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王制》刑罚制度诸层面
2017-07-10苏秋红
苏秋红
(山东大学 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1)
《礼记·王制》刑罚制度诸层面
苏秋红
(山东大学 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1)
《礼记·王制》内容丰富,包括爵禄制度、封国制度、职官制度等多个方面,其中有关刑罚制度的内容在《王制》全篇中较为集中,且内涵丰富,涉及到断狱和行刑的原则、具体职官的工作分配以及各种强制性的要求,体现出了国家法的意识、礼刑并用、以礼为本的思想以及民主公平思想。另外这一部分内容与今本《孔子家语·刑政》多有重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二者不存在互相抄袭的情况,只是二者所本大致相同,因此其内容也大致相同。
《礼记·王制》;刑罚制度;《孔子家语·刑政》
一、绪论
《礼记·王制》是《礼记》一书中被研究得较多较全面的一篇,学术界对《王制》的研究已经涉及了成书过程、作者、内容中所反映出来的制度和思想等诸多层面。《王制》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爵禄制度;第二,封国制度;第三,职官制度;第四,巡狩制度;第五,祭祀制度;第六,田猎制度;第七,丧葬制度;第八,教育选拔制度;第九,刑罚制度;第十,养老制度。其中第九个部分——刑罚制度的内容在《王制》全篇中较集中,且内涵丰富,涉及到断狱和行刑罚的原则、具体职官的工作分配以及各种强制性的要求。另外这一部分内容与今本《孔子家语·刑政》多有重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学术界对《王制》中刑罚制度的研究力度略显不足,多局限于对制度的解读以及其中法律思想的探讨,如礼仪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法思想的诠释[1]。或碍于《王制》成篇时间的复杂性,研究大多将具体内容从《王制》全篇中抽离出来,没有进一步考虑它对《王制》全篇其他问题的价值,而事实上其文献学价值更有待探讨。鉴于此,本文尝试在刑罚制度内涵解读的基础上,将其与《孔子家语·刑政》进行比较,以期对这部分内容在刑罚史以外的其他领域研究提供些启示。
(一)断狱和行刑罚的原则
以天意为最高指导。“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郑玄曰:“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孙希旦云:“五刑皆天讨,故其出入轻重,必就天理以论之而不可与以私意也。”[2](P371)《孔子家语》有《五刑》篇,其中对“五刑”做出了解释,一为“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二为“不孝者”,三为“杀上者”,四为“斗变者”,五为“淫乱者”,孔子又言:“此五者,刑罚之所以生”,[3](P346-347)可见“五刑”可谓天下所有刑罚的代表,而《王制》强调断这五种刑罚时必须符合天意,则天下刑罚自然都必须符合天意了。换言之,断刑狱时,天意必须作为最高的指导。
宗法礼制原则。“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孙希旦言:“原之者,所以本其不得已之情;立之者,所以严其不可犯之分”[3](P346-347)言下之意,断狱刑作刑罚必须能够维护父子之亲和君臣之义,这就是其中的宗法礼制原则。
民主原则。“疑狱,泛与众议之,众疑,赦之 ”[3](P346-347),对待比较模糊,难以断决的刑狱时,要广泛地与众人讨论,并采取多数人的意见。这种多数人参与断狱并对决策起作用的情况,正是其民主原则的体现。
坚持刑的必要性和固定性。“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3](P373)即刑罚是必要的,一旦触犯条例,再轻的罪也不能逃脱刑罚,且刑罚标准一经设定就不能轻易改变。
(二)职官系统和执行程序
从《王制》中的刑罚制度来看,负责断狱执刑的官员有:史,正,三公,以及王本身。具体的执行程序具有很明显的层级性,“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于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2](P372),即首先由史将狱辞告知正,正听完后,将狱辞告知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下听取狱辞,然后告于王,王再将狱辞交与三公再次评议断刑。最终的狱辞得出后由三公再次告知王,王“三又”,郑玄:“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2](P372),即王审理最后的狱辞时,视其具体情形,赦免三种特殊情况而导致的犯罪,然后最终定刑。
(三)强制性的规定
