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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逆社会分工现象研究

2017-07-06晁嵩蕾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7期
关键词:社会分工生产者分工

晁嵩蕾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互联网+”背景下的逆社会分工现象研究

晁嵩蕾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文章揭示了逆社会分工现象产生的根源,探讨了互联网背景下逆社会分工现象的横向和纵向两种形态。研究发现:逆社会分工现象与企业的出现有共同的根源,是交易费用与组织成本之间博弈的结果;逆社会分工现象并不是对社会分工发展趋势的否定,是将更加复杂与精细化的分工整合在一个框架内。

逆社会分工;互联网+;交易费用;组织成本;博弈

1 概述

社会分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中提出“社会分工制度”概念的。他写道:“在这里,一个产业部门利润率的提高,要归功于另一个产业部门劳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这种发展,最终总是归结为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归结为社会内部的分工,归结为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这是不是可以说经济社会越发展,分工就会越细化?或者说,社会分工只有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才能推动经济的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了很多逆社会分工的现象,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比如支付宝,它不单单专业做原来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现在又集合了电影、理财、加油、股票、交通等众多服务,再比如华为、小米等公司,在保留传统层层分销的销售渠道基础上,都有了自己的网络直营店,特别是小米公司,更是以网络直营店为主,采取了众多活动直接在自己的官方网店上销售产品而很大程度上取消了分销商这一专业分工职能。朱富云(2015)等在对日本的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的研究中,认为“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组织方式、地产地消流通方式与自产自销营销方式这三大逆社会分工发展方式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并建议我国的农业发展应加强农产品产消直接对接,广泛开展农产品地产地消。这些逆社会分工现象的出现是逆经济发展潮流吗?显然不是,那么逆社会分工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其价值在哪里?目前学界对逆社会分工现象的研究甚少,因此文章将对互联网背景下的逆社会分工现象做初步探索。

文章的其他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先研究逆社会分工现象的源头,阐述逆社会分工与企业出现的关系;第二部分对互联网背景下的逆社会分工现象进行分类研究,并借用杨小凯的分工网络图的方法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阐述研究结论,指出逆社会分工现象的本质并提出待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2 企业:逆社会分工的产物

杨小凯(1999)在研究企业为何因分工而产生时,提出了两个命题:(1)“在没有中间产品的情况下,不需要企业制度。分工并非企业出现的充分条件”;(2)“没有交易费用,便没有企业经济。最终产品生产与中间产品生产间的分工经济是企业经济存在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如果分工经济超过交易费用,而且中间产品交易中的交易效率比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中的交易效率低,则存在企业经济”。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是将本可以由分工而形成的市场交易获得的中间产品改由自己生产的一种逆社会分工的产物。由此追溯到现代企业理论的开山之作《企业的性质》一文,科斯认为:(1)市场和企业是执行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配置资源的两种机制,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2)无论运用市场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来协调生产,都是有成本的;(3)市场经济中之所以存在企业的原因在于有些交易中企业内部进行比通过市场所花费的成本要低;(4)市场机制被替代是由于市场交易有成本,企业没有无限扩张成世界上只有一家巨大企业则是因为企业组织也有成本。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市场是通过社会分工解决产品的生产问题并将各自产品通过市场交易的分工生产模式,企业是将一系列中间产品由自己生产而取代分工给市场上其他逆社会分工生产模式。企业规模越大、产品种类、涉足领域越广,即企业边界越大,则其逆社会分工的程度越深。因此,逆社会分工现象的产生的根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与企业产生的根源相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逆社会分工并不指逆专业分工,因为在企业的内部,专业分工以越来越复杂而精细的方式进行。

选择逆社会分工的企业形态还是选择社会分工的市场形态进行生产,如张五常认为的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契约安排的两种不同形式而已的观点类似。逆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工也是一个程度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逆社会分工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是为优化资源配置而对现有社会分工的一种有机整合。对照选择企业形式还是选择市场形式进行生产,我们可以看到逆社会分工现象产生的原因。下面以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说明(如图1)。

图1 企业与市场生产形态的选择博弈

图1中两个生产者A和B为同一生产链上的生产者,他们既可以选择市场模式进行生产执行一项社会分工生产一种产品而从市场上获得另一生产者为其所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合并选择和并为一个企业,逆社会分工而由自己生产自己所需的中间产品。其中m表示企业组织成本、n表示市场交易成本、c表示生产者自建企业时的其他成本,m>0,n>0,c>0。可以看出,如果m>n,也就是说当市场交易成本大于企业组织成本时纳什均衡为两者合并为一个企业进行生产,即选择逆社会分工;如果n>m,也就是说企业组织成本大于市场交易成本时纳什均衡为各自通过市场购买中间产品,即选择社会分工。博弈结果与科斯和杨小凯的结论相同。

