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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碾压事件是“旁观者效应”吗?

2017-06-29唐映红

中国新闻周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交通法规远光灯旁观者

唐映红

没有任何理由相信,经过路口的10辆车、10多名行人中,在单独经过时会施以援手,而这是“旁观者效应”得以成立的前提

心理学教师,

专栏作家

几天前,河南驻马店警方公布了一则令人惊愕的车祸监控视频:

先是出租车肇事逃逸,致使被撞伤的马瑞霞躺倒在斑马线边缘。之后一分多钟的时间里,有10辆车经过路口,都选择了绕行;有10多名行人陆续经过路口,至少有一半的行人看了马瑞霞一眼,但没人帮助她。62秒后,又一辆打着远光灯的汽车行驶到马瑞霞附近,对面方向的一辆SUV径直驶来,没有减速,直接从她身上碾压过去,致使她殒命。

这件事引起了舆论热议,有不少人将其归因于社会心理学里著名的“旁观者效应”。在我看来,关于这件二次碾压事件,可以从多角度一窥肇因,但却不是“旁观者效应”。

社会心理学里研究的“旁观者效应”,通常指的是在缺少认知或事件线索的模糊情况下,独自一人更能积极地施以帮助。而如果有他人在场,行为人就会把他人反应也纳入到情境认知中,以他人的行为反应作为认知事件的线索。

套用这一理论,本视频中那些路人之所以没有施以援手,是因为置身在人群中,责任太过分散,他人不作为,自己也不作为,产生从众效应,最终谁也没有前去帮助;如果只有一名路人,那么他反而会上前帮助受伤的马瑞霞。

这样的分析之所以是错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没有任何理由相信,经过路口的10辆车、10多名行人中,在单独经过时会施以援手,而这是“旁观者效应”得以成立的前提。

“旁观者效应”发生在“不确知的情景”里,如果个人无从参考,自己下判断,很可能直接上去帮忙。而有他人在场时,行为人就会以他人为线索来下判断,比如“别人不出手,可能情况不紧急”。

而马瑞霞被撞后躺在车来车往的道路中央,已经置身在极度的危险之中,当时的情境,任何人都能很容易判断事情的性质,没有什么模糊性。

第二,在一个司机滥用远光灯、过路口不减速的环境里,行人即使想帮忙,也要冒着极大风险。于是司机罔顾行人,行人罔顾他人,这与旁观者效应的适用范围也不吻合。

要知道,该效应是美国研究者在长达16年时间里、数十个不同情境下的研究结果。而该研究的基础是一个普遍守法的社會环境,是一个开车人会给动物让道的社会,而在一个普遍违规,罔顾他人安危的人群中,这一结论是否适用,尚且存疑。

在我看来,两次碾压是“社会失范”的反映。所谓“社会失范”是一个社会学术语,指的是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瓦解所造成的一种混乱状态。

每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都会习得各种社会规范,并以此为行为适宜或思维的标尺。这也就是一个人接受教化和规训的过程。人们通过教育、他人示范、社会治理等方式来接受共识性的社会规范以及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一个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和基石。

在二次碾压致死事件中,肇因在于本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被无视,甚至被有意违反。比如,在城市照明的道路以及有会车的情形下不开远光灯,是以交通法规形式明文规定的社会规范。每一名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前都必须经过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但在视频中,滥用远光灯是一种普遍现象。同样,过路口时减速慢行,也是交通法规明文要求的社会规范。然而,执法部门压根儿就没有严格执法。这些交通规范被长期地置若罔闻。

与此同时,隐含的社会规范也同样被漠视。在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都是不言而喻的隐含社会规范,但62秒钟内,并无人采取行动。

明文规定的法律,以及社会责任规范在这起事故中全部瓦解失效,这恐怕才是事情更本质的肇因。既然如此,简单地将事件归咎于行人、司机的素质,或者轻飘飘地归因于“旁观者效应”,可能都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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