《王制》中列出了四种必“杀”的过错,即“四诛”,主要关系到社会秩序和民心的走向。第一种为“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依据郑玄的解释,即那些巧妙地卖弄法令、改变官与物之名另造法度、以邪道来扰乱政事的人;第二种为“作淫声、异服、奇巧、奇器以疑众”者,即那些以不符合礼制的音乐、服装、器物来扰乱民心和社会秩序的人;第三种为“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者,郑玄对此类人做出了一个很恰当的概括:“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第四种为“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即利用鬼神等惑乱民心的人。[2](P373-374)
除此之外,这部分刑罚制度中还列出了“十四禁”,涉及的是市场和贸易的细节要求,包括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这“十四禁”分别是:第一,“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即圭、璧、金、璋此四种物件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第二,“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即官府所赐封的服装和车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第三,“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即宗庙祭祀中所用的器物不能作为商品;第四,“牺牲不粥于市”;第五,“戎器不粥于市”,戎器即战争军事用器;第六,“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器物不符合标准的也不能作为商品;第七,“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不符合标准的兵器车辆也不能进入市场;第八,“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对出售布帛的精粗和幅度也有要求;第九,“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即华美的珠宝器物不能出售;第十,“衣服饮食,不粥于市”;第十一,“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不符合季节的谷物和未成熟的果实也不能出售。[2](P374-376)
二、思想解读
(一)国家法的意识
国家法即指由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王制》中有关刑罚制度的内容反映出了较强的国家法意识。具体的表现为,刑狱的断判皆由国家官吏负责,甚至连天子都要亲身参与。虽《王制》这部分内容中并没有明确体现出成文法的信息,也无法读出国家制定法律的信息,但从上至天子下至多级官员都参与到刑狱的断决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国家已有从国家层面掌控刑罚的较强意识,因此我们认为这正是国家法意识的一种体现。
(二)礼刑并用,以礼为本
除了国家法意识外,《王制》的刑罚制度内容还反映出了礼刑并用的思想,甚至很明显地有“以礼为本”之意。首先可以看到,《王制》要求断刑狱时,必须先考察事件中是否涉及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若有,则所做的刑罚决定必须能够维护相应的礼制规定或礼义,即《王制》所言之“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孔颖达的解释则更为直接:“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隐,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4](P484),意指因维护父子之恩、君臣之义而犯下的罪是可以免罚的,这在今天是难以想象的,但在当时却是不能不遵守的原则。《王制》所阐明的刑罚思想中,礼是在断狱执刑的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的原则,礼与刑相互依靠,以共同达到“治”的目的。
除此之外,《王制》中所言“十四禁”,多为礼的规定在法度规范上的体现。《礼记·玉藻》有:“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后邃延,龙卷以祭”[2](P774)。对天子祭祀先王时所穿服装的藻饰、尺寸要求都颇为精确,《深衣》一篇对服装的要求也极为具体,如“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袂之长短,反曲之及肘”[2](P1378)。在礼的层面上对服装形制上的具体细节有严格的要求,而《王制》直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服装进入市场,这是对礼的一种强化。“十四禁”中还要求祭祀用的器物、牺牲皆不可当做商品出售,这是对死者和先人的尊重和维护,这与《礼记》中丧葬礼的礼义是相符的。另外,“命车命服”“珠玉金璋”也是不能出售的,郑玄注曰:“尊物,非民所宜有”[4](P482),明显是将礼的等级区别贯彻于此。“四诛”中也有这一思想的体现,“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郑玄注曰:“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背礼违制”,[2](P374)可以见得,借助鬼神等疑惑民众,进而会使其违背礼制,所以对这类行为的强烈禁止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维护礼制。
