在的资不抵债、完全通过政府担保的联邦存款保险而免于倒闭的储蓄与贷款机构。一方面,这些僵尸企业将他们收到的存款保险补助转换成更高的存款利率和更低的贷款利率,从而缩小了行业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他们增加了年度存款保险费,而这些费用最终是由那些“存活”的机构所支付的[ 3 ]。Hoshi将经济学中的僵尸企业定义为那些无力偿还债务且本应该退出市场,但是由于获得放贷者支持而免于倒闭的企业[ 4 ]。Ahearne和Shinada认为僵尸企业是那些高度无效率、负债累累、生产力增长率长年较低甚至为负数的企业[ 5 ]。
朱舜楠和陈琛将僵尸企业界定为“没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低效占用资源、完全靠政府‘输血和银行贷款存活、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性调整的企业”[ 6 ]。熊兵根据国内学术界的讨论,将僵尸企业定义为“自身发展能力已丧失或者低下,市场竞争力较弱,依靠政府补贴、银行放贷而生存的负债企业,其外在表现为长期亏损、自身扭亏无望但一直存在,其实质为大量投入但效率低下、占用社会资源但不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 1 ]。
(二)评价与讨论
整体而言,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僵尸企业的定义虽然侧重点不同、语言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均强调了这些企业效率低下、依赖银行及政府的资金资助勉强存活的状态。其实,效率低下是“因”,资金支持是“果”,问题是资金支持并没有改变效率低下的事实,僵尸企业已经丧失了造血功能,资金支持仅仅是提供“输血”维持其生存。因此,僵尸企业是依靠银行贷款、政府补助等“输血”而维持生存的企业,其核心特征就是“吸血性”,一旦银行或政府停止向其输血,僵尸企业则无法存活,其外在表现就是生产效率低下、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甚至丧失,占据并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吞噬市场的活力,消耗资金、税款以及劳动力,是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疾瘤”。
三、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主要观点
僵尸企业的定义是对其本质特征的概括,在此基础上還需要有一套具体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企业应纳入僵尸企业的范畴。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确立是解决僵尸企业现实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核心内容之一,只有明确了该标准,才能更为迅捷、有效地指导实践。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认定标准众说纷纭,分别从不同角度和指标予以讨论,对此主要有以下四类观点。
1.银行利率观
Hoshi在研究20世纪末期日本僵尸企业的状况时,将僵尸企业认定为那些针对自身债务水平而言利息支出极其低的企业,也就是在相同会计期间内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小于最低要求的利息支出[ 4 ]。
同样将银行利率考虑在内,Caballero、Hoshi和Kashyap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该体系也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并将其称之为“CHK标准”。该方法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是基于企业是否接受信贷补贴这一标准,而并非其他文献中所涉及的对企业生产力和盈利能力的考察。具体而言,他们将那些实际利息支出低于假设的无风险利息支出的企业认定为僵尸企业,用R* i,t表示企业i第t年的最低应付利息,并建立了以下公式:
其中BSi,t、BLi,t和Bondsi,t分别表示企业i第t年年末的短期银行贷款、长期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总额(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附认股权的债券);rst、rlt和rcb分别表示t年的平均短期(一年以内)最优惠利率、平均长期最优惠利率以及t年之前5年内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低的可观察到的票面利率(即近五年内可观测到的同类企业发债的最低利率)。他们将最低应付利息(R* i,t)与公司的实际利息支出(Ri,t)进行比较,然后根据公式xi,t=ri,t-r* i,t=(Ri,t-R* i,t)/Bi,t-1计算出实际利息率和理论较低债券利率(即最优利率)r*的差距(xi,t)。如果xi,t小于0,则将企业认定为僵尸企业[ 7 ]。
Fukuda和Nakamura在Caballero等认定的基础上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加以完善(FN-CHK方法):一方面将可能被Caballero等的认定标准划分成僵尸企业的健康企业识别出来,即将息税前利润超过最低应付利息R* i,t的企业刨除;另一方面将没有被划分成为僵尸企业的非健康企业加以考虑,即将那些自身盈利水平很低、杠杆很高但外部贷款还在增加的企业纳入僵尸企业的范畴[ 8 ]。
人大国发院最新发布的《年度研究报告》在Fukuda和Nakamura修正的CHK方法基础上,将时间因素考虑在内,提出如果一个企业在当年和前一年都被FN-CHK方法识别为僵尸企业(即企业获得的贷款利息率低于正常的市场最低利息率),则该企业在当年被认定为僵尸企业[ 9 ]。
2.持续亏损观
2015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僵尸企业表述为“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要求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
3.实际利润观
董登新提出将“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企业”认定为僵尸企业,其中非经常损益包括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费用,因此将非经常损益扣除后,能较为清楚地反映出企业的实际利润[ 10-12 ]。
4.综合评价观
何帆和朱鹤在Fukuda和Nakamura观点基础上提出过度借债衡量法,即资产负债率处于前30%、无法正常盈利并且借款持续增加的企业为僵尸企业。除该方法之外,他们还将实际利润法与CHK标准相结合,得到了经过实际利润修正后的CHK方法[ 11 ]。陈本菲将国内外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总结,归纳出判断僵尸企业的三方面内容:首先利用CHK标准计算出企业从银行获取的补贴和支持;其次用净利润减去非经常性损益、政府扶持和上述银行补贴,得到企业的实际净利润;最后,如果企业实际净利润连续三年为负数,资不抵债,且不符合国家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则认定为僵尸企业[ 10 ]。Hoshi和Kim研究韩国僵尸企业时设计了新的识别方法,但基本遵循了FN方法的思想,即僵尸企业的判定指标必须涵盖“低盈利能力”和“高负债程度但能够从债权人处获得援助”两个维度。他们构造了两个指标用于判定企业是否为僵尸企业。第一个指标是财务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FES),FES值较高时,表明公司的盈利能力较低且负债水平较高。第二个指标是银行援助指数(BH),BH值是对公司每一年中新增贷款数量和到期债务展期比例变化情况的衡量。给定公司某一年中新增贷款金额,BH值越高表示到期债务展期的比例越高。他们将两个指标综合在一起,构建函数以测量j行业的公司i在第t年是否为僵尸企业。