因此,从研究企业的产生出发我们可以看到,逆社会分工产生的根源是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的博弈中胜出的结果。但是,逆社会分工现象并不是仅仅以企业的发展所能概括的,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打破了原有企业的简单概念,在企业的大联合中出现了显著的逆社会分工现象。

3 互联网背景下的逆社会分工的两种类型

文章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对互联网背景下的逆社会分工模式进行分类,并利用杨小凯的专业分工网络模型的方法对两种模式的演进进行分析,之后再从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析这种演进如何对其所带来效用的提高。

3.1 横向逆社会分工:互联网商业平台

图2 社会分工网络服务

图3 逆社会分工网络服务

如图2和图3所示,以分工合并与否将网络服务分为社会分工网络服务和逆社会分工网络服务,后者由于整合了更多资源成为一个资源平台,也即互联网商业平台。假定原来有两个网络服务商A和B,1、2、3、4为生产者,C为消费者。在图2中,A同时为1和2两个生产者同时为消费者C服务,此时,生产者1可以自行提供1并向服务商A提供1,生产者2自行提供2并为服务商A提供2,这样生产者1可以直接从服务商A上获得2的服务,同样2也可以直接获得1的服务,这时消费者C可以在A同时获得1和2,对于服务商B与生产者3和4同理。但如果此时生产者1也需要3或4的,服务商A并不能满足,而他又与服务商B没有合作,这时生产者1就需要单独自行联系生产者3和4,同样消费者要想获得3或4,他需要重新在服务商B申请注册。但如果两个服务商A和B合并,成为一个互联网商业平台,原来的社会分工网络服务就演进为逆社会分工网络服务,进入图3阶段。在图3中,同样1、2、3、4自行生产并为互联网商业平台提供产品1、2、3和4,但他们获得的服务却远远增多,由原来的一个增加为除自己之外的另外三个,消费者也可以在统一平台上获得四种产品,而不需要另行申请注册。这种逆社会分工现象由于是在两个统一层面的服务商之间的逆社会分工,因而称之为横向逆社会分工。

由此可以看到这种逆社会分工现象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所带来的效用的提高,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一站式服务和选择的多样性。(1)对生产者来说,以1为例,其只要专心生产自己所擅长的1而并不需要操心其他环节的2、3和4甚至营销服务,互联网商业平台会将整合的2、3和4自动为其服务,消费者只要在这个平台上就可以买到1,这样十分有利于生产者1自身专业化和交易效率的提高;(2)对于消费者C来说,在该平台上所获得的产品极大丰富,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更加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想见,如果该平台能够集聚更多的资源,生产者从4增加到n,随着n的增长生产者之间会得到更加全面的服务而消费者也将有更大的选择权。因此,这种逆社会分工现象同时增加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以微信为例,其产生之初只是一个信息通讯软件,所起的作用也只是对短信的替代,而现在的微信已经成长为一个互联网商业平台,在上面不仅有根植于朋友聊天等有关信息分享的朋友圈、订阅号、公众号等服务,同时又集聚了投资理财、支付缴费、交通出行、信用卡还款、电影票、购物等等,俨然已经成为一个网络化的生活社区,与其合作的生产者在获得巨大利润的同时,消费者的效用水平自然显著提高。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逆社会分工的过程中伴随着更加精细和深入的分工,如生产者1只需专心生产自己的产品1有利于提高其专业化和质量,同时原来分散的社会分工在整合的过程中并不是消失了,而是全部在互联网平台AB的内部完成,由于其内部拥有更加复杂的分工外部才能展示给消费者和其所服务的生产者的简洁的操作界面。

