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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流转分权?农地有序流转最优机制设计

2017-07-12于传岗张军伟

于传岗+张军伟

摘 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通常由几个阶段的任务组成,主要包括前期的流转交易和后期的生产经营。不同的流转设计导致流转路径分化为“三权分置”和 “四权分置”两种情况,并自发形成“流转分权、流转合权”两种机制。在对“分权流转、合权流转”进行刻画的基础上,从需求侧的研究证明:两种情况下的农地流转最优价格机制可以通过简单的线性合约和交易费用来执行;若每宗流转带来的规模效应足够大,那么需求方将选择流转价格高的“分权”机制,相反,若每宗流转带来规模效应极小,那么需求方将选择流转价格较低的“合权”机制。虽然流转信息在不同机制下存在不同溢价,但是两种机制在流转标的相同的条件下承租参与者人数并不决定流转价格差异,而是由两种机制下不同承租者的经营力与流转规模的匹配度及其差异决定的。当差异化的流转设计、流转标的、承租经营力与流转分权机制形成共振效应时,那么农地流转在需求侧上就表现为流转价格悖论。

关键词:流转价格悖论;流转分权机制;最优流转设计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4-0040-11

一、“流转价格悖论”的提出

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两个农地产权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正式为深化中国农地产权改革拉开了序幕。然而,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由于农地财产权归属不明而抑制了流转,因而构建一套与市场机制相匹配的单一地权制度是规避利益相关者对农地配置零和博弈的内核。然而在农地产权共有的背景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归承包经营权占有者支配,是归经营权使用者支配,还是归所有权所有者支配?选择不同的流转设计机制将对流转分权产生不同影响,最终会形成不同模式。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在全国流转农地中,有30%的农户(共计0.7亿户)采取直接流转的方式获得60%的流转农地;有270万家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借助间接流转,获得约40%的流转农地的经营权。事实上,任何类型的农地流转皆可归纳为直接、间接流转两种模式,这里仅把农户掌控或支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且没有其他利益相关者或中介控制的流转,称之为直接流转;相反一旦利益相关者及其代理人控制了农地经营权对谁流转的权益,那么流转的委托代理行为就演化为间接流转。

虽然“直接、间接流转”在流转特征上有相似性,但在流转机制上表现出极大的不同。

1. 从流转分权上看,两种模式分权机制迥然不同。由于新型经营组织流入农地主要委托中介而得,一旦流转中介从农户手中获得农地流转委托权(简称流转权),并决定农地对谁流转,怎么发包,就出现农地流转权与承包权的再次分置,即农地流转权归代理人支配,流转代理权决定农地经营权对谁流转,从而形成农地流转“四权分置”,或者是农地“流转分权”。然而,在直接流转中,虽然农地流转也经历相似环节,但流出方在流转农地时经常把承包权和流转权捆绑在一起流转,常采取自我委托方式决定农地对谁流转,怎么流转,本文称之为“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流转合权”。从流转路径上看,合权流转是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对接,一般采取“出租户+承租方”的模式,因而不存在流转委托代理关系,流转路径较短;相反,分权流转采取“流出户+中介+承租方”的模式,因而流转路径较长。事实上,从流转设计看,流转中介在分权流转中不仅拥有部分或全部流转权,还承担着流转组织、设计、竞拍和监管等事项;相反在合权流转中,虽然农地流转也存在流转设计,但设计以模仿或复制为主,纵使没有正式的农地产权分置改革政策出台,农地流转也会自发生成流转分权机制。现在的问题是,在分权流转产权碎化程度高于合权流转的背景下,为何部分农户愿意接受产权碎化度高的间接流转,而放弃了产权相对明晰的合权流转?