Zijt(f,h)=1,FESijt>f,BHijt>h0,otherwise
当给定f和h的取值后,若取值为1,则表示企业i是僵尸企业[ 13-14 ]。
(二)评价与讨论
上述文献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于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具体而言,国务院给出的“官方标准”概括性强,并将环境、安全等因素考虑在内,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前景较好、成长期较长的企业在其成立初期较难实现盈利,如果按照该标准进行衡量,可能会将其误认定为僵尸企业;二是按照我国证监会规定,连续亏损三年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因此该标准无法认定上市公司是否是僵尸企业,并且许多公司为了避免退市而对利润进行操纵,使其成为漏网之鱼;三是能耗、环保等标准弹性较大,操作性较弱。实际利润观虽然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但并未将政府和银行对僵尸企业形成所起到的作用考虑在内。国外学者们在研究僵尸企业时,主要针对的是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在确定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时,主要强调银行贷款对僵尸企业的救助,依据企业是否获得了银行利息减免这一标准进行判断,易出现错判。以CHK标准为例,该方法充分地将银行的作用予以分析,并给出了较为清晰明确的计算公式,但缺点在于未考虑政府所起到的作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政府在有关僵尸企业的问题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政府的救助是我国许多僵尸企业得以“存活”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识别我国的僵尸企业时,CHK标准相对较为片面。除此之外,在目前我国市场环境下,CHK标准公式中涉及的最优利率在实践中较难获取,计算的准确性会受到一定影响。Hoshi和Kim的方法与CHK系列方法相比,虽然不需要计算最低利息支出,但其方法中f和h的取值严重影响了僵尸企業的判定,如何合理、准确地确定f和h的取值,存在一定的困难[ 10-11 ]。笔者认为,既然僵尸企业的核心特征在于对银行贷款及政府补助的“吸血性”,可以通过企业接受银行贷款与政府补助之和占当期经营现金流出的比率(即“输血率”),结合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综合判断识别僵尸企业。
四、僵尸企业的成因
(一)主要观点
1.政府干预观
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存在的过度竞争问题主要是由政府过多地介入市场竞争过程所造成的。地方政府会帮助当地企业争取项目,降低其资金及技术要求,运用行政手段提供政策支持及市场保护,促使大量不该存在的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并且为了保障其财政收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防止出现大量失业人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会采取措施干预一些企业的退出,包括政府直接向相关企业提供资金补助,防止其倒闭,以及政府直接干预银行的行为,阻止银行抽贷,这就使得许多本该被市场淘汰的企业继续经营,成为僵尸企业[ 11,15-17 ]。
2.历史遗留观
20世纪9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采用的是部分改制,优质的资产被剥离出成立新公司,而劣质资产则继续留在原有企业内,企业改革不彻底所产生的问题长期积累,矛盾不断加剧[ 1 ]。除此之外,近几年经济发展过热,企业特别是地方国企杠杆率飙升,国有企业责任不清,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缺乏系统全面的企业破产、淘汰机制,使得僵尸企业无法正常退出市场[ 18 ]。
3.盲目扩张观
僵尸企业的产生还受到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经济受到较严重的冲击,政府启动了投资约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结果导致一些行业过度投资、盲目扩张,为我国僵尸企业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9 ]。加之经济危机后国际市场整体经济一直处于复苏阶段,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市场需求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受到压缩。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发生变化的市场需求,许多企业不能及时应对和调整,产能过剩等问题随之产生,我国的产能过剩逐渐从相对过剩和部分产业、产品过剩向全局性和绝对性过剩转变[ 1,17,19-20 ]。
4.银行坏账观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美国和日本,经济出现严重危机,众多企业濒临破产,政府采取宽容态度向这些企业提供救助,银行也向其投放高额贷款,而这些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问题,反而促使僵尸企业的大量产生。对于银行来说,一旦停止向僵尸企业放贷,以往的贷款很有可能无法收回,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银行的自有资本就会减少,从而可能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因此,为了避免确认更多的呆账坏账,银行不得不继续放贷,这也就使得僵尸企业现象不断蔓延,僵尸化的程度也日益加深[ 1,11 ]。
Peek和Rosengren针对日本股票与房地产市场的崩塌及银行业环境的恶化,认为这一时期日本经济不景气的一大重要原因即银行贷款的分配不合理。他们研究发现财务状况较差的企业更可能会收到额外的银行贷款,这是因为问题重重的日本银行为了避免在其财务报表上确认巨额损失,就会有动机将贷款分配给这些面临严重问题的借款人[ 21 ]。
5.管理弱化观