(三)民主公平思想
《王制》中的刑罚制度还体现出了民主公平思想。这一点首先从裁决狱刑的程序上可以看出,这在前文已提及,根据其断刑程序我们知道,狱刑的裁断并非掌握在天子一人之手,而是自下而上的由多级官员共同完成,且有反馈程序,并非一个方向走到底,狱辞有初次形成和最终形成之分,三公和天子都至少审理过两次。这充分体现了程序上的民主和公平。另外,对于有疑虑,难以裁决的事件,《王制》要求“泛与众共之”,与更多的人一同讨论,且“众疑,则赦之”,最终的裁决是采取众人的意见的,这是刑罚上的民主和公平思想的直接体现。
三、与《孔子家语·刑政》的比较
《礼记·王制》有关刑罚制度的这部分内容与《孔子家语·刑政》有很多相同之处,具体见下:
《王制》 《孔子家语·刑政》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指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颛五刑必即天伦(四库本“颛”为“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王制》 《孔子家语·刑政》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珪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歼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从上表可以看出,《礼记·王制》中有关刑法的内容与《孔子家语·刑政》的相关内容基本相同,只有一些个别字词和句子排列顺序的不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礼记·王制》这部分内容在《孔子家语·刑政》中都能找到相应的内容,但后者有一些内容不见于前者。对于这一现象,古代学者鲜有论及,所讨论的多是二者内容上的异同,几无深入分析者,如郑玄对这部分内容所作的注中没有涉及《孔子家语·刑政》内容,朱彬《礼记训纂》只是在“圭璧金璋,不粥于市”一句下的注中提及《孔子家语·刑政》:“《家语·刑政篇》载此文,作‘圭、璋、璧、琮不粥于市’”,[5](P200)孙希旦《礼记集解》在这一部分内容中完全没有提及《孔子家语·刑政》,今人对《礼记》与《孔子家语》关系的研究中对此的论述也极少,《论〈礼记〉与《〈孔子家语〉的关系》[6]一文中列出了两书内容上重合的部分进行比较,其中却没有包括《王制》的这部分内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王肃在给《孔子家语·刑政》作注时采用了郑玄在《王制》这部分中的一些注解,郑玄注“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的“三刺”为:“一曰训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王肃给相应的《刑政》篇中之“狱必三讯焉”的“三讯”作注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王制》“有旨无简,不听”,郑玄注曰:“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有罪”。《刑政》:“有指无简,则不听也”,王肃注曰:“简,诚也。有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也”。[4](P482)这两处王肃的注与郑玄的注几乎完全一致。王肃晚于郑玄近七十年出生,他生活的年代郑玄之名声早已传开,经学地位也已难以替代,因此我们认为这两处几乎与郑玄《礼记注》完全相同的解释应为袭用郑说。《王制》的这部分内容与《孔子家语·刑政》存在着这样的一层特殊联系是不可忽视的,这与二篇的成篇过程甚至与《礼记》《孔子家语》两书的成书过程也不无关系。