2. 从流转价格看,分权流转在价格上高于合权价格。来自东、中、西部部分省市的数据显示,流转分权价格普遍占优。例如,2012年,江苏徐州、南通和浙江德清县和嘉善县的流转价格在每亩每年400~1 000元,黑龙江绥化市、克山县流转租金大体在150~280元[1],河南信阳市、安徽阜阳市、凤阳县流转价格在200~750元[2];湖北随州、黄陂区等地农地流转价格低价约50~300元,流转高价约350~800元;江西农地转出低价每亩100元以下,高价为100~300 元所占比例分别为32%和47%。此外,河北邢台市、威县和邯郸市成安县、磁县等地的农地流转低价在300~700元,流转高价在1 000~1 200元[3]。比较各省农地流转高价与低价比值,湖北、浙江、江苏在2.5倍;江西、河北、黑龙江在约2倍;安徽、湖北、河南等省流转价格比值大概在3~3.7倍左右。尽管如此,但是以流转均价为中位数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虽然不同省份每宗农地流转价格存在差异,但总体看来,流转分权价格位于中位数之上,即350元/亩以上,合权流转价格位于中位数350元/亩以下。由于这种现象在全国多数地区普遍存在,因而本文称之为农地流转价格双轨制。现在的问题是,根据生产要素价格配置趋同原理,为何农地流转价格双轨制在长期的流转博弈中并没有趋同?

3. 从流转规模看,分权流转面积总体大于合权。从流转标的看,流转合权面积约在0.1~35亩之间,分权流转面积在30~100亩之间,只是这种情况在各省分布因人口密度和非农就业比重的不同而大相径庭。从流转中位数看,合权流转面积的中位数约为15亩,分权流转面积在65亩左右(由于样本没有包括西部地区的草地、林地流转,因而流转合权、分权流转标的中位数偏小)。由此推测,中介对农地流转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可能受每宗农地流转标大小的影响。虽然这种情况在中、东部地区也存在,但是东部地区的每宗农地的流转面积要小于西部地区,究其原因是中东部地区人均农地面积比西部小,因而流转标的也相對较小。事实上,在人均土地面积大的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无论是流转分权还是合权,那里的农地流转标的要总体上高于中东部地区。

此外,在河南省平原地区的调研发现,若剔除农户耕种意愿、农地平整度、级差地租、非农就业状况对流转价格影响,即对同一块足够大的农地若采取不同的机制进行流转时,那么“合权流转”在价格上通常低于分权流转,因而流转主体、经营客体流转用途及其流转设计的特征导致流转价格与流转规模分层。虽然有的地方“流转分权”租金占农业纯收入的80%[4],但是农地流转零租金并不罕见。这些事实说明,尽管流转价格存在极化效应,却也存在一个基本的事实,流转高价的承担者是规模经营者,流转低价的享受者是小农经营者,从而在全国广泛存在“流转价格双轨制”。然而,令人困惑的是,为何在同地、同权与不同面积的条件下,规模经营者为何选择流转分权高价而放弃低价流入农地;部分流出户为何接受流转合权低价而放弃高价流出农地?本文称之为“流转价格悖论”。

二、文献评述與分析框架的简要构建

(一)流转价格的研究现状与评述

已有文献对流转价格的研究,主要围绕市场和产权两条主线展开。

1.市场学派对流转价格的研究。流转价格双轨制长期存在于城乡,只是在城镇化加速的21世纪,流转价格双轨制蔓延到农业部门,因而有“应然价格与交易价格”和“经济价格、社会价格与修正价格”之说[5],究其原因,部分观点或基于流转市场发育不良论,或基于抽象的农地价格与价值二元论[6],或基于委托代理流转绩效差异论[7];部分实证文献基于对流转因子与流转价格的计量分析,却没有研究流转价格双轨制,他们得出的某些结论与事实大相径庭。例如,申云等人认为户主文化程度、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农地面积大小、农田设施状况、土壤肥力、农地政策对流转价格影响不显著[8]。事实上,农民的文化程度对其非农收入有乘数效应,并对农地流转有乘数加速效应,最终才有最先流转农地的是农村的文化能人。

