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政商利益之争
2017-06-30杨福林
摘要:抗战前国民政府推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政策,商人与政府在出口所得外汇售结国家银行问题上本无矛盾。但抗战后因内外形势所迫,国民政府开始统制外汇,在外汇走俏、法币贬值常态下,要求商人按法定汇率售结外汇,显然并非易事。政商之间基于各自立场围绕着结汇问题多次论争,为获取外汇以稳定金融充实国力,在战时环境影响和商人的进逼下,国民政府只得妥协退让,对出口外汇售结政策进行数次调适。外汇统制过程中政商利益之争,对于重新认识抗战时期政府与商人、中央与地方的复杂关系提供了较好的視角。
关键词:抗日战争;国民政府;商人;出口;外汇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4年)规划项目“战争与金钱”(14LS06);2014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进出口外汇统制研究”(LS1402)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6-0105-06
近代社会转型中政府与商人的关系一直是学者感兴趣的话题,而在国难当头的特殊时期,政府与商人间更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既相互依存,又冲突对立。本文拟以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出口外汇统制政策为视点,探讨政策推行过程中商界对国民政府战时施政的反应及政商关系的变化,并试图展示抗战时期政府与商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历史面相。
一、政商利益之争的缘起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白银收归国有,以汇兑本位制取代银本位制,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可以按照法定汇率(法币1元=英镑1先令2便士半)无限制买卖外汇。币制改革后,由于法币对外汇率保持稳定,政府与商人在出口所得外汇售结问题上没有矛盾,也无须用法令进行特别约束。但抗战爆发后,外汇需求随即紧俏,对于国民政府而言,储备外汇不仅对稳定金融意义重大,而且事关抗战大局,凡军火购进、战时必需物资的输入,“无不需要大量外汇,以资应付”①;对于商人而言,战时持有外汇,具有避险保值功能。在外汇走俏、法币贬值成为战时常态下,国民政府要求商人按法定汇率售结外汇,显然并非易事。
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并未立即变更无限制买卖外汇政策。至1938年初,因资本外逃和套汇现象的大量发生,国民政府才开始关注出口外汇问题,并由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以下简称“贸委会”)。“贸委会”最初采取间接方式,即通过协助商人运货,要求商人将所得外汇售结于国家银行,“凡出口商人欲运货出口,须先与中国或交通银行订结外汇合同,凭合同向贸易委员会请求登记派车”。② 战时交通不畅,货运艰难,政府协助运输以取得外汇的办法,对于大多数出口商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在此时期,军运倥偬,货物阻梗,出口商均乐将所得外汇售结于中交两银行,藉以解决运输上之困难”。③ 因此,当时政府管理外汇,“专以协助商人运销为主要工作”④,只要全力增加车辆,保障货畅其流,外汇即随之集中,此时政商合作颇为默契,关系较为融洽。
但随后局势日趋紧张,资本外逃急剧,外汇抢购成风;同时,日本方面加强了金融攻势,1938年3月,“联合准备银行”成立,发行伪钞,妄图取代法币,并转套外汇。当时学者认为,日伪此举一举两得,阴谋极其毒辣,一方面可以充实其国力,“增强其侵略之凶焰”,“他方面动摇我法币之信用,削弱我金融力量”。⑤ 内外形势所迫,统制外汇成为国民政府的必然选择。