程虹和胡德状从企业内部微观视角进行实证分析,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对僵尸企业和非僵尸企业的产品质量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差异加以比较,结果发现产品质量能力低下、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以及企业家精神匮乏等因素是部分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 16 ]。而僵尸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也表明企业内部投资策略和计划缺乏科学性[ 19 ]。
6.综合因素观
除上述僵尸企业的成因讨论之外,还有学者运用统计软件,采用实证的方法归纳了僵尸企业的成因。朱舜楠等以“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作为衡量僵尸企业的指标,将我国企业分为正常企业、亏损一年的企业、亏损两年的企业和亏损三年的企业四类,对其运营能力、负债能力、企业规模、所属行业、企业性质等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总结出影响我国僵尸企业形成的主要因素,发现高负债、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规模对我国僵尸企业的形成具有显著影响,我国僵尸企业呈现出显著的产权特征,多集中于国有企业;而企业的运营能力则对僵尸企业的形成影响并不显著,作者认为可能是由于不同行业间对于運营能力的衡量指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又进一步对能源开采和制造业企业进行单独研究,结果表明存货周转天数越长、资产周转越慢的企业越可能成为僵尸企业,这一结果也反映了产能过剩对僵尸企业的重要影响[ 6 ]。
(二)评价与讨论
从上述国内外学者对僵尸企业成因的分析看,重点强调了政府和银行在僵尸企业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僵尸企业形成原因的分析与总结,有助于社会各界更清楚地认识到该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众多社会经济问题。但是僵尸企业作为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运行的非市场化,在于政府、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的“庇护”,在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政府、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形成了政府与金融机构“纵容”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吸食”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恶性循环。
五、僵尸企业的对策及经验
(一)主要模式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僵尸企业表现特征、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也不同,因此各国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和措施亦有较大的差异,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类模式。
1.日本:设立清理机构及相关法规清理僵尸企业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面对日本股市和楼市暴跌导致的银行不良债权激增现象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大量本应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得以存活,导致日本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长期陷入低迷甚至停滞。日本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也就是广为人知的“失去的十年”,在该阶段日本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大量存在的僵尸企业以及银行不良资产的危害,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问题爆发,大量银行面临倒闭。1996年日本政府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成立整理回收银行,但由于错过了处置僵尸企业的最佳时机,使得日本政府花费十余年解决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第二阶段是2001—2005年,日本政府设立了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机构并于2003年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以救助濒危企业、加速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该法案对企业重建、经营资源融合与再利用、资源生产性革新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僵尸企业及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日本经济的恢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22-23 ]。
Fukuda和Nakamura在其研究中指出,2000年到2008年夏天,日本经济从旷日持久的衰退中逐渐恢复,僵尸企业的数量也大幅下降。作者对当时日本僵尸企业恢复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企业重整包括减少员工数量以及出售闲置固定资产有利于僵尸企业的振兴,然而若通过出售优质资产而获取特殊利润则会使企业重整的过程更为艰难,会计透明度的缺乏也会对企业重整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不利于僵尸企业的恢复。另外,对这类陷入困境的企业管理层提供激励而非惩罚措施更有利于推进企业的恢复。并且,如果没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必要的企业外部财政支持,企业重整的有效性也会下降[ 8 ]。
2.美国:依据破产法清理僵尸企业
美国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航空业去管制法案》(the
Airline Deregulation Act of 1978),将航空运输业推向市场,使得航空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航空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陆续申请破产保护,这些僵尸企业受到了美国政府的保护得以继续生存,这也导致了美国航空业亏损情况的进一步恶化。然而美国在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对汽车行业僵尸企业的处置则较为成功。一方面针对扭亏无望、无力生存的企业采取放任态度,使其通过破产渠道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另一方面对那些核心业务仍处于健康发展阶段、拥有拯救价值、只是融资来源暂时枯竭的僵尸企业实施政府救助,帮助其进行破产重组。其中,美国政府对通用汽车的救助就是一典型的成功案例[ 1,22-23 ]。