2.产权学派对流转价格的研究。公有地权到底是抑制还是促进了流转,产权学派尚无定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复合地权对流转农地生产经营效率的贡献至少是中性的[9-11],其依据是,有利于政府大规模征地或集体主导农地流转[12]。事实上,政府涉足流转或征地不仅降低了社会福利,而且成为权势阶层谋求私利的工具,并给农村稳定留下隐患[13]。然而,在农地公正流转的前提下,有研究显示,“三权分置”改革能较好克服多元地权对流转的抑制[14],但是,这种立足于试验区、高补贴的小样本研究,其结论又有多少共性,还值得探究。事实上,考虑到农业经营对家庭的天然依附关系,因而另一部分学者主张以确权颁证来规避多元地权存在的弊端[15],但颁证确权对流转是否有贡献,目前还无共识。

总之,已有文献研究了流转因子与流转价格、流转绩效的关系,却没有从流转设计环节研究流转分权、流转价格与流转规模之间的关系,没有在理论上提出、回答流转价格悖论,本文将对此给予研究。

(二)农地流转最优机制的研究框架

基于以上研究现状,本文研究构造了一个研究农地流转分权、流转合权最优机制的统一框架,并利用最优机制分析流转主体如何借助流转设计造成流转价格分型,以此解释“流转价格悖论”。由于每宗农地交易可分解为两个连续的任务:流转交易和土地经营,流转标的大小不仅影响流转机制的选择,而且决定流转价格的形成;不仅影响参与流转人数的多寡,而且最终决定产权分置路径的选择。因此,为了规避流转委托代理存在道德风险和激励难题,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出租户的权益,本文假设中介的报酬采取分成制。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两个阶段工作存在外部性,即潜在的承租者在流转环节的设计工作会影响经营阶段的收益。假设流转标的大小是信息完全性,其他信息序贯而至:如果流转尚未完成,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成本只有一个粗略估计;而当流转设计全部完成时,经营者对经营成本的估计就更为精确。

1.流转供求方对流转“分权机制、合权机制”的选择。“流转合权”是流出户(出租者)把流转权和承包权合并由自己决定“对谁流转,怎样流转”。“流转分权”就是把流转权与承包权分置,出租户把流转权委托给中介,中介对流转农地进行组织、设计,在设计完成后再对经营权进行交易。然而,两种方式各有优势:一是合权流转工作具有外部性,如果把二者合并在一起,经营者在流转设计上付出的努力会影响到后续的农地经营,因而流转“合权”把外部性内生化。二是当采用流转合权时,承租者对土地经营绩效的评估并不精确,如果采用分权流转,由于经营权流转是发生在流转设计之后,那么竞拍者对经营成本的估计十分精确,因而分权流转机制具有更精确的信息优势。

2.研究思路:基于流转价格悖论无处不在。(1)设定农地交易和经营两阶段运行的线性模型,并从需求侧探求“流转分权、流转合权”的最优运行机制;(2)通过分析两种流转机制先天存在的自然概率证实,“流转合权”概率大于流转分权的概率源于“自然”,从而论证流转价格双轨制存在的合理性;(3)在比较两种机制流转参与者人数及其流转面积及其差异来甄选适度规模经营的承租者。因此,只要政府把核心地权赋予给承包经营权占有者(农户),那么流转供求方会借助不同流转设计和价格机制实现农地流转分权,流转价格悖论只是不同分权机制配置农地而生成的外在表象。本文在借鉴了Manelli and Vincent的多物品拍卖激励合约的基础上[16],从流转设计的视角对流转价格悖论进行了接受。

三、农地流转模型的设定

由于任何类型的农地流转都包括流转前的组织和设计工作、流转中的招标交易、流转后的经营监管三个阶段,并可以归纳为两个阶段任务,流转设计交易任务A和经营监管任务B。这里仅从需求侧分析流转机制。由于第一个阶段任务完成后才能进行第二个阶段任务,而第一阶段流转的质量会影响第二阶段经营的绩效。