3月12日,财政部颁布《购买外汇请核办法》⑥,外汇买卖由无限制供给改为审核供给。外汇买卖受限后,外汇供需失衡,黑市旋即产生。因外汇黑市价格较法定价格更高,商人更愿意将其所得外汇在黑市出售,而不是售结于国家银行。政府原本期望通过协助运销出口的方式,以求获取更多外汇,不料施行数月之后,商民避结外汇者颇多,每月出口所结外汇,不足战前平均结汇额的1/3。虽然结汇额减少不能完全归结于商人逃汇,但不少商人即使有外汇,却不愿将外汇售结于国家银行,这也是事实。因此,“国民政府要应付这种外汇逃散的现象,必须要用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和调整”⑦,变更之前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出台严格法律措施成为当务之急,而政商矛盾也就难以避免。
二、外汇统制的实施与政商的初次论争
1938年4月,“贸委会”拟定的《出口货物应结外汇之种类及其办法》、《商人运货出口及售结外汇办法》及《关于机关稽查出口货物外汇注意事项》三项办法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桐油、猪鬃、牛皮、茶叶、矿产等24种应结外汇的物品,必须取得《承购外汇证明书》方能出口或转口;二是出口货物价格以外汇计算,并将外汇按法定汇率售与国家银行。同时,为约束商人售结外汇,配套办法也随之实施,如:货物出口须先缴保证金;货物运到香港后,限60日出清。
这些措施无疑便利了国民政府获取外汇,但增加了商人的成本,限制了交易时间,引发商人抱怨。由于华商没有自己的进出口公司,必须通过外商公司销售,洋商知晓华商货物60日出清的规定,“所以他可以故意拖延压低价格”;同时,外汇法定价格与黑市价格之间差额较大,洋商只答应以法币结算货款;所以出口商如果遵照政令,则必须以黑市价格买进外汇,再将外汇按法定价格售结于国家银行,“这一出一入之间,要负担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损失”。⑧ 虽然商人未必有40%的“亏累不堪”,但自财政部统制外汇以来至5月底,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法币兑英镑和港币的汇率下跌均已超过20%,商人若将所得外汇在黑市出售,无疑获利更多,故此商人不满之情油然而生。
然而,商人的埋怨质疑也未必尽如事实。“贸委会”专家指出,保证金多数商家无须缴纳,办法实施以来商人缴纳保证金者不过1/4;售货期限60日也不是强制规定,如果到期仍不愿出售可申请延期;货价低于结汇额时,可按实售价格九折结汇。因此,政府认为,种种误解源于商人对“办法内容诸多膈膜所致”;商人将所得外汇“牺牲黑市之利润,按照法价缴与政府应为天经地义”。⑨
但商人认为,管理外汇区域仅及于重庆、汉口、广州、长沙等要地,其他口岸并未立即实施,无疑存在“为避免外汇管理,绕道将货品出口”的现象⑩,因此他们呼吁,“黑市利益应归商人,以奖励输出”。{11} 商人的呼吁没有停留在口头,为引起政府重视,1938年5月28日,重庆商人率先上书,直呈外汇统制之弊:海关对出口货物估值太高,所得外汇不抵需结外汇;保证金太多,妨碍资金周转;货物出售期限太短,商人无扳价余地。商人认为,政府如此管理外汇,“无形中不啻鼓励秘密走私,令人逃避外汇”,不仅造成國家外汇损失,而且流失关税及各种省税;因此,恳请政府体恤商艰,酌情调整政策:货物出口免征出口税,由政府运输的免征运费,保险费不得超过1%;出口所得外汇,悉数售与国家银行,但价格应以市价为准。{12}重庆市商会也认为,政策实施效果“适得其反”,“不免妨害出口”,致使良商裹足不前,而奸商趋于私运,于增强抗战实力无益反损;因此,呼吁政府改善办法,“以纾商困,而利进行”。{13}
面对国内舆论喧嚣,又逢国际市场低迷,商人依法结汇出口“难与沦陷区同种货物竞争”{14},国民政府放低了姿态,6月10日,“贸委会”专员、外汇处处长陈家骏,专门召集重庆市各出口商人开会,商讨调整统制办法。会上商人慷慨陈词,提出由政府补偿外汇汇率差额损失等七项请求:将外汇法定汇率与黑市汇率的差额补贴商人;提高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由“贸委会”直接购运出口;已买之货所得外汇,九成售与国家,一成留作开支;未卖之货,照市价决定价值;变更结外汇限期;取消售结外汇保人制度;减少兵险费及运费。对此,陈家骏表示将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决定。
各地商人所提要求,财政部分析不外五方面:由政府代保兵险且不收保费;减免出口税;减轻运输费;外汇按市价售结;政府用现金补偿商人。财政部认为,在此国难日益深重之时,推销土货换取外汇,对内可维护经济及金融活泼,对外可保持国际市场地位。{15} 为此,6月底,政府出台《维护生产促进外销办法》,规定外销的货物兵险保费特准记账,折本者免缴保费、出口税和转口税,并给予运输便利。政府此举意图明显,即通过减免税费对商人进行适当补偿,“减轻出口成本,以促进土货外销”。{16}