3.2 纵向逆社会分工:网络官方直营店

图4 多层级的社会分工

图5 直线型的逆社会分工

如图4和5所示,以在销售流通领取有无加价中间商的社会分工将销售领域的社会分工分为多层级的社会分工和直线型的逆社会分工。假定A为产品制造商,B为一级分销商、C为二级分销商、D为众多的终端消费者。图4中,产品制造商A以出厂价a将产品分销给一级分销商B1和B2,B1和B2又加价b将产品分别分销给自己的下级分销商C1、C2、C3和C4,二级分销商C拿到货之后再将其加价c出售给自己所负责区域的终端消费者D1到D5,在D拿到产品时价格已经变成a+b+c。对消费者来说省掉了价格b,由于官方直营,又免掉了买到假货的风险,对生产者来说,多赚到了价格c,同时由于直接面对消费者则对消费者需求和市场的变化更加敏锐。以小米手机为例,小米手机主要采取了电子渠道加物流公司合作的分销模式。其渠道以直接渠道、短渠道以及窄渠道为主,由厂家直接供货。小米手机目前的销售,全部依靠小米科技旗下电子商务网站小米网的网络直销,规避了与实体店和分销商的利润分割,避免了网络诈骗和多余成本,杜绝了假冒商品,又很有时尚感,很能吸引年轻顾客的兴趣,同时更强化了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在库存和物流上,小米科技充分利用其天使投资旗下的凡客等诸多互联网公司的支持,将小米机与这些公司进行服务对接,突出其低成本、高效率、快整合、双向推动的优势。众所周知,小米手机似乎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几乎在每次的开放购买都在短时间将备货销售一空。

图5中,分销商B和C全部取消,消费者D所需产品直接由制造商A出售,由于终端消费者个体的需求量少,制造商在其原有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c出售。这就由多层级的社会分工演进为直线型的逆社会分工,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直销模式。但在互联网背景下的这种逆社会分工与传统意义上的直销模式有本质的区别,现在更多采用的是网络官方直营店的形式。由于此种逆社会分工现象上在纵向上取消分销商,因此称之为纵向逆社会分工。

由此得到图6中对消费者和生产者效用影响的分析。在图6中,在纵向逆社会分工之前的分层级社会分工下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为虚线S1和D1,此时均衡点为E1,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分别为图中E1BF和E1AF面积部分。由于减少了中间分销商环节,原来的分层级社会分工演进为直线型逆社会分工的模式,生产者由于利润增加等原因使得供给曲线向右移动,消费者由于产品价格下跌及质量更有保障等原因而使得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因而形成了纵向逆社会分工形成后的供求曲线和需求曲线S2与D2,为方便起见,假设两条曲线的移动量刚好使得价格不变,仍然为F点。这时均衡点为E2,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分别为E2DF和E2CF面积大小。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者剩余增加了E1E2DB面积,消费者剩余增加了E1E2CA。因此,纵向的逆社会分工也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效用提高了,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图6 生产者、消费者剩余分析

3.3 横向逆社会分工与纵向逆社会分工的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这两种逆社会分工现象并不是截然分立而无交集的各自独立发展的,而是往往交错融合发展,特别是纵向逆社会分工常常嵌入在横向逆社会分工的互联网商业平台中。例如小米、华为以及其他各类民用产品除了有各自独立搭建的官方直营店网站之外,在阿里巴巴的天猫购物平台,往往也有自己的官方旗舰店。

4 结论与展望

文章从对企业的产生入手,运用劳动分工网络模型,揭示了逆社会分工现象产生的根源,重点探讨了互联网背景下逆社会分工现象的两种形态。研究发现,(1)逆社会分工现象与企业的出现有着共同的根源,是交易费用与组织成本之间博弈的结果,逆社会分工现象能否出现关键是看哪种形态的运行机制能带来更高的交易效率;(2)所谓逆社会分工现象并不是对社会分工发展趋势的否定,反而是一种更高形态的社会分工,只是将更加复杂与精细化的分工整合在一个框架内而对终端客户展现出的简约化操作界面,如同企业是将复杂的分工整合在企业内部独立完成类似;(3)互联网时代所推动的横向逆社会分工与纵向逆社会分工的独立与融合发展同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提高了两者的效用水平,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由于目前对逆社会分工现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也只是对这种现象的简单分析。因此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以帮助企业、政府做是否选择逆社会分工的决策。(1)当某一经济组织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时适合采取逆社会分工策略,如微信、支付宝等在起步阶段只专职做一两项业务,而在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逐渐整合了交通出行、理财服务等,这种成功转换的条件有待研究;(2)逆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分工之间有何具体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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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 琼)

F224

1009-2374(2017)07-0268-03

10.13535/j.cnki.11-4406/n.2017.07.128

晁嵩蕾(1990-),男,河南温县人,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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