那么两篇的内容重合度如此之高该如何解释?我们认为无非存在三种可能性:一为《王制》抄袭《孔子家语·刑政》,二为《孔子家语·刑政》抄袭《王制》,第三种情况比较折中,即二者都没有抄袭,之所以内容上如此相同是因为二者所据以成篇的材料有相同的部分。《礼记》的成书时间没有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其成书是“层累性”的,用王锷先生之言即为:“《礼记》四十九篇,或单篇流传,或收录在儒家某一位弟子的著作中,作者并非一人,写作年代前后不一,大约在西汉元帝时期,至汉成帝初期。由戴圣编纂而成。此后,才以一本书的形式流传。”[7](P2)而《孔子家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背负“伪书”的罪名,从汉时的马昭、唐时的颜师古、宋时的王柏、明时的何孟春到清时的范家相、皮锡瑞、王聘珍等众人都认为《孔子家语》为“伪书”,随着近年来地下文献的出土,这一说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怀疑。这些出土文献主要是:河北定州八角廊汉墓竹简,已被整理为《儒家者言》,[8]李学勤先生高度评价这批竹简,称其为“竹简本的《家语》”[9];另有安徽阜阳双古堆汉墓木牍,证实了西汉初期就已有类似《孔子家语》的书籍;[10]再有上海博物馆所藏战国楚竹书,其中有一篇文献的内容大致与今本《孔子家语·论礼》相同,被命名为《民之父母》,[11]这证明今本《孔子家语》在战国时便已有所本。《孔子家语》成书过程同样是复杂的,据《孔子家语》孔安国序和后孔安国序以及以上所提出土文献来看,[3]其成书必然也是层累性的,有多次散后又集,集后又散的过程。由此看来,《礼记》与《孔子家语》的成书都具有“层累性”的特点,这在探讨二者这部分内容的“雷同”问题时是必须考虑的。
对于《孔子家语·刑政》抄袭《王制》的说法,我们认为基本可以排除。《孔子家语·刑政》是以对话体的形式呈现的,记录的是仲弓与孔子的问答,比《王制》的这部分内容多了很多“仲弓问”的文字,如果承认《孔子家语·刑政》抄袭《王制》的话,那么《家语》为何要增加这部分“仲弓问”的内容?再看《礼记》与《孔子家语》其他内容相同的部分,如《礼记·中庸》中有:
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或安而行之,或利而行之,或勉强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
子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所以行之者一也……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5](P775-776)
《孔子家语·哀公问》:
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及其成功,一也。”
公曰:“子之言,美矣至矣!寡人实固,不足以成之也。”孔子曰:“好学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则能成天下国家这者矣。”
公曰:“政其尽此而已乎?”孔子曰:“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曰:修身也,尊贤也,亲亲也,敬大臣也,体群臣也,子庶民也,来百工也,柔远人也,怀诸侯也……怀诸侯则天下畏之。”[3](P208-211)
相比之下,《孔子家语》的这部分内容亦是多了几处类似“仲弓问”的“公曰”,这与《王制》和《刑政》篇存在的问题是相同的。如果《孔子家语·刑政》为抄袭《王制》而成,那么这一增加有何用意,又有何好处呢?我们认为无论是“仲弓问”还是“公曰”,在《孔子家语》文本中的作用除了促成对话体的形式以更好地过渡外,无任何其他作用,然纵观《孔子家语》全书,却并不都为对话体,也有纯粹孔子的论述,如《好生》篇有:“孔子曰:‘吾于《甘棠》,见宗庙之敬甚矣。思其人,必爱其树;尊其人,必敬其位,道也’。[3](P111)类似这样孔子“自言自语”的内容不在少数,因此这两篇并没有增添“仲弓问”和“公曰”以促成对话体的必要性。另外,《孔子家语·刑政》的一部分内容并不见于《王制》,总体看来,其内容比于《王制》中刑罚制度的内容也更为杂乱、原始、不成系统,而《王制》的这部分内容则明显是经过系统整理的,若前者为抄袭后者而成,它将原本已较为齐整的内容打乱就是难以解释的了。因此我们认为《孔子家语·刑政》抄袭《王制》的说法基本不能成立。
那么能不能据此认为《王制》的这部分内容是抄袭《孔子家语·刑政》的呢?我们认为也是不能成立的。这便涉及到《王制》的成篇时间,对于这一问题,王锷先生在《礼记成书考》一书中提出他的看法:
《礼记·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以前的经文部分,大概写成于战国中期,与郭店楚简写作的年代相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以后,显然是秦汉人解释前面“经文”部分的文字,在刘向父子整理图书以前,《王制》原文和解释文字已经抄写在一起,成为目前我们看到的样子。[7](P188)
《王制》中关于刑法的这部分内容就在“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之前。王锷先生以《春秋公羊传》、《荀子》、《孟子》和王制对比研究,结合郭店楚简《六德》得出“《王制》成于战国时期”的结论是颇有说服力的。也就是说,战国中期《王制》的内容就已经大体具备今日的面貌。而《孔子家语》真正成书应该是晚于《王制》的,至少不能早于汉代。且我们上面提过,王肃在给《孔子家语·刑政》作注时采用了一些郑玄《礼记注》的说法,说明王肃看到了《王制》这部分内容与《孔子家语·刑政》的“雷同”,如果《王制》确为抄袭《孔子家语·刑政》,王肃的注中以及序中为何皆没有提及?所以我们认为称《王制》抄袭《孔子家语·刑政》也是不可信的。
