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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调的又一里程碑

2017-07-01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

国际税收 2017年6期
关键词:行动计划公约跨境

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国际税收协调的又一里程碑

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2017年6月7日,经国务院授权,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就跨境所得税收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在经济全球化和生产要素全球配置的条件下,为促进世界经济合作、防止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有利于促进主要经济体之间协调一致,开展务实高效合作,构建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二十国集团国际税收改革项目BEPS所有行动计划完成。为了堵塞国际税收规则漏洞,打击跨国公司逃避税,维护税基安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3年9月发布圣彼得堡峰会公报,决定实施BEPS行动计划,并委托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包括所有G20成员、OECD 成员国和19个其他国家在内的62个国家共同参与了BEPS项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当选为指导委员会成员。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已于2015年10月正式发布,并于当年11月举行的G20安塔利亚峰会上得到G20领导人批准。BEPS行动计划中与税收协定相关的共有5项,旨在防范跨国公司通过税收协定避税。这些措施无法通过各国单边修订国内法的方式落实,而是需要将其纳入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则需要进行修订。为尽快落实BEPS成果,避免逐个修订双边税收协定,BEPS第15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一个多边协议来修订现有的几千个双边税收协定。根据BEPS第1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的要求,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牵头成立了《公约》特别工作组,共同研究起草了《公约》文本。包括所有G20成员在内的107个国家参加了工作组,其中有47个前期未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也希望利用BEPS成果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另外,还有4个辖区应邀作为观察员参加工作组。中国当选为工作组副主席。经过一年的艰苦谈判和集体磋商,《公约》于2016年11月24日获正式通过,并开放给全世界签署。2017年6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作为首批签署方在法国巴黎OECD总部签署了《公约》。

《公约》开创了投资领域税收实体法全球范围内多边协调的先河。《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广泛地影响跨国投资所得税纳税人权益和义务的实体多边规则法律工具。此前OECD发布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共同标准》影响同样广泛和深刻,我国亦是缔约方。但由于其仅限于程序协调和信息交换,不直接影响跨国投资者的实体义务,所以其对跨国投资国际税收实体规则体系的影响相对小一些。当然,影响跨国投资者实体义务的还有北欧税收公约、安第斯共同体税收协定、东非共同体税收协定、加勒比共同体税收协定等,但这些都是地区性协议,我国并不是缔约方。《关贸总协定》等WTO法律广泛而深入地影响了缔约方实体义务,但主要涉及跨境贸易而不是国际投资。

《公约》是世界经济进入高水平全球化阶段和高级别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又一重要标志。全球化简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大约从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个阶段主要是殖民扩张、领土占有、奴隶贸易、资源掠夺、强买强卖。其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国际税收协调,建立起限制来源国征税权,促进资本跨境流动的国际税收秩序。第二个阶段从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生效开始,主要特征是商品和服务的无障碍和低障碍流通,也就是自由贸易。国际税收协调则主要表现为关税和贸易环节税收的谈判。而真正高水平的全球化应该是冷战结束以及互联网技术普及以后的第三个阶段,即生产要素的无障碍和低障碍跨境配置,也就是投资便利化。在这个阶段,跨境投资创造的价值大于跨境贸易创造的价值。国际税收协调表现为投融资领域生产经营所得税收的协调和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协调,是更加深入和彻底的税收协调。进入这个阶段,一切国际交易都涉及税收这一变量,税收影响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收支平衡、甚至国际投资头寸;进入这个阶段,税收与汇率政策、利率政策深入互动,影响全球投资损益,关乎全球价值创造、GDP和全球财富分配,等等。

《公约》的签署是落实习近平主席指示和G20领袖共识的要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启的国际税收体系建设,中国因为战乱以及积贫积弱而未能参与。近百年以后的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开启新世纪的国际税收体系建设,这一次,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举足轻重,中国已经迈上新的历史高度并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主席庄严承诺:“中国愿为健全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尽一份力”。为落实习主席指示,我们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税收制度话语权和影响力。2014年11月G20布里斯班峰会,习近平主席指示我们“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国家税务总局代表我国全面深入参与G20税收改革,并在其中成为引领者和推动者。2015年,全体G20领袖在土耳其安塔利亚峰会上为国际税收改革成果背书。2016年G20杭州峰会,习近平主席主持会议并就“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实施增长友好型税收政策”以促进投资和世界经济增长与其他G20领袖达成共识。2017年6月7日《公约》的签署是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习近平主席指示和G20领袖共识的要求和具体成果体现。

至此,中国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已形成体系。业已签署并生效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即将生效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共同标准》将迎来税收透明时代的到来,税收管理的主权性与经济行为的全球性矛盾得以缓解。《公约》的签署是过去短短不到四年内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三个多边税收合作法律工具,连同中国对外签署的105个双边税收协定、10个情报交换协议以及十余个双边税收合作备忘录,共同构成中国国际税收合作的法律框架,将有力促进中国参与双多边国际经济合作,并为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历史将记住2017年6月7日这个日子,因为从这一天开始,世界进入投融资领域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全球范围内多边协调的时代。这使人联想到1947年10月30日,那一天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成为推动第二轮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法律工具。本次《公约》的签署,虽然主要是为了修订现行3 700个双边税收协定以落实BEPS成果,但它是否藉此开启一个新的时代,让我们拭目以待。

图/李鸿翔

责任编辑:李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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