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设计“善”的力量
2017-07-01朱冉
朱冉
摘 要:斯丹法诺·马扎诺在《飞利普设计思想》一书中所说:“我们需要的技术已经随手可得。事实上,我们挑战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我们应该如何应用技术,我们必须把技术当作‘善的力量加以创造性使用,而非当作‘恶的力量来利用。”设计应该带给消费者以及社会更多的正能量,用设计手段去解决相关的设计问题也是设计师的职责所在。
关键词:善;设计;设计影响
一、设计伦理和美学的关系
1、伦理学概念
西方语言文化中的“伦理”“ethics”一词最早源于希腊语的“ethos”,意思是“本质”、“人格”,表达的是(人或物的)一种实质性的内涵及彼此之间逻辑的关系,后期也与“习俗”、“风尚”相近。在西方,伦理学已经作为一门古老的学问而存在。在古希腊的哲学家著作中已经涉及到很多对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例如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人都对伦理学进行了研究,大约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把关于研究道施品质的学问,正式称为伦理学。
而对我国古代文化语境下的“伦理”的认知,蔡元培先生是这样总结的,他认为“我国之伦理学,我国以儒家为伦理学之大宗。”儒家文化成为了伦理学的代表性文化,儒家的“一切精神界科”都以伦理为范围。例如,政治学范畴中的伦理主要内容是统治者“施德政”、“孝治天下”;軍事范畴的伦理是国民(军队)“孝悌忠信”;宗教方面主要是宣传“君臣纲常”;治学方面则是以“载道述德”为优点,且古代的伦理学方面论著多“杂糅其他学科”,如古代哲学及政治学而对伦理本身的实质性研究内容并不多。由此可见,“伦”是反映人们之间有条理的关系,“理”指规则和道理,伦理最初指在人际关系中,营造的和谐的辈分关系,后进一步演变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和谐有序关系所应遵循的规范和规律。
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是研究人类行为的正确性与道德性准则的知识体系,通过其中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传统的研究方法和学派体系,人的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知来界定的,而这种所谓的良知就是“善”的力量,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仅是由社会大众来评价,其自身的良知也是判定自己行为的标准。相关书籍中指出,人类关于道德的良知通常被设定为先验性的、永恒的,人们认为只要遵循这种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去付诸实践,就会产生正确的结果。这就形成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和沟通、就根据行为过程中是否遵守了道德良知而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划分为对立的善和恶。在一些艺术作品中,由于传统人伦社会中人类行为的能力有限,因而导致行为的善恶不是体现在实践中就是体现在其直接的结果中,在设计活动中基本上也是由设计效果来进行评价的。
2、伦理学研究对象
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大致可以归为两个方面,即元伦理学派和规范伦理学派。元伦理学派的观点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应该是善和价值,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应该”或“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来源等问题。规范伦理学的观点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伦理规范。它研究伦理学规范的来源、内容和根据,并且使这些伦理规范影响和指导人们的生活和行为。而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将元伦理学派和规范伦理学派结合在一起,基本上可以确定为应该、善、价值以及伦理规范及其实现问题。
著名雕塑大师罗丹说过这样一段话:世界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发现美、塑造美、传播美是设计师的职责所在。对美的不懈追求形成了设计师们对美的敏锐,但与此同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设计师对于美的过度发展的结果就是对设计伦理的忽视乃至漠视,著名建筑设计师王澍就认为设计要少一些美学,多一些伦理,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是,设计并不是要抛弃美学,而是要多一些伦理的思考,设计师要多一些伦理的意识,也就是说设计师不单纯应该缔造出美更应该成为能够关注社会发展,能顾为人类社会未来福祉谋划的这样一批人。
二、设计“善”的力量
现代的产品设计被认为仍然停留在外观的设计上,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是单一的、孤立的、表象的。设计伦理的内涵应该是包含了从微观伦理到宏观伦理的层次,微观伦理主要是针对具体的设计行为而进行的伦理讨论,宏观伦理主要是站在人类历史和社会的大角度为设计提供支撑。例如环境设计伦理就要综合考虑人、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合力作用,探讨通过设计能否在为人创造便捷的同时也为自然生态增加一道道德屏障,着眼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人与自然通过设计真正达到和谐与平衡。
1、消费社会的美学
在一个消费社会中,设计师之所以长期为“欲求”而设计,甚至是为一种“炫耀性的消费”进行设计,一个明显的原因是,从这种设计中,设计师既能得到产业界的认可,同时也满足了私利。也就是说,消费设计的话语使设计师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的绑在了一起,而“客户”,即“雇主”的利益,往往成为设计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维克多·帕帕奈克曾经讲过他自己的一个故事:雇主G先生问帕帕奈克,是否已经意识到了为他设计收音机的“责任”。帕帕奈克谈到了市场标准的“美”和“顾客满意”的话题,而他的雇主说如果设计做得不好,企业就有可能破产,工人有可能失业,经济情况就会变得糟糕,而设计的责任就是为了产品的销售把设计做好。乍一看,这番话的确在情在理。G先生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首先,设计师与制造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次,他们的经营(包括设计师的设计)具有社会责任,承担着许多工人和相关从业者的生计。从大萧条中起家的美国工业设计界对于G先生的看法肯定是认可的。例如,早在1947年出版的《为企业设计》 (Design for Business)一书中,作者乔丹·利宾科特(J. Gordon Lippincott)就写到:“任何能够促使新的顾客购买商品的方法都将为产业创造职位和工作,从而促进国家的繁荣……”而诱人的外观设计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方法。商人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是,从设计的角度,我们也会发现:消费者或终端用户,以及这种产品对社会和公共环境的影响是没有被考虑在内的。
2、对消费者的心理的引导
当前社会消费中出现的一些名词已经反映出了人们的消费心理,过度炫耀和攀比已经成为消费者口中的“家常便饭”,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师更应该承担引导消费观、通过设计作品来教化消费者,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设计得到领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形成良性的“设计——消费——社会”循环。
总之设计不仅有普及美学的作用还应该具备的是通过设计“善”的力量指导消费者建立健康地、正常地消费观。
参考文献:
[1]王澍:设计要少一些美学多一些伦理 [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8ff190101060j.html.2016.
[2]胡鸿,舒倩,韩宇翻.设计伦理与当代设计[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5.6.
[3]江牧.设计伦理之道[J].包装工程,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