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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国内外文献综述

2017-06-30钱怀安丁佟倩

科技视界 2017年5期
关键词:纳税人申报学者

钱怀安 丁佟倩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个税进行改革的呼声愈发高涨,我国学者也各抒己见,为我国的个税改革提出建议。针对个税改革,有的学者提出个税改革应集中在家庭申报制,将一个家庭视为整体纳税;有的学者则提出应将改革重点放在征税模式上,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此大背景下,本文分别对国内外个人所得税理论进行了梳理和总结,集中探讨了最优所得税理论、家庭申报制与个人申报制以及税收征收模式,希望能对我国的个税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文献综述

1 国外个人所得税文献综述

1.1 最优所得税理论

最优所得税理论源于西方,主要研究的是征税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抉择问题。在课税中应平衡公平与效率,过于重视效率,可能会导致税负不公,不能缩小贫富差距,激化矛盾。而过于重视公平却忽视效率,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税制时,应考虑权衡公平与效率。最优所得税理论具体包括最优企业所得税理论和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关于最优个人所得税问题,Edgeworth(1897年)最早提出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该使个人效用之和实现最大化。Edgeworth认为应该实行累进税率制,而且累进程度很高,收入最高的人的边际税率可以达到100%。现如今流传较为广泛的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是由Mirrlees于1971年提出,Mirrlees也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累进税率制,但是不应对最高收入者实行100%的边际税率,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Mirrlees的研究结果还表面对最高收入者施加很重的课税会造成高收入者的不满,抑制高收入者的劳动激情,同时也并不能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Stern(1977年)制定了Stern Model,被广泛应用于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研究。Stern Model是一种线性所得税曲线,Stern也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是累进制的,通过模型寻找平衡点,使在保证个人收入的前提下,使社会的总体福利达到最优。虽然最优所得税理论对经济发展以及税制制定方面起到很大的启发作用,但是因其存在大量前提假设,是一种理想化状态,与蓬勃发展的现代社会相脱节。总体来说,虽然最优所得税理论有其局限性,但是它将现实中的问题进行抽象化,化繁为简,并且推崇的累进税率制,为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对现实中的税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1.2 家庭申报制与个人申报制

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英國,20世纪,世界各国也陆续开征个人所得税,并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制定了各自的个税模式。针对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实行家庭申报制还是个人申报制在世界范围内众说纷纭。首先,国外有些学者支持家庭申报制,认为家庭申报制能使家庭福利达到最大化。Piggott和Whalley(1996年)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家庭申报制,将家庭视为一个个体,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总收入合并到一起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税,这样可以使家庭福利达到最优值。家庭申报制汇集全家收入一起报税,能够避免相同收入家庭税负却不同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家庭申报制还有利于家庭各成员的重新分工,使各家庭成员达到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平衡。相反的,国外有些学者却反对家庭申报制,认为个人申报制更能够提高效率。个人申报制将个人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针对个人的收入征税。相比家庭申报制,个人申报制只需要单个人的收入数据,更方便获取。个人申报制还能够简化个税核算流程,从而提高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总结来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所得税究竟实行家庭申报制还是个人申报制,双方学者各持己见,平分秋色。

1.3 综合制与分类制

目前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综合制、分类制、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20世纪,亨利西蒙斯在他的税收纵向公平的研究中提出支持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制。Owens(2006)也支持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综合制模式,他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应该把个人从各种渠道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到一起征税,这样才能公平合理的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并且可以杜绝纳税人将收入在各种收入间转移,避免偷漏税行为的产生。日本学者也支持Owens的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应该实行综合征收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情况,在保证纳税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征税。相反的,Hallt(1985)、Gale(2005)拉布什卡(2011年)等人却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制的坚定拥护者,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分类征收,实行不同的征税标准,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是个双赢的方式。首先,分类征收制能有效的避免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针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进行征税,有利于国家税收的稳定;其次,也能避免纳税人重复纳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国外还有些学者则支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凯劳克斯(1917年)提出应该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将综合制与分类制的优点相结合,同时也能削弱综合制与分类制各自的缺点,扬长避短。总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征收模式,都结合各自国情选择了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征收模式。学术界针对三种征收模式孰优也是各持己见,百家争艳。

2 国内个人所得税文献综述

2.1 家庭申报制与个人申报制

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在我国征收,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越来越火热。财政部长楼继伟(2015年)明确指出个税的改革不能是仅仅简单的提升个税起征点,相反应该将改革重点放在税制改革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的改革上,各方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提出我国个税应该实行家庭申报制,以家庭作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吴从慧(2011年)提出我国应该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申报制。家庭申报制能够体现税收公平,使相同收入的家庭税负相同,同时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吴从慧还提出了我国在实践家庭申报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征管条件的建设。赵晟(2014年)提出我国个税征收方式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过渡。我国自古以来就很看重家庭,提倡尊老爱幼。家庭申报制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各成员的收入合并交税,这样可以避免横向不公平。并且我国的家庭申报制除了简单的将家庭各成员收入合并为一个整体纳税以为,还应当考虑各个家庭的赡养负担、抚养负担以及房贷负担,综合考虑一个家庭的情况,量能纳税。鼓励遵循中华传统,尊老爱幼。白卿(2016年)提出支持个税家庭申报制。家庭申报制在征税时考虑到家庭各方面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对家庭征税,更能体现公平原则。相反的,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继续坚持个人申报制。财政部刘尚希(2012年)提出家庭申报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应该继续执行个人申报制。家庭申报制的实行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家庭成员人口数据的收集、家庭成员收入信息的收集以及家庭负担情况的收集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征管平台,所以不能高效、准确的收集到家庭申报制所需的信息。薛刚、李炜光、赵瑞(2015年)也提出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暂时不适合直接实行家庭申报制。还应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制,并且在执行个人申报制纳税过程中逐步引进家庭因素,循序渐进。

2.2 综合制与分类制

个税改革的呼声引发国内学者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讨论,我国目前执行的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部分学者认为分类征收制符合我国国情,个人所得税应继续执行分类征收制。张洪(2011年)提出综合制征收模式的实行需要多方面的配合,针对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很难实现,目前应该继续执行分类征收制。相反的,另外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分类征收制易造成低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单一者承担更高的税负,而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却承担了较少的税负,这显然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本质精神。因此,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高培勇(2008年)提出个税应继续加强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制度的建设。财政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个税改革重点应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傾斜。孙刚(2014年)、梁玉珠(2015年)和赵寿斌(2016年)均提出我国应该实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收制度,并且论证了混合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对混合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供具体建议,将劳动收入合并征税,并且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与世界接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建立高效的税收平台,有助于信息在各方的快速、准确的传递。最后,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跨过混合征收制的过渡阶段,一步到位,直接实行综合征收制。熊仁宇(2009年)提出我国现已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综合制征收模式是将个人所有来源的收入汇集到一起按照统一标准纳税。黄凤宇(2012年)也认为综合制与分类制混合的征税模式会加大社会成本,应该直接进入综合制。

【参考文献】

[1]John Piggott,John Whalley.The tax unit and household produc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6.

[2]Mirrlees.An Exploration in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3]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J].金融市场研究,2012.

[4]赵寿斌.“新形势”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

[责任编辑:田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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