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有几招?
2017-06-29
作为放贷主体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一旦通过,意味著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也能从事放贷业务。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曾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然而,由于对诸多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
法律规定方面,影响较大的还有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利率方面24%、36%的设置外,《规定》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较快的背景下,为促进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运行,根据《规定》内容,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人民日报》记者 王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