假设有n家没有实现规模经营,且是追求最优规模经营者。由于他们在最优规模经营的水平不同,又可依次从小到大对其进行排序,在一宗交易中,n越大代表参与者规模经营水平越高。参与规模经营的承租者n都能够完成两阶段的工作,赢得流转设计的承租者,其设计报酬采取流转价格分成制,以避免流转价格出现极化效应。再假定有m家打算流转农地的承租户,且每户皆是丁克家庭。由于不同农户拥有资源禀赋不同,从而对流转收入依赖度不同,因而对流转价格v诉求不同。最后假设所有承租者、出租户是风险中性的,因而在完成第一阶段任务后不存在逆向选择。

在第一阶段,假设出租农户可以组团流转,且组团流转获得规模流转带来的溢价;假设任何组织皆可通过竞标获得流转设计工作,也可以委托流转中介承担设计。设计者利用“关系”资源e1努力提高农地的流转质量,在完成设计后,流出户(委托人)收益为流转规模改进后的质量q。

xi表示承租者i获得B合同的经营成本类型,其中xi=ci+vi,在第二项阶段中属于私人信息;其中vi表示承租者i的愿意支付的竞标价,ci表示承租者i参与流转时最低经营成本类型,假设承租者参与竞标时并没有实现规模经营,因而ci可视为一个固定常量。e2表示承租者为增加经营收益而动用的“关系”,θe1表示前一阶段流转设计工作对第二阶段经营产生的外部性。假定xi都是独立分布,G(xi)、g(xi)分布为函数与概率密度函数。由于建立“关系”需要成本,假设“关系”的成本函数为ψ(ei)=ae2i/2。在“流轉合权”条件下,获得合同的承租者动用关系的成本函数为a(e21+e22)/2。我们假定xi是私人信息;e2属于不可签约、不能观察;c可观察、可签约。

从第一阶段开始,每家承租者有一个可自我识别信号函数yi=xi+εi。其中,εi是均值为零的干扰项,且独立于xi。在流转设计结束后,每位承租者都能观察到适度规模经营的成本类型xi的准确值。当流转设计结果出来后,承租者才能准确估计流转农地的经营成本与租金价格,才能获得估测经营土地所需要开支的各项准确信息,主要包括流转土地的自然特征、流转面积、灌溉条件、地理区位等。

“流转分权与流转合权”下的时序如下:

1.流转分权。在第一阶段,当出租户把“流转设计”委托给流转中介(中介也可能是承租者)时,需要向完成流转设计者预付一笔固定费用v′V,其中,0≤v′<1,这笔费用来自出租户的流转收入。中介为获得足够高的流转收益,会努力动用关系游说更多农户参与流转、扩大流转规模。在流转设计完成后,流转进入竞标环节,出租户及其代理人格局流转标的的大小宣布流转机制,进行流转招标。观察到流转机制后,包括流转中介在内的承租户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竞标。虽然参与“流转权”竞标需要支付一定参与费用,此费用包括获得流转信息、组织流转招标,再到流转经营评估的各项花费,但该费用可以视为流转中各项交易成本kR,且kR>0,在支付交易费用后,每个承租者可观察到各自的成本类型xi,并报告租赁价格和采用经营类型,出租户根据流转风险和流转价格来决定谁获得土地经营合同。赢得合同的经营者将利用社会关系e2努力降低经营成本。

2.流转合权。出租户把土地流转权与经营权捆绑进行交易,在宣布交易机制时要求每位出租者设计呈报自己的流转和经营方案。每位承租者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流转,参与流转需要支付一笔参与费用kb,该费用仅用于交易开支,流转户及代理人并不从中获利,且kb>0。每位承租者参与交易后,根据他们观察到流转标的特征,在确定他们各自运营成本类型的噪声信号yi,并报出他们预估的流转价格xi。根据流转价格和经营类型,出租户选择谁获得流转合同。中标的承租者会在第一阶段评估自己的e1,在观察到他自己真实的成本类型xi后,再决定自己在经营阶段选择e2。在流转完后,中标者按合约事先预付流转租金。

