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新思路
2017-07-01法人吕斌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封面故事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新思路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企业兴则经济兴,企业必须守住底线,司法则应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创新、提质提效,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如今,我国经济正面临新的形势,身处其中的企业和企业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信息化的浪潮,不仅要适应变革中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还要勇敢地接受来自商业、政治、环境等诸多风险的挑战。
在以往,我们更多探讨的是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合同风险等民事层面的风险,殊不知,刑事风险长期以来已成为悬在企业和企业家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掉下来的可能。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企迈入2.0时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到空前高度。从内部看,企业治理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力度加强;从外部看,行政监管、司法审查更加规范严格,企业治理挑战升级。
但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时期,国家的经济形势、社会状况、各类政策、各项法律法规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企业的经营行为就必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这其中,法律风险就是重要的表现之一。尤其当企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时,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巨大的灾难。
在此背景下,探讨如何防范、识别、规避和化解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就显得极为重要。2017年5月21日,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协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之首届全国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论坛”在北京西苑饭店举行。来自企业界、律师界、司法界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200余位专家,共话企业刑事风险应对之道。
企业刑事风险难容乐观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以后,开始减速换挡,告别传统的粗放模式,向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高速增长阶段全力迈进。中国经济新常态是中央对于当前经济发展特征的重要判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亚太经和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主旨演讲,给新常态概念做了三点说明:第一,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第二,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要素和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他同时强调,新常态也伴随着新问题、新矛盾,一些潜在风险渐渐浮出水面。
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正在加剧,风险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违法犯罪,也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财力、资金、人力、物流、资源、信用等方面的风险都在加剧。
当然也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诸多风险当中,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罪名繁多,犯罪行为的认定也非常专业,很多企业管理者无法对所有的刑事风险都了如指掌。
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在致辞中指出,事实上,在企业家不知何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触犯刑法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这是刑事风险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而且一旦触及了刑事法律的风险,不仅对企业家本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创,对企业发展也往往产生致命的打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大的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成为时代强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更进一步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从国家和社会大形势来看,未来的发展一定是规则更加明晰,执法司法更加公开公正。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春风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只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完善各项风险防范制度,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就能够实现在经济改革大潮中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新环境下,企业与其他企业、政府、客户、员工或是企业股东之间,各类隐性风险也将逐步显性化,可能因为信息、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使得本来就错综复杂的关系更加复杂,引发新矛盾乃至于出现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认为,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倒闭、破产的困境。目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加重,融资困难、融资风险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金融犯罪风险。
单民表示,近几年金融行业成为企业犯罪和企业受害的重灾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存量很大,涉及人数很多,办案压力和维稳压力都很大,需要各界各层面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司法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司法公信力不断加大,全面从严治党效果明显,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对企业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经济犯罪法网织得更密,企业违法犯罪成本更高,因此企业要转变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企,严格依法经营,不要存侥幸心理,这是法治新常态下对企业新的要求和规范。”单民表示。
转型期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法人》杂志主办本次论坛的初衷,即是将预防思维导入企业刑事风险的防控,鼓励用尽职调查的手段扫除企业治理的雷区,为企业行为发起决策的红线,帮助企业经营者排除企业治理中的潜在刑事风险,为企业家及高管人员预防犯罪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
