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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

2017-07-10阿娜尔古丽艾孜孜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分析

摘要:在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面临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认真分析其中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该文主要结合莎车县实际情况,就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的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承包权;分析;路径

阿娜尔古丽艾孜孜.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 农业工程技术,2017,37(08):9.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是承包经营权中部分权利和职能的转变,不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保留性的流转,而非整体性的流转。

2015年以来,莎车县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良好成效[1]。各乡镇(区)、街道工作人员和各级住村工作组,坚守土地公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红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明晰了土地产权归属,稳定了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是土地实现高效流转的关键,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分析连着之间关系,以便更好的促进土地流转工作高效开展。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的基础

1、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同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者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其不同表现在:首先,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存在的差异性。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村集体中的所有成员,具有十分显著的身份熟悉性,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主体可以是该集体中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人员,成员的身份属性不是很明显。

其次,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对于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不管是在利益表现形式,现实性还是其他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最后,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存在差异。土地承包权是村集体成员的一种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强的物权性,两者之间存在区别。

2、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救济制度存在差异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分置的一个重要基础救济制度不同[2]。首先,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者的侵权形式存在不同,对于土地承包权来说,侵权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土地发包方之间的争夺以及非法制约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形式是在整个承包期内发包人无任何理由将土地收回,调整土地给其他发包商或者强制制止承包行为。

其次,针对上述问题的救济制度存在差异性。土地承包权按照《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承包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行使撤销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会主要采用保护措施维护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的路径选择

1、重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后权利利益平衡机制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之后,承包权和经营主体发生改变,因此要及时采取措施协调好两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划分。首先,控制好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的期限。土地实现流传承包的农民群众,农业收入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通过将土地流转可以从中获得收益,而被流转方也能够实现土地规划化经营,增加经济收入。但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经营权人实际上控制了承包地,如果土地流转时间过长,经营权很容易被虚化。当农民群众的非农业收入不能保证其生存发展,土地的生存保障作用也不能得到发挥,所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

此外,为了切实发挥好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后各自的职能,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必须签订合同,承包人不能无故收回承包第,避免土地经营者的权利遭受到损害。

其次,协调好多方的利益。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转包和流转成为独立物权,经营权人在没有特定约束情况下,应该成为农业补贴的主体,而对于土地征用征收补偿费用因为涉及到集体所有权,承包者和经营者三方的利益,因此,应该重点平衡好这三方的利益。

总之,构建合理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后重点利益冲突平衡机制是发挥好分置各自权属功能的关键环节。

2、积极构建完善的经营权抵押制度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经营权可以抵押,所有权不可以抵押,含有集体地位的承包权不可以抵押,这是实现经营權抵押的前提。

其次,对经营权抵押的期限进行限制,抵押时间必须在土地承包期内,并且抵押要始中。经营权抵押时间过长,很容易导致权属虚化,无法提起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具体期限应该结合抵押土地的面积、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贷款的多少综合确定。

再次,简化土地经营权抵押程序。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发包方对其抵押要做出同意决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是对经营权实现抵押功能限制和制约,其本身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了方便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实现土地经营权抵押必须和抵押方签订抵押合同,避免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发生。

最后,保障抵押的存续。土地抵押功能是依附于土地经营权,当承包的土地因为发包方个人因素变成非农户后土地要收回,从理论上土地的抵押权就会消失。因此,在承包的土地有可能征收的前提下,必须保障抵押人追及权,从而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锡文. 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考虑—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 中共党史研究, 2014(01)

[2] 辜胜阻,李洪斌,曹誉波. 新型城镇化改革的原则与路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城镇化新政[J]. 江海学刊,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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