需要强调,本文假定承租者只有支付了参与成本后才能观察到xi或者yi。因为经营者在估计自己支付的流转价格和经营成本时,需要一些详实的信息,只有参与才能得到关于流转标的各种准确信息,进而评估自己是否参与经营权的竞拍。

根据直接显示原理,无论是流转分权还是流转合权,都需要讨论下面的直接机制:

M=[pi(r,m),li(r,m),ti(r,m,ci),m,n]ni=1

其中,n代表流转中参与承租的人数,根据前面设定,在具体交易中,m表示参与流转的农户数, 也代表每宗交易的土地面积。pi(r,m)代表承租者i赢得契约的概率;li(r,m)代是承租者参与流转设计获得报酬;ti(r,ci,m)表示当承租者i流入土地,在实际规模经营成本是ci时经营土地获得包含政策性补贴在内的广义的净收入;r={r1,r2,…,rn}是所有承租者实现规模经营报告的成本类型;ci是承租者i经营流转农地的最终成本,主要包括流转租金V和经营直接成本ci。假定流转标的有经济价值,因而会有一个经营者中标而不至于流拍,所以有Σnj=1pj=1。假设这是一个纯策略均衡,当存在均衡时,在分权机制下有r=x;在合权机制下存在r=y。

四、农地流转分权的最优机制

(5)式表示该收益是由第一阶段流转设计带来的收入减去第二阶段的经营成本得到。流出户在有约束条件下使E[w(x)]最大化的选择机制。

约束条件为:(1)参与约束性,要求每一位参与者事前预期的收益都为零。即对于任意的i,则有E[Ii(xi,xi,m)]=0;(2)激励相容性,意味着所有承租者如实汇报他们的成本类型,才能得到最大收益。即对于任意的承租户i与任意的i和xi,存在Ii(i,xi,m)≤Ii(xi,xi,m)。因此,最优化问题即求max E[w(x)]。

在该模型里,流出户期望的最优价格是通过流转中介期望的最大佣金来实现的,即期望潜在的承租者进入人数最优。由于流转中介雇佣采取分成制,因而流转中介与流转户选择最优机制必然是同一个最优机制M=[pi(r,m),li(r,m),ti(r,m,ci),m,n]n i=1来彼此期望收益的最大化,因而农地流转供求双方进入人数,只是获得最优机制的一个部分。在求解这个最优机制时,考虑到农地流转设计结束后,流转面积在拍卖及其以后环节固定,这里仅仅考虑承租者进入人数最优解。主要分两步走:首先,要固定进入者人数,并求解出固定人数时的最优机制,以此实现在流转规模固定时最大化委托者和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对其求解时,假设直接机制里的li(r,m),ti(r,m,ci)满足紧的参与约束,并使得参与者事前预期租金为零,但紧的约束并不确定流转规模。当流转面积m与参与者人数n固定,满足“竞拍者事前预期租金为零”的机制也并非唯一,流转方可以优中择优。对每一个固定的n,只要最优机制满足“流转交易事前预期租金为零”。在有最优解的流转机制下,流转中介和流出农户最高期望流转价格是一定流转规模m下进入的人数是n的一个函数。其次,在流转标的S既定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最高期望收入是选择最优的承租人数n。因此,流出户的最大收入就是在既定流转规模下的进入最优人数。

上式表明出租户偏好分权机制:分权机制下承租者对成本的估计更精确,这使流转户在流转竞拍过程中能够更有效地找到成本最低的规模经营者,即流转设计负外部性及其采取分权模式有利于承租者,出租者却要承担流转风险。相反选择流转合权,由于承租者对适度规模成本估计有偏误,因而很难在流转交易找到经营成本最低的承租者,这会造成流转和经营效率损失。

