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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整合使用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的建议

2017-07-05王安才

当代农村财经 2017年4期
关键词:专项财政资金

王安才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方法。县级特别是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脱贫攻坚为目标,以加强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要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实施精准扶贫。具体说来,要做到“六不准”: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搞“盆景式扶贫”;不准将整合的涉农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干部津补贴和补充部门公用经费;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贫困户、人的补助标准,或将发放到户、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二)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应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一是中央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林业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農田建设补助、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产粮大县奖励、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山洪灾害防治、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等等。二是省级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民族宗教专项(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农业发展专项、林业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补助、农村综合改革专项、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水资源保护专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旅游发展、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等等。三是市级层面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要按照市级文件整合范围的具体要求执行。四是县级资金,包括县直各部门清理上缴县级国库结转、结余资金及所有涉农项目县级配套资金。

凡属上述四项筹集范围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采取“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全部调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汇总,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报县级政府审定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三)统筹整合方案程序编制。一是编制年度整合方案时,应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二是县级整合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三是县级整合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级政府审核。

(四)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要用于精准扶贫的重点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行便道、耕作便道等建设。二是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种植、养殖、民族手工和乡村旅游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三是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建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四是金融扶贫支撑。围绕帮助建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是公共服务保障。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农村公共服务。六是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等等。

(五)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应实行预拨报账制。一是预拨付资金比例。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申请一次性拨付;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补助总额的30%。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可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二是预拨付资金审批程序。由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县级扶贫办审核→县级财政局(整合涉农资金办公室)将资金拨付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

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根据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项目完工并经过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按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额度预留,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基础性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或因项目编制不准、不实难以实施,项目实施不力等原因形成的资金结余,应全部缴回县级财政,重新整合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项目。

(六)加强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县级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要考核相关部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要随时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应设置在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人口聚集点,标识应醒目,时间不少于7天;强化群众监督,完善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在每个贫困村选举3—5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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