我们认为第三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即《王制》与《孔子家语·刑政》所据以成篇的内容存在重合的部分,换言之,《王制》中有关刑罚制度的内容与《孔子家语·刑政》的内容来源大致是一样的。前文已经论及,《王制》所本的内容在战国中期就已经存在,上博所藏的战国楚竹书证明《孔子家语》的内容在战国时也已存在,且传播到了楚地。可见《王制》和《孔子家语·刑政》重合的内容在战国时候应该已经流传得颇为广泛了,《王制》和《孔子家语·刑政》应该都是采用当时社会上流传颇广的这部分内容,加以修饰而成,因此他们虽在文本上不完全一致,内容上却具有很高的重合度。二者共同所本的内容明显是儒家的思想,不能排除就是孔子言论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孔子家语·刑政》比《王制》中的这部分内容更接近原始材料的面貌。王锷先生在探讨《王制》的成篇时间时,将《王制》中有关爵禄、封国等内容与《孟子·万章》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探讨后得出结论:《孟子·万章》的这部分内容乃引用《王制》中的相关内容而成。对于这点我们认为未必如此,这里同样存在二者皆本于相同内容而成的可能性。
四、结语
《王制》中关于刑罚的这部分内容信息量颇大,在制度内容和思想内容上都有值得解读的地方,概括而言,即含括了断狱和行刑的原则、具体职官的工作分配、各种强制性的要求以及国家法的意识、礼刑并用、以礼为本的思想和民主公平思想。但历代对此的关注似乎都不甚足够。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这部分内容与《孔子家语·刑政》有较多相同的地方,对二者的比较研究也揭示出了二者成篇过程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二者所本的原始材料大致是一样的。该篇的价值还远不止于此,若将这部分内容中所蕴含的思想与中国各个朝代的法律思想、刑罚思想等作比较,对《王制》的成篇问题和《王制》的史料问题或许能提供一些启发。另外,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还提醒我们对《孔子家语》一书应重新认识,仔细辨明其文献价值;对儒家思想在先秦的传播情况以及《孔子家语》与《礼记》的关系也提供了一些启示。然时间精力皆甚有限,笔者只能对其进行一个浅显、初步的探讨,对以上论及的其他问题未能加以论述,但期能抛砖引玉,以待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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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加成)
“The Regsl System”of the Book of Rites hss rich contents,including the system of rsnk snd sslsry,the system of enfeoffment,the officisl system.The pensl system is especislly concentrsted in“the Regsl System”,rich in connotstion,involving the principle of lswsuit snd execution,the work distribution of the specific officisls,ss well ss s vsriety of msndstory requirements,reflect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nstionsl lsw,the combinstion of ritusl snd punishment,ritusl-bssed thought,snd democrstic justice thought.There sre some overlspping between this psrt snd“the Pensl System” of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snd His Disciples,but plsgisry doesn’t exist for their psrticulsrity.
“the Regsl System”of the Book of Rites;the pensl system;“the Pensl System”of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and His Disciples
K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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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052-05
2017-01-18
苏秋红(1996-),女,福建泉州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尼山学堂本科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