其背后隐含的经济学意义。在流转价格分成制、标的和佣金相同的条件下,流出户借助分权机制识别经营成本最低的潜在最优规模经营者,可以将降低流转风险,获得流转议价。

事实上,这些假设条件并不成立,这一结论未必正确。因为流出户雇人进行流转设计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流转设计提高流转规模和流转质量,最终目的是通过设计正的外部效应使流转价格升水而受益。当流转设计为负外部性时,则流转设计对出租户的溢价极大值为零,即流出户为流转设计承担额外流转费用和流转风险,显然,任何理性的流转户都不选择流转分权,让自己支付流转设计费用去补贴最优的承租者享受流转设计带来好处。

然而,在模型设定与推导正确的前提下,出租户选择流转分权模式说明,分权价格比合权价格更高,风险比合权风险低,二者至少可以弥补流出户为之付出的设计费用。众所周知,分权流转风险高于合权流转风险,分权价格高于合权价格。当然,对此还有另外一种解释,承租者承担了这笔费用,但是这不符合我们对模型的假设。值得强调,模型的推导恰好用反证法论证了农地流转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从而证实了流转价格悖论存在的理论基础。

其次,合权流转并不带来规模经营的信息劣势的情形,即误差项的方差为零,交易者即使在招标中每一个阶段都能够准确估计自己的成本:x=y。

命题3:(1)如果“外部性内部化”是合权和分权机制的唯一差异,那么当且仅当外部性是正的时候,流出户会选择流转合权;

(2)如果信息精确性是合权和分权的唯一差异,那么流出户将选择分权机制;

(3)如果信息精确性和外部性两种差异都存在,那么当且仅当外部性足够大的时候,流转户才会选择捆绑机制;

(4)如果信息、外部性和价格三种差异都存在,那么当且仅当价格带来相对外部性足够大,农户选择合权流转是大概率事件。

总之,在农户支付流转佣金的条件下,流转设计带来的溢价高于流转费用时,则农户选择流转分权模式;流转设计溢价低于流转费用,则农户选择合权流转。

相对于分权流转,合权流转的优点在于把“外部性内部化”。第一阶段流转设计者拥有社会“关系”的质量和努力程度,不仅能够提高土地流转质量(流转规模和价格),而且能够降低第二阶段的经营成本、提供流转收益。在流转分权中,流转中介第一阶段的努力程度取决于佣金采取分成制还是固定制,当农地流转标的过小且采取固定佣金,设计者利用社会关系程度趋于零,流转分权蜕化为流转合权;相反,在合权流转中,若流转标的足够大,设计者在第一阶段做决策时,就会把正外部性内部化,承租者积极参与使流转合权向流转分权演化,因为分权流转比合权更容易获得更精准信息与享有规模经营带来的溢出。因此,流转“分权”比“合权”机制更能精确地把农地流转给那些经营成本最低流转承租者:流转信息更精准是分权的优势,然而到底那种方式具有比較优势,取决于那种效应占优。

七、流转分权是占优模式

多数小农承租者不赞同流转分权的一个理由是流转分权导致弱肉强食。分权流转以农地大规模流转为主,流转设计倾向于胜者独得赛模式,把小规模农业经营者排除在流转市场之外。考虑到农地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充当流转中介的可能性,尤其是农村“两委”等组织拥有设计者和竞拍者两种身份时,流转分权最终强化了内部人控制。相反,流转合权因为流转设计本土化、小农化和可复制化而把最优经营者拒之门外,最终导致流转陷入低水平陷阱。

即使流转市场上所有承租者都能同时完成两项任务,即使进入成本在二者相同,流转合权也面临不足竞争。下面公式分别刻画流转合权和分权最优人数:

该推论表明,随着流转信息准确度提高,流转参与者人数有所增加。如果考虑到参与流转的人数增加对流转分权的一个好处,即随着流转参与人数增加,流转信息传播具有免费的广告效应,因而命题3需要做相应修正:即使“合权流转”是竞争的,“分权流转”也是最优的。因为流转设计形成卖方市场,流转中介为了获得更多收益,对流转设计更为精准,流转信息的发布更注重溢出效应,使潜在进入者能够获得更多流转信息,这也意味着在后续的交易竞价,可以吸引到更多不同层次的规模经营者参与到交易中,从而造成流转价格更富有弹性,因而能把农地租给更富有活力的现代承租者,因而在价格上比“流转合权价格”更能捍卫出租者权益。在合权流转中,如果承租者对流转设计和流转经营捆绑在一起,流转设计阶段对流转信息的溢出效应有限,即参与者人数少且同质化,那么还造成流转价格趋同和偏低,最终强化社会关系、人情等非市场因素对农地配置的力度。

对流转参与成本的不同解释,传统观点认为,合权流转要求承租者同时做两项交易,因而减少了产权碎化,并节省了流转设计与委托代理费用,流转合权比流转分权有更低进入成本:kb

八、结论与建议

“流转合权、流转分权”在流转格局中基本持平,且存在流转最优解,这说明二者有广泛的社会土壤。分权流转满足了优质的农业经营者对流转规模流转的需求,以此降低规模不经济流转带来风险。事实上,虽然中介参与流转设计有利于把经营成本最低的承租者拉入到竞标中,从而实现流转农地的最优配置,但造成分权流转存在过度包装,因而分权交易中防范流转信息不对称。而“流转合权”满足了中小承租户把“外部性内部化”的偏好,再加上承租者主要来自本地,因而具有“流转脱媒”优势,即节省流转交易成本,但存在因流转标的小而造成竞争不足和价格长期偏低。因此,在流转设计中,政府应当鼓励农户组团“合权”流转,目的是使流转标的足够大,以此降低流转平均成本,提高流转价格。同时,合权流转要强化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时效性,以此吸引足够多的不同类型的规模承租者参与到流转中去,最终实现流转标的与规模经营者的匹配,避免二者错配而引起的承租者“跑路”。

1.流转价格双轨制长期存在源于不同机制下农户收入流的差异。虽然流转“分权价格高于合权价格”是由流转机制内生决定的,但是二者在流转风险溢价和流转设计上存在的先天差异导致流转价格双轨制长期存在。比较两种机制农户的构成发现:分权流转户包括部分非自愿流转户,相反“合权流转”的农户皆是自愿流转户,因而参与分权流轉户对流转价格的诉求存在分化,相反“合权流转户”对流转价格的诉求趋同。事实上,从流转设计看,在分权流转中,由于规模经营补贴与农地既定的经营面积挂钩,为了获得流入土地的财政补贴,规模承租者要求流转设计者必须游说部分“非自愿流转农户”参与流转,目的是到达财政补贴的最低门槛。然而,由于非自愿流转户的收入以土地收入为主,因而流转设计者和承租者必然以流转高价为诱饵,鼓励部分非自愿农户流转农地,规模承租者乐意按照其期望价格支付地租。只要非自愿流转户数量越多,且预期价格越高,那么他们的期望价格及其权重在分权流转价格中的权重就越高,分权流转的实际价格就越高。再考虑到非自愿流转户对自愿流转户产生的“羊群效应”,那么“流转分权高价”由非自愿流转户的预期价格决定就是大概率事件,因而流转分权高价必定是大概率事件。相反,在“流转合权”中,由于流转是农户的自愿行为,且其家庭收入以非农业收入为主,流转户在收入构成上的趋同,这决定他们在预期的流转价格及其边际效用上也趋同,而流转户对“合权流转价格”权重几乎以平均概率运作;再考虑到“合权流转设计”因模仿而节省流转设计费用,因而“合权流转价格”较低。这就理论上解释了流转价格双轨制为何存在。就此而言,政府对规模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补贴强化了农地流转价格双轨制。因此,要消除流转价格双轨制,要么取消对农业规模经营补贴的最低门槛,要么对非自愿流转户实现直接补贴,即让其退出农业经营,以此降低分权价格,使二者趋同。然而,如何做到精准补贴,需要对农户流转意愿进行精准识别。