3.韩国:以金融机构为主导清理僵尸企业
近年来,韩国的僵尸企业数量急剧增长,部分大型企业出现亏损、经济前景黯淡,韩国政府和国有银行担心大型企业破产可能会带来大量失业,在2015年成立了首家由政府和银行支持的重组企业,韩国产业银行(KDB)计划出售其控制的118家非金融企业的一部分。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作为新重组机构和KDB出售计划幕后监管者,正在鼓励其石油化工产业自愿减少产能,调整国家工业产能[ 24 ]。
4.中国:多层面清理僵尸企业
鉴于僵尸企业产生、存在条件的复杂性,我国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僵尸企业的清理和解决对策,主要包括:
(1)减少政府干预。僵尸企业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正常运行的机制受到了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干扰,因此,要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应该减少对企业的干预,避免出现依靠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方式促成企业兼并重组,应发挥市场力量进行资源配置。地方政府还应该大力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通过跨地区的方式对过剩产能进行整合,积极配合及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帮助并培育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对于中央政府和部委来说,应该谨慎使用以扶持新兴、战略性产业为目的的产业政策,避免这些企业在政府保护下盲目生产、做大,防止其偏离市场轨道[ 9,17 ]。
(2)多渠道化解产能过剩。对于僵尸企业中属于落后产能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不属于落后产能的可通过债务重组等措施提升效率或者按照相关政策逐步退出市场[ 20 ]。聂辉华等还建议可以将过剩的钢铁、水泥、玻璃等材料投入到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由中央政府或帮扶的地方政府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代为支付[ 9 ]。
(3)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规范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有关部门与企业对相关规定的认识,倡导科学理性的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正确地看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企业经营者要有企业破产、个人淘汰的危机意识,建立起合理规范的市场破产淘汰退出机制,为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退出提供有利的条件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使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职能[ 6,17-18 ]。
(4)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为了防止银行持续向僵尸企业发放贷款,要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管,对银行贷款的质量予以监督;政府应减少向银行施加的保增长压力,提高银行的防范风险能力和预算约束硬化[ 9 ]。在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后,政府應及时向银行注入一定规模的资金,避免损失过大造成大范围的银行倒闭,以及银行由于资本金不足收缩贷款而造成的信贷萎缩。在注资的同时,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止损坏账应对机制[ 11,18 ]。
(5)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在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大量员工下岗失业,解决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是问题的关键。关于人员安置,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托底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实现企业人员的劳动、医疗保险与社会系统的有效对接,对僵尸企业下岗工人提供培训与再就业机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员工实施养老、医疗等方面必要的社会救助[ 6,9,17,25 ]。此外,有人将处置僵尸企业的具体措施归纳为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和破产退出四种途径[ 1,22 ]。
(二)评价与讨论
国内外清理僵尸企业的策略与模式均强调了政府、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主张减少对企业行政干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体系,但这些对策主要是就僵尸企业的成因开出的“药方”,还需要标本兼治、分层治理、系统治理。比如,除了针对僵尸企业成因“对症下药”外,还应对僵尸企业进行僵化程度的分析梳理,根据不同僵化程度分层选择并购重组、转产、托管、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持续经营退出策略,或选择解散、撤销、关闭清算、破产清算等终止经营退出策略,建立僵尸企业预警、救助、退出等系统制度体系,实现僵尸企业监控的常态化,减少和避免由于僵尸企业的普遍化、恶化对健康企业的侵蚀,保障整体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繁荣。
六、结语
2016年7月国发院反腐败与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僵尸企业的数量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3%左右,2013年达到410家,僵尸企业对我国行业、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僵尸企业的化解与解决,需要以国内外僵尸企业历史及经验教训的总结为基础,抓住我国僵尸企业的特殊性,从僵尸企业的定义、认定标准、成因、应对措施等角度着手,通过法律、政府、经济、金融、社会、政策等方面的协调,进行僵尸企业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清理等环节的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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