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劳动者的押金必须无条件返还

2017-07-08彭庆才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加班费押金被告

彭庆 才建军

原告祝某诉称,被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扣留原告押金1400元,应予返还;原告的工资计算有误,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原告未休年假,被告应予补偿;被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补偿原告30日的工资4000元;被告按30元/月发放高温费,不符合法定标准,应予补足;2012年2月26日起,原告按被告要求带班,但被告发放原告的职务工资少于前任员工,应按150元/月补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8月26日至9月2日工资加班费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2未休年假补偿1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补偿4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3年的高温费1400元;6.被告补发原告职务工资2400元,按150元/月计算。

被告辩称,对返还原告押金1400元,被告无异议;原告主张加班费,已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未提出休年假申请,且其申请不符合条件;被告已于2013年9月2日提醒原告自动离职,且原告未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属擅自离职,故被告不承担离职补偿金;高温补贴差额部分,被告同意补发;原告主张职务工资2400元,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从事保安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告享有国家规定节假日的休息权;原告收入由职位工资、职务补贴、浮动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社保补贴六部分组成;原、被告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期届满,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的,应于合同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担任秩序维护员。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3年9月2日离职。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由于被告对应退原告押金1400元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押金1400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在审理(2014)东红民初字第9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对原告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进行了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8月26日至9月2日的加班费2000元、未休年假补偿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认可未发原告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2日的工资,故被告应补发原告工资698.11元(1898元/月÷21.75天×8天)。由于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而本案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按30元/月向原告支付2012年6月至10月及2013年6月至8月的高温津贴,低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00元的差额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发职务工资2400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祝某押金1400元。

二、被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祝某工资698.11元。

三、被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祝某高温津贴1400元。

四、駁回原告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猜你喜欢

加班费押金被告
花式退押金
今日“开庭”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英国医生最高获得37.5万英镑的高额加班费
加班费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全数还款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