上述“办法”满足了商人的前三项要求,但对后两项要求,财政部坚持认为,外汇法定价格关系整个经济命脉,“由商人随市价售结外汇办法,万不可行”;现金补偿办法,“等于变相贬低汇率,使金融币值有发生动摇之虑”,“商人虽得补偿,亦未必即能获利”{17},因此不予采纳。政府的此番调整,学者多持赞许之态,认为该政策一方面维护了商人的正常营业,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政府稳定外汇的决心,“不可谓非贤明之举”。{18}
但学者的看法商人难以苟同,商人认为这些办法“所能减轻之负担,至为有限”{19},因为法币黑市汇率持续下跌,商人在汇率方面的损失远超政府在减税等方面的补贴。1938年6月上旬,法币兑英镑汇率跌至法币1元约合英镑10便士,7月中旬汇率则在9便士徘徊,8月上旬则跌至8便士左右,短短两个月法币黑市汇率再跌约20%,较法定汇率跌幅超过40%。汇率剧跌之下政府仍然要求商人依法结汇,商人自然心有不平,政商之间的根本分歧难以化解,“换言之,出口商人与贸易委员会间之龃龉依旧存在,未能去其毫末”。{20} 因而,在出口结汇问题上,政商之间争执不下,聚讼不休。
三、政商僵持对峙
1938年8月15日,四川商人陈某联络省贸易界及地方政府有关人士,拜见“贸委会”副主任邹秉文,要求政府将外汇法定汇率与黑市汇率的差额补贴给出口商,被邹氏予以拒绝。对此事件,《西南日报》刊载消息,“据邹氏答称:出口商人,如有亏折,顶好不做。至外汇结价办法,殊难变更,由政府补偿亏耗一层,亦有许多困难,四川每年出口贸易,至多不过千余万元,及牺牲此项数目,亦无关宏旨”。{21}
《西南日报》对此事件的报道,明显带有渲染政商矛盾的倾向,一经刊载旋即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贸委会”高官表态让商人“顶好不做”,商人心灰意冷可想而知。《新民报》社论则相对理性,认为邹氏的表态,“假若确实,即无异于叫四川(经)营出口业的商人完全关门”,“政府应该在办法上力求改善”,希望业界人士能多方提出确证,随时加以纠正;同时,政府更应严密查禁,以免买办阶级扰乱既定的财政金融政策。{22}
正当社会各界热议消息是否属实之时,诸多商界人士已按耐不住,公开对统制外汇政策进行批评。8月18日,四川丝业公司经理范崇实上书委员长行营张群主任、财政部徐堪次长,认为结汇政策,“动摇抗战精神,影响国家,至为重大”,并明确提出,若要促进出口,在不能变更法定汇率前提下,“应由国家以奖金或津贴等名目,补偿其汇价上之损失”,以使政府能得外汇,商人能得利益,政商各尽其力“以谋货运之出口”。{23}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9日《时事新报》刊登《范崇实上徐次长函》不久,8月25日《新蜀报》又刊登了四川桐油贸易社理事谭谦六的质疑文章,再一次将商人与政府的矛盾公之于众,谭谦六批评政策“施行以来,消极方面,已行之有效”,而积极方面,则国内货物输出,“反而日形退减,甚至断绝”,致使商人“相率停顿外,其黠者必甘冒法令,行走私一途”;不仅如此,谭谦六还严厉质问当局,“至今所拟之一切任何办法,仅见明文,未闻实施,以致后方一切输出品,市价低落,存货积压,市场呆滞,生产停顿,此不仅影响前方抗战,而更增后方社会之恐慌,岂政府施行管理外汇之初意耶?”{24}
面对商人的公开指责,“贸委会”难甘缄默。8月23日,“贸委会”辟谣称,《西南日报》所载消息失真,“离事实太远”,邹的谈话“不致如此悖谬”,并重申“贸委会”对于生产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从不漠视”;但对商人提出的变更汇率问题,“贸委会”仍坚持认为维持法定汇率,是政府既定政策,“无可变更”;同时,“贸委会”也指出,多数商人都能体念战时艰难与政府通力合作,但少数商人仍被黑市利益诱惑,“不敢公然要求,遂不惜多方留难,或拥货居奇,以遂其欲”;望言论界不要扑风捉影,混淆视听。{25}