在单民看来,目前很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部分民营企业,往往因为忙于业务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企业犯罪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一些家族企业,主要靠人情和经验进行管理,不会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司法理念和规范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单民表示,我国在一些情况下刑法适用观念发生了错位,在某些案件中存在着刑法至上、刑法万能的不正确观念。从目前我国企业家所涉刑事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领域,大多数为经济犯罪。由于市场活动本身的复杂性,经济犯罪行为往往与其他正常的经济交往行为或者与经济违法行为混杂在一起,这使得认定经济犯罪行为的难度增加,不同罪名之间的模糊性亦容易使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
“管理是柔性的,制度是刚性的,只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单民说。
王春风则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就防范企业刑事风险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既要惩戒犯罪,又要帮助企业和企业家构筑刑事风险防火墙。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和变革中的立法和司法进程,检察机关应当在预防企业刑事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要切实做好刑事风险预防工作。
中国古代时期扁鹊就提出治未病的理念,通过预防防范问题的发生,才是最高的境界。检察机关在职务防范、未病预防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形势下,要把握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从原来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转向公司企业监控、全领域腐败的犯罪预防新格局。切实加强与各类企业的沟通互动,充分运用个案预防、内案预防等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在管理运营等诸多方面面临的法律难题,促使企业健康、安全地成长。
其次是加强法律政策的实务研究。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类新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何正确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在一线司法办案中深入研究。去年,最高检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关于依法保护产权等多个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为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发展的刑事案件提供了指导。下一步,检察机关应结合基层司法实践加强实务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际操作规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
最后是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工作水平。
司法办案是检察机关与企业的纽带,应进一步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理念,通过办案既惩治犯罪,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既正确处理个案,更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在打击犯罪与服务保护并重的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企业家思想要转变
全国工商联原专职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认为,目前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如何处理好政商关系是企业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反腐败力度,外界可以看到,一个官员倒下,往往带出一大片企业家;一个企业家倒下,也可能带出一大批官员。
“企业一旦越过红线、踩上刑事案件这个地雷,不仅对企业家本人,对家庭、对企业都是致命的打击,而且往往引发企业的一系列危机。”庄聪生表示,自己就此问题跟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进行过接触,许多企业家表示,一旦被协助调查,企业都要脱好几层皮。
在庄聪生看来,政商关系的本质背后是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公职人员与商人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整体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的深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理顺,可以说政商关系越来越向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在十八大以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行业、一些部门,确实存在程度不同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问题。”庄聪生坦言,这些不正当的关系确实是很大的负能量,给经济生态、社会生态都带来巨大的破坏。而在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查处了一大批的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现在官商勾结有所收敛,但是为官不作为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富贵险中求——这是部分中国民营企业的现状。我们苟且在当下还有着诗和远方的梦想。”世纪文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小平感叹道,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以来一直追求的所谓的正义、公平、自由、理想的社会状态,而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很多人的共同努力。
作为资深律师,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尘见证了许多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也看到了不少如日中天的企业由于法治原因轰然倒塌。
余尘认为,近几年来企业负责人对于民事法律风险防范,基本上已经提上了日程,但对于企业的刑事风险,直到今天很多人也没有将之放在企业风险防控的重点位置。这是因为企业刑事风险相比民事法律风险来说,出现的概率相对较低,但企业家们一旦出现刑事风险却往往是毁灭性的。
“对部分企业家来说,还没有机会谈刑事风险防控他们就出局了。”余尘表示,近几年企业家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企业家们面临的刑事风险越来越大,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风险,法务工作者亦开始关注这一领域,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好事。
“一旦企业触犯了刑法,几乎都是毁灭性的。钱买不来平安,只有事先预防,花费的成本才能更小,起的作用才能更大。”余尘认为,对企业来说,刑事只能防范不能救济,依靠救济,企业往往没有机会了。对一些有抱负、有理想的企业家来说,刑事风险防范丝毫不能懈怠,否则理想和抱负只能听凭雨打风吹。对企业负责人来说,人身自由才是大事,今天没有赚到钱,明天可能还有机会,但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包括明天。
刑事风险应对之道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企,全面提升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的能力,规范企业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单民表示。
很多中国企业犯罪是人情犯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和权力关系纠缠、暧昧等情形。官商勾结是近年来贪腐犯罪的重要表现,行政权力控制资源分配,决定审批和许可,因此,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甘愿冒风险巴结官员,这也是腐败犯罪官员总会牵扯出一些企业家的原因。
