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的建设发展前景
2017-07-10玉罕景杨丽昆王瑞仙王惠琼吉丹妮
玉罕景+杨丽昆+王瑞仙+王惠琼+吉丹妮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品质、理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且国家也加强了对农业的重视力度,提出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文章通过分析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现状,引出对于建设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的总结。
关键词: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经验
玉罕景,杨丽昆,王瑞仙,等. 家庭农场的建设发展前景[J]. 农业工程技术,2017,37(08):4.
目前,全国农业发展模式开启全面转变,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研究背景
一直以来,农业一直是全国国民经济发展重中之重,国家更是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的核心。现今,应党中央号召,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开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其中,尤以“家庭农场”最为主要。
景洪市发展家庭农场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发展中也出现一系列困难和問题,包括:大部分地方尚未出台与有关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受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等一系列因素。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家庭农场存在问题,使之在转变成新型农业化过程中实现巨大进步,以此展开分析讨论。
2、研究意义
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主要是以承包农户为基础,既可以培育实现农业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也能够保留家庭经营的核心,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符合全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同时,促进农民就业和农村繁荣。
三、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
1、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景洪市虽然规定了各类种养业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最低标准,但没有上限,且如何申请认定、如何登记、如何扶持不够明确,许多农民不知如何操作,有的生产未达规模的普通农户,也直接套上“家庭农场”之名。
2、规模小,管理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不高
景洪市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高素质劳动力大多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大中城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多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新品种了解较少,缺乏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限制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提升。
3、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化服务滞后
景洪市家庭农场的基础条件较薄弱,组织化程度低,大多数仍处在生产环节,没有向产业链两端延伸,产品销售基本上是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缺乏专业组织,大部分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规范,未能正常开展活动。
四、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1、家庭农场的优势
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2、家庭农场发展原则
农场认定制度和家庭农场管理档案,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探索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鼓励各地探索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通过逐级评定和推荐,启动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每年评定示范家庭农场,逐步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机制[1]。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便捷、高效办理土地流转手。
3、家庭农产发展措施
对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经营主体、法人地位与性质、登记办法、扶持政策等予以规范,明确认定标准与登记程序。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适度,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明确规定了各类补贴的范围、方向和补贴条件,重点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倾斜,并特别强调要给家庭农场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多个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这是扶持家庭农场规模发展的政策依据。
五、发展经验及启示
家庭农场是全球最为主要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全球食物生产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家庭农场是推动全国农业走出“小农困境”的关键一步。农户经营规模一旦达到与其劳动力和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水平,小农就迈向家庭农场,农业经营状况会好转,农业收入就增加并与非农就业收入相当[2]。
发展家庭农场首要应提出明确的家庭农场发展战略,加强管理与服务。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家庭农场对农业的重要性,并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普通农户发展为家庭农场是自然而然的过程,目前农业和工商部门引导,但并未要求家庭农场必须登记注册。法律上,家庭农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家庭农场登记的形式不同,而且存在矛盾,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从事农业的,有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登记后还需要定期报税缴税。为适应家庭农场正规化发展和市场经营需要,并有别于普通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必要在法律地位上赋予家庭农场独立的市场地位,命名为“个体农业户”或其他名称,并规定其财产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钱 明,黄国桢. 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基本模式及发展意义[J]. 2012(19)294.
[2] 李娉婷. 广西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研究[D].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