可见,“贸委会”与商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显露无遗。此时,“贸委会”的上峰财政部也不能袖手旁观。为求各方对政策彻底明了,财政部次长、四川人徐堪特做一篇长文,对范崇实所提的各种问题予以解答、说明甚至驳斥。徐堪认为,政府为促进输出获取外汇,向市场自由收购,并非对商人进行“侵夺”或“压迫”;商人经营出口获利较少或折本,是战时恒有的结果,不能归罪于政府外汇管理;因售结外汇致使国家所得外汇锐减的表述,“与事实颇有出入”;由国家补偿商人汇率损失,增加国库负担,“商民坐享偿金”,“国家必蒙其害”;因此,希望商民不要“无根揣测,或生种种误解”。{26} 徐堪的复函丝毫没有纠正结汇政策之意,其解答自然令商人不满,政商关系愈趋紧张。
为缓解紧张关系,10月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特设“特种审查委员会”,对外汇和贸易事宜进行审查,虽多次召开会议,但仍意见纷杂。{27} 僵持之下,出口结汇“重灾区”四川省主席王缵绪不再沉默,11月王缵绪上书行政院孔祥熙院长,认为当前政策“执行未尽妥善,结果适得其反,商人视出口为畏途”,货运受阻,成本过重;依法价结算外汇,商人无从负担;“贸委会”代为运销,手续繁杂且时间较久,致使政府良好的政策,“发生相反之结果”{28};同时,王缵绪也提出改善贸易的四项办法:奖励输出,补偿汇差;管理输入,节省外汇;政府议价收买商人不愿运销的出口商品;提高收买价至战前市价标准。{29}
王缵绪的上书无疑试图维护本省出口商的利益,其所提问题核心仍是外汇法价与市价差额补偿问题。孔祥熙并未直接回复,转而由徐堪进行解释。徐堪认为王缵绪所言“似尚未悉明此中事实”,因而又做一长文进行澄清。简而言之,徐氏认为:
(1)“税收外汇均随锐减”的说法自难征信。根据海关报告,外汇售结数字,逐月增加。
(2)海外货价与黑市汇率互为表里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海外货价的涨落,汇率的涨落,两者对象、领域及决定因素均不同。
(3)“贸委会”代销手续简单,出口货品到香港后随到随销,从无滞留,外间传闻自非真相。
(4)“贸委会”收购货物,无论轻便笨重,有利无利,皆酌量收购,事实具在。
(5)“贸委会”负责人员,由财政部选任,其人格、信用、学识、经验等在社会上久著声誉,手续丝毫不乱,业务从无混淆。{30}
针对王缵绪所提四点建议,徐堪亦多不赞同:
(1)补偿金办法,一方面等于贬低汇率,有动摇金融币制之虞,一方面补偿数额与黑市汇率相为因果,商人虽得补偿,未必即能获利,而生产者尤无实惠可言。
(2)财政部以审核进口外汇办法间接管理输入,所有奢侈消耗等品,从未准给外汇,外汇基金实无一文浪费。
(3)外销货物一律议价收买,现正大量收购。
(4)收购价格较最高市价,雖已低落,但较最低市价,犹在高峰。{31}
从上述条陈可见,徐堪对王缵绪的批评意见几乎全盘否定,不仅无改弦更张之意,且坚持认为,依法结汇是稳定金融的固定政策,“国脉所关,不容移易”,不仅未听到国内民众反对,更为国外专家赞许。{32}
外汇统制过程中地方忤逆中央的事件,四川并非个例,云南、广西等后方各省也有类似看法,但中央“绝难通融”的表态{33},地方当局和商人虽然不满,但也只能接受。事实上,政府与商人争论的焦点仍在于汇差补偿问题,双方反复辩论、矛盾难以化解的核心和根源即在于此。至于辩论中所提出的时间、成本、手续等问题,均仅为该问题的铺陈。集中外汇是国民政府战时既定政策,“贸委会”令商人售结外汇,商人固然无法拒绝。而按法定汇率结汇,在黑市产生之前商人并无闲言,如果仅有一种汇率,出口商人亦无怨言。但黑市产生后,外汇价格持续走高,法币持续下跌,至1938年9月30日,法币兑英金和港币价格均已下跌40%,此时仍以法定汇率售结外汇,使得商人徒冒战时经营风险,而不能获取黑市的利益,难怪“怨声四起,责难频来”。{34}
1938年的国民参政会也说明了这一点,此次参政会“管理外汇与统制贸易问题”最受注意、质询最多、辩论最烈,“参政员诸公对于两问题的注意,自然是反映着一般人民对此两种管制的不满。这种不满,若分析其内含,似有三点:一是对办理不善之不满,二是对机构不调之不满,三是对管制政策之不满”。“贸委会”副主任邹秉文也承认,此时期“为战时管理外汇史上最困难时期”{35}。
四、政府的退让与结汇补差办法的出台
政策的继续推行本已阻力重重,而战局跌宕亦在推波助澜。1938年10月,广州、汉口相继沦陷,货物出口面临运输困难、汇率下跌、竞争力减弱三重压力,有恶化之势。为此,1939年初,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进行了专案研究,认为政策“用意原极妥善”,意图促进生产,保持市场稳定,但施行以来,“弊端迭见”,如临近敌区地方,仅隔一山一水,商品价格却相差3、4倍,商人受厚利驱使,“遂铤而走私”{36},因而督促政府进行改善。