此外,企业为了获得有利交易机会,在招投标过程中、销售过程中、验收过程中,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商业贿赂也非常普遍。
冯小平对此表示,遵纪守法是一个文明人起码的道德要求,也是作为国家、公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企业要生存,法律是底线,企业家要做的是要把合规问题掌握好,不要有侥幸心理。
“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认真请教专家,相信专业的力量,相信专家的力量,把预防做在前面。”冯小平说,企业不应该过分重视救济,相比之下,预防的成本非常低。
红豆集团法务部部长邓婉秋则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抓好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企业要致力于维护公平、有序、守法的市场秩序,配备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并长期贯彻实施合同、税务、人事、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并形成信用建设的长效机制。
其次是倡导廉政文化建设。对内要严格管理,持续培训和学习,并适时征集员工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应和整改,以全体员工为领导干部的监督主体。与此同时,杜绝对外合作和招标等工作的贿赂腐败,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纪委和监事会监督整个招标流程,对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查处。
最后是贯彻依法治企工作。企业应提前对依法治企工作进行规划,内容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人事管理、规范广告宣传管理、规范财税投融资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等企业各个方面相关的内容,以制度规范企业的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意志对企业行为的影响。通过制度的梳理、制定、宣传、执行,确保全体员工行为有准则,真正实现依法治企。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则从税务刑事风险角度探讨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问题。
他表示,税务刑事责任一直比较重刑事化,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目前涉嫌该犯罪罪名的案例很多。在实践中,一些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刑法上涉及税收类的问题也较为复杂。
“对纳税人来说,税务风险、行政风险、刑事风险都隐含在税务问题之下。”施正文表示。
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在论坛上发言
让企业家不再畏首畏尾
企业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细胞,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定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升级和活力。企业家又是企业领头人和决策者,企业要想稳步地发展,企业家必须放开手脚,大胆创新与决策。因此,不应让刑事风险悬挂在企业和企业家头顶,不应让企业家为此畏首畏尾。
单民建议,企业必须建立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内控机制的建立措施等。此外,应该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法律纠纷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有效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还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审查。如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等,经审查研究可以执行的,再由法律顾问依法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预防和减少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单民同时表示,对于企业重大的开支,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严格的审计,杜绝财务违法违规现象。
对于检察机关等监督机构,单民则建议,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构建与企业的联系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监督机构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阵地性,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企业发展环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找出风险漏洞,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为企业发展打造密封圈。
法制日报副总编辑李群在论坛上发言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外部风险。”单民表示,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职务便利,以各种方式向企业索贿等。
安东石油法务经理付伟以技术类公司的销售合规为例介绍说,作为技术服务类企业,各级营销人员作为联系客户、服务客户的重要门户,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鉴于其构成的特殊性,也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这些人员尤其在涉及各类行贿、受贿等问题上,存在重大的隐患。
“安东石油在上市时就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当时国内石油行业比较复杂,行业内存在行贿受贿的风气甚至潜规则现象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签发了关于开展阳光销售规范销售行为的指导性意见。”付伟介绍说,该指导性意见要求员工正确区分正常的销售行为和不正当交易之间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的边界;要求营销人员积极学习技术支持,以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来争取客户,而非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要求员工不采取行贿的方式进进行营销,同时也不允许员工以收受回扣等方式来进行营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开展巡回培训等各项监督工作。
近一段时间,我国经济正处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一些传统优势产业增长乏力,很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受到影响。这是短期内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所导致,越是经济转型期,企业刑事风险越高。
在深化市场经济阶段,企业和企业家的犯罪问题更加复杂,犯罪类型也更趋于多元,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犯罪类型。作为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现代治理结构,确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和财务流程,始终将不违规、不违法作为经营之本,方能基业长青。鉴于此,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将是企业管理中永恒的话题。
今后,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将每年举办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结合企业经营的需要细分法律专业领域,并定期举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的分论坛,以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不断促进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为以法治企的全面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