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考试中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2017-07-05高帆
●高帆 编
在中国古代,由于科举考试成绩与名利、仕途直接挂钩,所以人们是相当重视的,而相较于现代来说其作弊现象也是很严重的。为了确保考试公平,各朝都有一套相应的办法,而清代的制度最为完备。古代考试中都有哪些我们不知道的事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中国科举博物馆始建于公元1168年的江南贡院,经过明清两代的扩建发展,曾是当时中国最大的科举考场。鼎盛时期占地30多万平方米,号舍20644间。
进场辨认
以前没有“身份证”,但也有相应的凭证。考生进场所持“考凭”功能类似于现代准考证的“票卷”,“考凭”上是没有照片的,考生凭票入场,而“枪手”也很容易混过去。为防止有人钻“空子”,清代考场实行“点名识认”。所谓的“点名识认”就是点名进场,对其进行辨认,这是考生入场必经的首道关口。入场前,在门外设序进牌,上面写明牌数、省份名次,以便考生认明随行,听候点名识认。
古时的考场称“贡院”,“点名识认”程序在贡院的最外一道“龙门”进行。虽然点名好办,但识认不容易。守门人都是随机新换的兵役,不认识考生。考生要拿出“识认官印结”。
“识认官印结”是古代流行的一种行政文书,上面盖有官印,证明考生身份的真实性,防止冒名顶替。这种文书实际作用是一种担保书,一旦出事,“担保人”跟着倒霉。“识认官”就是担保人,其姓名登记在点名册上,叫到考生时他就出来辨认。
这种办法其实是一种原始的人工“人脸识别技术”,识认官临场辨别无误后会签字放行。万一识认官不到场,除了将其所报的试卷扣除以外,识认官也将被查处。对国子监、府学出来的特定人群的考生,也可由其老师(助教)一类考官认可的人员出来辨认。
需要说明的是,不只考生这样,凡进入考场的人员都要严查,或出示“印结”,或使用专用“腰牌”(临时身份证)。
“枪手”处罚
既然有考试,那就肯定会有人浑水摸鱼,找“抢手”替考。那么,古代是如何处罚这些“枪手”的呢?
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19)《考试场规·附载律例》:“凡学臣考试,有积惯随棚代考之枪手,察出审实,枷号3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雇枪手之人,及包揽之人,并与枪手同罪。知情保结之廪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倘有别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如此看来,这处罚是比现在还要严厉啊!
明代绘画中所描绘的殿试
如何查出作弊工具?
在进场第一道门经过识认后,考生还不能进入考场,要经过第二道关口“搜检”。所谓“搜检”就是搜身和检查所携带物品。为了防止考生将作弊资料即古代所称的“怀挟”偷偷带进考场。“搜检”也是很严格的,甚至不顾及考生的隐私。
在实行科举取士初期的隋唐时代,并不禁止考生携带考试资料入场。五代后唐长兴年间始定搜检之例,当时规定凡搜出考试作弊资料者不予录取。金章宗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出台“搜检法”,这一考场纪律为后来各朝效仿,即使现代考试也不例外。
宋金时期,朝廷对“怀挟”行为开始严打,女真人建立的金国甚至采取“裸检”手段,考生进场前“行沐浴更衣之法”。由于有悖斯文,脱衣解裤等手段并未被严格执行,一直到清代才又重视起来,搜检时连内裤都要搜。
据清《钦定礼部则例》(卷91)《仪制清吏司·乡会试场规》记载,顺天府的乡试和会试考生入场时,在第一和第二两道门分两次进行搜检:“令搜检人役两行排立,士子(考生)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务令士子开襟解袜。”
后来更规定,考生必须穿规定服装。据清《钦定科场条例》(卷30)《关防·搜检士子》,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规定:“凡考试举子入闱,俱穿拆缝衣服,单层鞋底,只带篮筐、小凳、食物、笔砚等项,其余别物令在外留截。如违,严加治罪。”
据《清会典事例》(卷341)《礼部·贡举·整肃场规》,当时怀挟手法五花八门:“或藏于衣帽,或藏于器具,且有藏于亵衣裈裤中者。”清朝最严的一次乡试搜检,出现于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
在乡试头场,乾隆皇帝派出亲近大臣数人前往监看,当场搜出怀挟21人,在二场搜检时又搜出21人;临时弃考的有2000多人。在考场外“抛弃的蝇头小卷堆积于墙阴路隅者,更不计其数”。
经过这次检查,清朝的考场纪律更严,对所有可能作弊的地方都做出明确规定,如对带入的食品,“糕饼、饽饽各要切开”。甚至对考生所穿内衣内裤(亵衣、裈裤)都有强行要求:“裈裤绸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搜检时,内衣内裤都要搜。曾有人就此举提出异议,乾隆皇帝则亲自解释:“设无所别,而一概从宽,则将来裈裤中竟成怀挟之薮矣。”意思是说,如果内衣内裤不搜的话,那考生都把作弊资料藏在那里了。
对违规作弊的处罚
清代的制度最为严格和完备,对于“怀挟”也有相应的处罚。
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19)《考试场规·附载律例》:“凡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
中国古代的“殿举”、“罚科”制度,是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五代及宋元时期称为“殿举”、“殿罚”,明清时期称之为罚科,指科举时代对违规、舞弊或文理纰缪者暂时废止其继续考试资格的一种处分。乡试中式者罚停会试,会试中式者罚停殿试,并根据所犯轻重以定处罚停考之科数。
据史料记载,在北齐(公元550-577年)时,就有了对应试者罚饮墨水的规定。南朝梁武帝萧衍时规定:凡应试“差谬者罚饮墨汁一斗”。隋朝也规定:“士人应试时,凡书迹滥劣者,罚饮墨水一升。”这种今天看来近乎荒唐的规定,却在历史上相沿很久。
看来,不管处在何时,都需要真才实学,想要投机取巧的人还需三思啊!
●资料来源:凤凰网、综合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