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光:岂止摩拜是社会企业
2017-07-07
当前我们已经置身在一个广义的社会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中,摩拜单车,毫无疑问是其间的代表
徐永光: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
摩拜单车入围首届“中国社会企业奖”所引发的大范围争论,令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感到“窃喜”。他认为这种争论是好现象,至少,这个之前社会关注度不够的奖项,如今被“炒”了起来。
对于这场争论本身,徐永光毫不犹豫地投了赞成票。在他看来,不但摩拜单车是社会企业,任何一家能解决“社会痛点”的企业,都是社会企业。
在徐永光的眼中,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解决了包括减少碳排放和雾霾、减少交通拥堵、解决城市公交“最后一公里”出行等社会痛点,其优点还包括摩拜单车的“互联网+”物尽其用,有益骑行者身体健康等等。
“除了摩拜,我还下载了OFO、小蓝和永安行等,几个月下来,肚子已经减了一圈。”徐永光说。
质疑摩拜单车不可取
针对摩拜单车是否是社会企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它的大规模投放是否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管理上的滞后增加了社会成本以及它作为一家多轮融资企业,其首要目标是回报投资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非照顾公共利益。针对这些质疑,徐永光一一给出了他的看法。
在摩拜单车的大规模投放是否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一问题上,徐永光认为,这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的问题,在一定阶段内,它的确表现出了盲目性,但最终,经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这种现象一定会扭转过来。当下共享单车经济火热,多家企业入局争夺市场,经过一番激烈较量后,最终只会剩下几家,这是市场发展的正常过程,是企业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必然阶段。因此,现在就下结论认定摩拜单车的大规模投放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还为时过早,经过市场的打拼,其投放一定会更加科学,趋于平衡。因此,从这一点上来否认摩拜单车的社会企业身份,是有局限性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摩拜单车在管理上的滞后,造成了人行道的堵塞等问题,徐永光表示,这同样是企业在发展初期涉及到的问题,也并非摩拜单车的本意,随着市场趋于稳定、企业运作更加有序规范,这种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并非是不可治理的顽疾。
在争论最多的第三个问题上,摩拜单车的多轮融资,使得它必须要以回报投资人为首要目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非照顾公共利益。徐永光认为,这是对社会企业身份的误读。
“社会企业和做公益是两回事。社会企业是以商业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它首先是企业,而非公益。摩拜单车不用投资人的钱做共享单车,难道要依靠捐款来做?”
在徐永光看来,社会企业取得融资并在市场发展中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同样,在这个基础上,给予投资人回报也是理所当然。社会企业只有获利,才能更好地扩大规模,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而给予投资人回报,则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社会企业,这同样有助于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
至于摩拜单车的商业行为所带来的营利性收入,徐永光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耿耿于怀,因为商业本身的行为就会对社会起正面作用。他举例说,在中国,如果一家企业赚到了100元的利润,那么企业要将其中的68元上缴给国家,这68元包括所得税、流转税等。再有,根据统计,企业收入的前40%都是社保基金。这也就是说,政府把社会包括未来养老的担子都交给了企业,而不是西方的做法—给予个人高工资的同时,也针对个人征收高所得税,让企业的税赋降低。
“为什么反对企业挣钱呢?企业挣了钱,最终有2/3又上缴给了国家,从这个层面来说,企业挣得越多越好。”徐永光说,“现在有一种观点,会把许多非商业的东西强加给社会企业,这样的做法,只会对社会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最终拖死它们。”
没有法律规定社会企业不能分红
徐永光所说的“非商业的东西”,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对社会企业的“公益道德绑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社会企业被误解为公益机构,它所取得的利润,是不应该分红的,至少,也是限定比例的分红。
徐永光认为,首先,社会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标准,在全世界都没有统一界定,因此,只要一家企业遵守了公认的三重底线原则,暨社会使命、财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环境的保护,那么,这家企业就应被视为社会企业。其次,对于社会企业是否应该分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没有禁止的依据。而从社会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态势来看,分红是一种趋势。
“美国的社会企业不存在是否分红这个问题,英国曾经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社区利益公司的分红不得超过35%,这条规定导致针对这些公司的捐款和投资大幅度缩水,英国政府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更改了相关规定,如今在英国也不存在对分红的限制;香港地方政府倒是明確社会企业不能分红,我去年和他们辩论了一场,指出了不分红的弊端,如今,香港地方政府会给予社会企业一定的补贴。”徐永光说,“有人会以尤努斯的案例反驳,说尤努斯就坚决反对分红。这是一种误解,尤努斯并不是不分红,他只是不给资本分红,格莱珉银行的股东中,穷人占了94%,很多贷款者最后都入股了,针对这一部分人,尤努斯是年年分红的。”
作为全世界第一个抛出“社会企业理应分红”这种观点的人,徐永光指出,他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看到了不分红机制引发的问题—社会企业无法获得投资、吸引不到人才加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解决更大的社会问题受限,最终只能是一场空想。
“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社会企业首先是企业,它是在用商业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它只要接受《公司法》的约束就好;它不是公益,不必接受《慈善法》的约束。当然,如果社会企业的投资主体本身是慈善机构,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社会企业拥有地域属性
徐永光认为,在讨论什么是社会企业时,还有一条应该引起注意,暨社会企业的范畴,应该具体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层面去谈,而不能泛泛化,因为社会企业解决的,是当地社会的问题。
“比方在中国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它能保证提供的食品是安全、无污染的,那么它在中国就是一家社会企业,因为它解决了‘食品安全这个社会难题。但是如果把它放到日本,那它就只能是一家一般企业,因为日本不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出发,徐永光认为,当前我们已经置身在一个广义的社会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中,摩拜单车,毫无疑问是其间的代表—以解决社会问题和制造社会问题为分割线,当下存在的企业便只剩下两种,暨制造社会问题的“坏企业”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好企业”。这两种极端的企业都在我们周围,坏企业带来环境污染、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好企业则解决社会痛点问题,对生态环境友好—后者,便是当之无愧的社会企业。
正是因为从广义的范畴上,徐永光认为社会企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对于在现阶段制定中国社会企业标准这件事情,他抱以审慎的态度。在他看来,社会企业的概念刚刚在国内兴起,目前国内的社会企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关于标准的分歧也很大,过早地制定社企标准,如果操作不当,会产生误导,捆住手脚,反而影响了社会企业的创新发展。例如韩国所定的社企标准,几乎就是残疾人福利企业,2006年,韩国颁布了《社会企业促进法》后,因其条件过于苛刻,致使许多社会企业无法或不愿注册,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产业发展所需的多元性。
“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经济,是‘互联网+思维下的一次创新之举。它进入了一个本来是政府管理的公共交通领域,表现出来的态势就是既省了国家的钱,又给社会带来了福祉,它有效解决了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因此,它不但是一家社会企业,还是一家高标准的社会企业。”徐永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