2. 农地流转规模是以承租者经营能力的大小为前提。虽然产权分置改革体现了政府鼓励流转的导向,但是这种激励是以增加流转费用为代价,因而产权分置政策不仅使流转价格打上双轨制烙印,而且是以牺牲承租方有限的支付能力为代价。然而,农地流转价格双轨制长期存在说明,农地流转先天存在分化机制,可以说,纵使没有国家的产权分置改革,农地流转权也会随流转设计的不同而碎化,这种碎化既有农业经营者、承租者先天、后天禀赋的分化而演化的因素,也有农业经营者禀赋力、经营力和组织力彼此匹配的成因。因此,国家对农地产权改革的内核是应当避免农地产权过度细碎化,推行地权改革,即把农地承包经营权永远赋予给现有农户,以此降低农地流转的制度成本。与此同时,在全国构建以农业补贴转为农民社保的机制,即把农业补贴划拨为退出农地的农民的养老金或失业保险金,以此构建农地有序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3. “流转分权”替代“流转合权”要以公平为前提。政府对农地大规模流转进行财政补贴及其设定的门槛,可能导致农地直接利益相关者寻租。例如,由于“农村两委”对流转补贴存在先天信息和权力优势,因而存在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与流转设计的捆绑可能导致参与人数太少和竞价不足,最终使流转分权演化为流转合权。因此,在分权流转交易中,国家应禁止政府或村委会同时充当流转设计者和农地经营者,以此避免内部人借助权力和关系人为压低流转价格,肆意扩大流转标的。对流转设计者的甄选,政府或农户应尽可能地把流转设计委托给非本地的、独立的流转第三方,因为外来设计者不仅确保流转信息在更大空间上传播,而且有利于从外部引入优质的现代农业经营者,从而减小流转农地的经济风险。

4. 组团流转可能使农地流转价格双轨制消失。规模承租者规避“合权流转”的根本原因是流转标的太小,若每宗小块农地采取分权流转,则流转组织、设计与监管成本太高,因而承租者对小标的采取“流转合权”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却带来另一些弊端,流转竞争度更低,承租者经营管理成本更高,价格慢慢丧失市场化配置机制而彻底演化为熟人社会的馈赠。因此,在“合权流转”中,政府鼓励农户组团流转,不仅可以通过扩大流转标的来降低平均费用,也可以让承租者分享规模流入的财政补贴。此外,政府对合权流转应提供公正的、简洁的、免费的流转设计,在便于农户模仿的同时,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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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includes two stages of design and bidding management. No matter what kind of differences is in the form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the “trading righ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modes: “the circulation right separation and circulation right merger”. In view of the two transferring price systems form the transferring price paradox of the mystery,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does not have a special explanation. Therefore, we in the paper focus on both separation of circulation right and merger of circulation right under the optimal trading mechanism, and prove that the two mechanisms can be used to perform simple linear contracts and transaction costs. If the external of each transfer it brings is large enough, then the land supply and demand sides will choose the transfer path longer decentralization mechanism; conversely, if every minimal invasive external circulation, the supply and demand sides will choose the shorter path transfer right mechanism. Although the high price of circulation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lower long-term coexistence of the transfer price paradox, but the cause of the paradox of the circulation, mainly due 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modes of circulation and the number of participants. Therefore, from the circulation of the size of the scale and the degree of competition can crack the puzzle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irculation price paradox.

Key words:circulation price puzzle; mechanism of circulation right separation; optimal circulation model

(责任编辑:董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