在此情形下,对商人作出让步,缓和政商关系以洽舆情是大势所趋。1939年1月,国民政府调整结汇政策,将24类应结外汇的出口货物减为13类,并特准完全免税出口{37};2月,针对货物出口所得外汇不足结汇数额的状况,国民政府又出台《商人减结出口外汇办法》,规定所得外汇不足缴应结外汇时,可申请减结。{38} 应该说,这些办法体现了国民政府化解政商矛盾的善意。但商人认为,这些办法并未触及根本,即外汇差价的补偿问题,因此反应平淡。而此时汇市方面的剧变,也迫使国民政府必须对结汇政策深入调整。6月,法币汇价大跌,平准基金委员会宣布放弃维持法定汇率,致使“人心浮动,市价暴跌”;若再固守原有结汇政策,必将使出口倍受摧残,因而政府对于出口外汇售结办法,“予以彻底调整”。{39}
7月初,财政部出台《出口货物结汇领取汇价差额办法》,该办法与之前相比有两项显著差异:一是规定将外汇法定汇率与银行挂牌汇率的差额补偿给商人,但银行可以收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二是桐油、茶叶、猪鬃、矿产四类易货偿债出口货物由“贸委会”办理。国民政府认为,如此办理,不仅解除了商民所有困难,而且政府所需外汇可以大量集中,对于国计民生,能够兼筹并顾;办法实施后,“商人结售外汇所得国币较前增加一倍以上,获利甚厚”{40},“出口因此大增”。{41}
但出口增加并没有维持多久,政府对商人补偿的汇差很快因法币汇率继续下跌而消减。因银行挂牌汇率并不是黑市汇率,虽名义上参照市场汇率,但实质上仍然采取钉住政策,不能及时追随市价,若两者相差不远,则该政策尚能发挥补偿汇率损失的效果,以1939年6月中旬为例,黑市汇率为法币1元约为英镑6便士半,而挂牌汇率规定为7便士。但之后汇率一路剧跌,7月黑市汇率曾跌至法币1元约为英镑4便士,跌幅超过1/3,按挂牌汇率补偿,其意义逐渐弱化。同时,由于已经补偿汇差,商人需自缴运输费和保险费,在领取汇差补偿时,还得缴纳3%的手续费,故而商人再次抱怨不已。{42} 商人的抱怨不满反过来加剧了走私风潮,“狡黠不法之徒,因受黑市利益之引诱,则铤而结伴走私,沿海各地,更为猖狂”,1940年上半年前几个月每月外汇收入,较1939年7月前减少约1/3。{43}
1940年3月13日,财政部修正出口货物报运结汇办法,规定售结外汇额按八成结算,其余二成准商人扣作外销业务上所需外币费用;西南各省酌情减低,但以七成为限;3%的手续费免予缴纳。之后,又修正商业汇兑,使之与市场汇率接近。1940年8月1日,财政部银行挂牌汇率修正为英镑4便士半,其他货币以英镑的市场汇率比例推算。此种商业汇兑调整改订,进一步弥补了商人的汇兑损失,无疑“对于对外贸易及国内金融两方面,皆有裨益”。{44} 至此,商人在出口结汇问题上的种种利益诉求,国民政府基本予以满足,政商之间在此问题上的论争也暂时告一段落。
五、结语
外汇问题是战时“财政上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情形最复杂的问题”。{45} 客观而言,国民政府在外汇统制上的立场态度,是基于整个抗战全局国家利益的一种综合考量,虽然不可否认在政策施行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弊端,事实上也对商人进行了一定的盘剥,但仍随时局演变、环境需要而屡次调整。面对舆情汹汹,国民政府最终在外汇统制上作出退让,逐步满足商人的利益诉求,将外汇法价与市价之差补偿给了出口商人。但是,政府与商人的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逐步加深。国民政府意识到很难将商民改造为能应对战时经济危机的团体,因此,通过入资、控股、收购甚至直接国营的方式来拓展对外贸易,茶叶、桐油、猪鬃、矿产等大宗出口商品先后纳入政府统购统销范围,主要出口赚汇的行业基本被国民政府两大国营公司控制,商营出口贸易逐步萎缩。
商人在国民政府外汇统制过程中的应对与抗争,甚至是公开叫板,其实并不说明商人政治意识的强化,或者说并不是“在商言政”,而仍只是“在商言商”。在抗战大背景下,政府期望商人深明大义,顾全大局,“际兹抗战,对外贸易已非单纯买卖问题,而为抗战持续所攸关,个人营利之念,在民族存亡关键下,早应瓦解冰消”{46},但商人的政治性、民族性表现的仍然较弱,如孔祥熙所说,他们“还是忘了现在是战时,多少人妻离子散,而自己不肯牺牲”{47},政商一有隔阂,商民便“故作危言,以耸听闻”{48},其最关心的仍是自身利益问题,虽然抗战期间不乏举家纾难的爱国之举,但“商民仍多避结外汇,甚至假借货运,意图资本外逃”{49},走私避汇确实是当时商人较普遍的行为。
