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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7-06-28汪莉薇

上海质量 2017年5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强制性机构

◆汪莉薇/ 文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的思考

◆汪莉薇/ 文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修订与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可行的认证模式,对于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发展安全水平、规范企业生产、引导市场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室调研组通过走访多家企业,梳理出当前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改革思考。

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供需矛盾;认证模式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要作用

认证认可作为国际公认的质量技术基础,在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降低风险成本等方面有着独有优势,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强国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产品认证制度对产品质量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代产品认证制度始于1903年,英国工程标准化委员会首创世界上第一个用于符合尺寸标准的标志开始,即“风筝标志”(BS),认证制度逐步发展推广全球。我国也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现代认证工作,虽然产品认证起步较晚但起点高,按国际惯例,采用ISO/IEC导则28《典型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的第五种模式来实施认证,即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我国从最早的产品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到现在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政府贯彻标准和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新形势下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品类别呈现大幅增加、需求动力呈现不断提升之势,加上外部环境的日趋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通过不断推进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调研组通过走访调研上海多家企业与认证机构,梳理出在目前环境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1.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供需矛盾突出

据统计,全国目前具备资质的强制性认证机构仅24家,却要负责全国63197家获证企业20大类158种近千万个产品的合格评定,且这24家认证机构能力各不相同,并非一家机构就能独立完成所有产品认证的,个别种类产品全国仅有1~2家机构具有认证资质,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比如消防产品,全国只有4家机构做消防产品认证,同时划片领域各不相同,所以很多生产企业只能排队,上海的企业往往需要跑到外地去做认证。由于供给和需求市场的极不对称,导致企业认证时间长、过程繁、成本高。

2.产品单元划分过细导致企业对市场需求迟滞

在强制性认证制度方面,产品单元划分过细已不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如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反映,家电产品更新周期很短,由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单元划分过细,导致该公司每年正常换证超过100个,开支近80万元,证书多达600多张。认证单元划分过细现象并非个案,安徽某汽车制造企业证书更是多达1800张。认证产品单元较细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市场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过细的要求反而束缚了企业的创新和快速发展。

3.中高端技术基础供给不足

调研发现,中高端技术基础供给不足,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技术基础缺失,影响行业发展。作为生产北斗导航定位系统设备的领先企业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公司生产的北斗导航终端接收机需要通过计量器具型式试验,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全国仅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1家,企业排队等候都需要5~6个月,而实际检测时间却不超过1个月”。对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黄金期一般只有半年,1年左右就要更新换代,等待时间太长严重影响产品入市推广。

4.认证模式落后于市场发展

我国目前的认证模式有6种,均为“全覆盖”合格评定模式,这种模式不仅造成企业认证周期的拉长和成本的提高,而且认证的有效性也得不到保证。上海市质监局执法大队曾对13家交流电焊机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仅1家企业的产品合格。原因除了事后监管不到位外,强制性认证有效性不高也是主因之一。我国认证模式较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缺少欧盟国家普遍施行的“自我声明”模式。相比之下,欧盟国家CE认证采用的8种基本模式,其优势在于对大多数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企业只需执行欧盟规定的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通过企业内部生产控制方法,由法人代表签署规定格式的符合性声明,即可使用CE标志,对高风险产品才需经过合格评定程序。自我声明模式既是企业主体责任的体现,又可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失信违法成本低,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不少企业和检验机构发生失信或违法行为后,重新注册申请或不了了之,失信违法行为被发现但不根治,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一方面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检测机构反应,去年5月国家认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在产品更新换代比较快的领域施行“先发证、后查厂”的认证模式,改革初衷是为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机遇。然而,却有企业利用政策红利,先取证完成其需要的经营活动,而后取消或终止申请,避免认证机构对其后期查厂发现问题。对于这样失信的企业监管显得无能为力。另一方面,认证市场放开本是行业福音,但调研中就有不少检测机构坦言市场放开后恶性竞争加大,市场较为混乱。有检测机构建议:“检测企业被查处后,3个月又恢复营运了,应该加强管理机制,对违规企业吊销执照终止运作”。

三、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探索

改革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同样如此。在今年1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支树平局长谈到“研究制定生产许可证制度与产品认证制度衔接的方案,尽快启动试点、探索经验、全面推广。”这既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对认证制度的更高期待、更高要求。国家认监委2017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指出,“按照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做好CCC承担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结转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过度安排,深化CCC自身改革”。因此,改革要着力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质量与安全的有效保证,实现认证制度在改革中的华丽转身。调研组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三方面的改革思考。

1.增加自我声明的认证模式,实现有效率的管

我国的强制性认证覆盖范围广、内容多,但监管的有效性不高,要实现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的衔接,必须要实现认证制度的提质增效,建议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增加自我声明模式。日本PSE强制性安全认证,仅对115种特定电子产品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及工厂测试设备的检验,而对338种非特定电气产品则只需通过自我测试,确认符合日本电气用品技术基准,或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测试,合格即可加贴PSE圆形标志。欧盟CE认证,特别指出17类产品及5种安全性零组件属于强制性认证,其余均为自我认证。加快强制性认证制度改革,建议国家认监委借鉴欧盟经验,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强制性认证制度改革试点,增加“自我声明”模式,将技术领先、抽查合格率高、更新速度快的信息类产品作为试点产品,允许企业通过自我声明,即可使用CCC标志,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围、稳步推进。

2.加大认证工作的供给侧改革,实现有质量的供

一是对接市场需求和发展需求,实现服务的精准化供给,提升技术基础供给质量。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家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中高端技术基础供给。二是合理调整认证产品单元划分,科学分类,简化手续,助推企业产品上市速度。继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尽最大可能减少制度和政策羁绊,真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进认证制度的规范高效

监管部门对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企业、认证机构“法人库”、“自然人库”的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及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模型,实现以信息化为支撑、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信用监管模式。实行差别化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机构实行市场性惩戒、行政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强化检测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制度和退出机制,筑牢信用的篱笆保障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推动检测认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语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产品安全、促进质量提升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十三五”时期我国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同样机遇与挑战并存。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质量提升的要求,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突破,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与服务平台。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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