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学徒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7-07-01唐耀存
唐耀存
现代学徒制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在我国试行现代学徒制也有一段时间了,特别是近两年来,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越来越多,但在试行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文章总结了现代学徒制试点中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实施程序与步骤。
一、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联合招生不现实
联合招生很困难,实施太难,这必须要求校企合作,并反复协商,协商成本太高,实际结果可能是不协商或只是形式上的協商,真正意义上的联合招生是没有的。
2.学徒培养没有标准,企业培训没有规范,随意性大
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在申报时并没有制定学徒培养标准,只是有一个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如何培养,特别对于企业如何培养学徒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很大,自由处置权也很大,没有量化指标与界限。其实很多企业对学徒的培养与顶岗实习生没有什么不同,同样对待。有的甚至直接当员工使用,基本上没有什么培训。明为学徒,实为员工。有的学徒甚至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学徒成为廉价劳动力,学徒学不到什么专业技能。
3.企业参与度不高
企业并没有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企业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企业需要员工完全可以到职业学校去招聘,不需要招用学徒工。那么企业与学校联合申报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真正原因是职业学校的驱使,企业为了迎合职业学校才答应,或者是这个企业招不到实习生,只能接受学徒工了。并不是因为现代学徒制真正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好处。政府在试行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培训企业可以得到补贴,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税收减免未能落到实处,因此,培训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4.学生积极性不高
学生积极性不高可以从招生情况直接看出,学徒制招生并不理想,报考人数不多,并且大都还是一些学习成绩不太好的学生。从高职招生来看,学徒制实行自主招生,报考当学徒并不是学生所向往的,一般是没办法考上才报读学徒制当学徒。如果不实行自主招生,高职学徒制招生指标可能无法完成。一些企业的工作条件与待遇不好,经常加班、工资很低、工作很累等原因,使部分学徒不想在企业当学徒。
5.职业学校投机成份大,低分生进入现代学徒制当学徒
职业学校申报现代学徒制试点,表面上看是有积极性,其实不然。这就得分析职业学校申报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目的与想法。
一些学校认为,现代学徒制就是把学生放到企业去培养,不占用学校资源,而学费照收。带有这种思想来申报目的不是为了提高培养质量,而是为了降低培养成本,有利可图。这个目的与国家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目的完全不同。当然有些职业学校申报现代学徒制试点可能是为了招生需要,不太好招生的专业申报现代学徒制可以实行自主招生,从而解决招生难的问题。对于那些招生不成问题的专业,一般都不会主动申报现代学徒制试点。现代学徒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扩大学校规模,在现有办学条件下,现代学徒制招收的学生可以送到企业去培养,而不占用学校资源,这样可以多招生,从而间接扩大了学校的学生规模,这对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吸引力还是很大的。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实行自主招生政策,给职业学校带来了投机机会,也一开始就把现代学徒制定位在高职教育的低端的层次,低分学生进现代学徒制,高分学生不进入现代学徒制。其实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的高端层次,应让高分者进入现代学徒制,低分者不让进入现代学徒制。
6.校企合作不畅
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并不理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很艰难。很多中高职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基本上是实习就业性合作,企业接收学生实习,也就是到学校招实习生,其他更深更多的校企合作非常少,许多都是做出来的、没有真实的内容。有部分学校还与企业合作损害学生的利益,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由学校安排到企业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工资极低。这种校企合作其实就是违法的行为,应当制止。
7.教学质量无保障
现代学徒制试点一般都要求制定考试标准,但实际上考试基本上都是自我出题、自我考核,没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没有实现完全的教考分离制度。教育机构与考试机构要么相同,要么有各种各样的联系,无法保证公正无私的考试。企业评价与职业学校评价都还是自我考试范畴,并不是第三方的考试,更不是权威性考试,无法有效衡量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
8.违规违法现象频发
近两年来,试行现代学徒制的职业学校越来越多,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及省级政府部门发布了相关实施政策,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违规违法情况较多,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方面
企业用工违法、不遵守劳动法损害学徒权益、不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常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严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培训流于形式甚至没有,学徒工作任务与专业无关,企业导师名存实亡,企业主体地位没有体现。
(2)职业学校方面
学校把学徒当作企业实习生对待,教师报酬没有提升,企业导师当作兼职教师对待,对企业培训没有监督与约束,学校教学简单化,有的职业学校直接把学徒当作廉价劳动力输出给企业使用并收取好处费,有的职业学校规定学徒不接受企业的工作安排就不能毕业、强迫学生服从违法违规的安排,现代学徒制相关改革经费没有落实。
(3)学生方面
部分学生因工作累、工资低等原因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不愿当学徒,要求回学校上课(自主终止现代学徒制)。学生对企业不满或对工作岗位不满要求更换得不到满足而会选择退学或辞职。