地方政府在外汇统制过程中扮演的并不是政策积极贯彻者的角色,更多是站在商人的立场,其原因是很多商人及企业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民政府的外汇统制政策影响地方集团利益。对此,“贸委会”认为,“地方贸易机关,多以本省利益为前提,各自为政,办法纷歧,与中央贸易机关之权责,很多重复影响于对外贸易者甚巨”{50};四聯总处在协助政府促进商品出口时也认识到,“地方政府为谋补其财政,及有特殊势力之公私组织,为谋其本身之利益操纵垄断,使中央贸易机关不能直接向民间收买”{51},地方政府发挥了消减政策执行效果的作用。
注释:
① 陈宗镇:《我国对外统制贸易方式的检讨》,《国是公论》1939年第25期。
②{14}{40}{41}{48}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四)》,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485、404、486、404页。
③{35} 邹秉文:《战时出口外汇之管理》,《经济汇报》1940年第1卷第5—6合期。
④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88页。
⑤ 朱契:《中日战争与货币管理》,《经济动员》1938年第6期。
⑥ 沈雷春、陈禾章编:《战时经济法规(二)》,(十二)“外汇”,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⑦ 刘朗泉:《两年半来国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回顾》,《东方杂志》1940年第37卷第4号。
⑧ 李立侠:《战时如何统制对外贸易》,《经济动员》1938年第1卷第8期。
⑨{46} 王伯颜:《战时对外贸易及其政策之检讨》,《政论》1938年第1卷第31期。
⑩ 《粤贸易局增加外汇出口种类》,《银行周报》1938年第22卷第23期。
{11} 刘大钧:《我国现行的贸易统制》,《经济动员》1938年第1卷第12期。
{12}{13} 《重庆出口商请改善统制外汇办法》,《经济动员》1938年第1卷第7期。
{15}{17} 《财部设法促进出口贸易》,《金融周报》1938年第6卷第1期。
{16}{50}{5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九)》,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16、515、426页。
{18}{20}{21}{22}{26}{28}{29}{30}{31}{32}{34}{47}{49} 《外汇统制与贸易管理》,正中书局1940年版,第14、163、293、295、312—317、318、318—319、319—322、322—323、320、166、332、312页。
{19} 邹宗伊:《中国战时金融管制》,财政评论社1943年版,第142页。
{23} 范崇实:《论管理贸易问题》,《经济动员》1938年第1卷第7期。
{24} 谭谦六:《关于管理外汇的质疑》,《经济动员》1938年第1卷第7期。
{25} 《贸易委员会辟谣》,《经济动员》1938年第1卷第7期。
{27} 《战时经济问题》,商务印书馆1940版,第257页。
{33} 千家驹:《抗战以来的经济(24)》,《华商报》1941年6月26日。
{36} 浙江省中共党史学会编印:《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决议案汇编》(第2分册),未出版,第446—447页。
{37} 《十三种土货今年起不运沪》,《申报》1939年2月6日。
{38} 《财政部贸易会公布减结出口外汇办法》,《申报》1939年2月16日。
{39} 赵兰坪:《我国战时外汇政策之检讨》,《经济汇报》1940年第1卷第5—6合期。
{42} 王伯颜:《出口货物售结外汇办法之检讨》,《财政评论》1940年第3卷第6期。
{43} 孟昭瓒:《管理出口外汇之现阶段及其问题》,《财政评论》1940年第3卷第6期。
{44} 尹宗舜:《战时我国管理进出口外汇之经过》,《商学研究》1941年第1卷第2期。
{45} 孔祥熙:《外汇问题》,《四川经济月刊》1938年第11卷第1—2合期。
作者简介:杨福林,南昌大学军事教研部副教授,江西南昌,330031。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