二、原因分析
1.学校职业教育相对强势,企业职业教育相对弱势
目前,学校职业教育占主要地位,企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相对较弱,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相关规范,因此在试行现代学徒制时就无章可循,显得较乱,这也为企业及职业学校实施现代学徒制创造了极大的自由操作空间与机会。这种机会如果在不正当目的驱使下就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改变试行现代学徒制的初衷。
早期,我国的学校职业教育发展较快,而企业的职业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两者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没有很好的调和与互补,这也是目前校企合作不顺、现代学徒制难以开展的重要历史原因与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国家依靠学校职业教育,企业依靠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学生依靠学校培养成才。企业也已经形成了不自我培养技能人才的习惯,需要用人就去学校招,有职业学校帮助培养,国家也把钱投向了职业学校。学生也只能在学校成才,到企业去成才的观念没有形成。这种培养观念与思想造成了当前这种局面。
2.我国现代学徒制主体利益不平衡
现代学徒制的直接主体就是企业、学校与学徒。目前这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很不平衡,三者地位极不平等。职业学校占主导地位,企业占辅助位置,学徒没有话语权。现代学徒制由教育部门主导,基本方案都由职业学校设置,企业实际上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企业配合度与积极性肯定不高,学徒更是被动接受,没有选择权与话语权,要么读要么不读,学徒权益没有保障。
3.缺乏制度约束与监督机构
我国现代学徒制目前还没有形成详细的规章制度,更没法规约束,学校职业教育也缺少法规管制。政府部门所发布的有关现代学徒制的文件中虽有相关规定,但也是指导性的,不具体约束与强制性,更没有处罚制裁措施。而且政府文件中有关现代学徒制的相关规定也非常少,很多内容都没有规范,基本上由学校、企业自由决定,比如专业教学标准、考试标准、企业标准等都由学校研制。国家虽有职业标准,但没有职业培训标准。学校在申报试点项目时虽然写有实施工作方案与人才培养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自我变更或不执行的情况也很常见,上级教育部门也只是检查通报批评,无法处罚与制裁。再说这种检查本身也很软弱无力,教育部门没有那么多人员、时间与精力到那么多学校与企业去仔细检查与监督。很多情况是管不过来。缺乏监督人员,也缺乏监督处罚措施。
三、对策研究——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步骤
1.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
修法是基础,没有职业教育法这个总体设计与指导,其他工作无法开展,组织机构组建、相关制度制定、其他法规制定、组织实施与实施监督都离不开职业教育法的总体指导。只有职业教育法中明确相关原则或细则后,其他内容才能按部就班地开展。其他工作既有了依据也有了法则。政府有关部门更需要职业教育法进行职责划分,明确主体责任。现代学徒制相关法规研究与制度设计参见后续论文。
2.组建现代学徒制的有关组织机构
实施现代学徒制的相关组织机构主要有法规制定机构、法规执行机构、违法监督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法规制定机构也就是立法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因授权可以制定有关规则)。法规执行机构就是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违法监督机构一般可分为多个层次的机构,第一层可以是行业协会,第二层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第三层是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就是企业与职业学校。
我国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这两部门在职能上有交叉重叠,建议把劳动部门中与职业教育培训有关的机构划归给教育部门,实行统一领导,有利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与实施。目前最薄弱的环节是违法监督环节,因此,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内部要增设职业教育监督委员会(副级机构),专门负责监督职业教育,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职业教育违法行为,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实施主动监督。还可以授权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共同监督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明确列出授权范围与监督事项,不能概括性抽象性授权)。另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职业学校来监督企业的职业培训工作,也可以通过企业来监督职业学校的教育活动,即相互监督。职业教育法必须授权监督机构有现场参观权与取证权。被监督单位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及时接纳参观,监督机构可以实施处罚权。
3.建立现代学徒制的配套制度与法规
职业教育法是基本法,在修订完善完此法后,配套法规与制度需要制定,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便职业教育法的实施。配套法规必须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来制定,有明确授权的应在规定的授权事项范围内作出规定,没有授权的不能增加规定,对于职业教育法没有讲清楚的地方,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或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给出解释意见,但最好在立法时就解决此类问题,尽量不要出现这类现象。首先要完成职业标准、职业培训标准、职业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然后是企业资格与企业导师资格证的审批与发放,最后是发布招生与招工相关制度。
4.组织实施与监督
职业教育法属行政法范畴,具有公法属性,主要通过行政机关主动去执法与推动。有了制度与配套法规,就可以由企业与职业学校实施招生与培训了,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督机构与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只要政府落实现代学徒制补贴制度或投入机制,并制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职业标准、职业培训标准、职业鉴定标准)基本上就可以实施了,现代学徒制就可以進入常规发展态势。那么,现代学徒制将部分取代学校职业教育,并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名称《印刷技术专业试行现代学徒制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GDJG2015194。]
责任编辑何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