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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桩案件的审理看北宋前期的法制

2017-06-28戴建国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制

[摘要]北宋真宗和仁宗时期开封府先后发生了两桩案件,一件为养婶母诉养侄子之民事案,另一件为普通的桥梁拆建行政案。两件案子牵涉了很多官员,遭逮捕者达百余人,其中不乏高级官僚,包括皇后姻亲,从而使得案子转为惩处官吏贪腐、失职案。案子的审理过程十分周密严谨,折射出北宋前期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有效。

[关键词]宋朝,法制,诏狱,惩治贪腐

宋太祖赵匡胤于公元960年建立政权后,大力加强专制集权统治,实施“事为之防,曲为之治”的治国原则,建立起一套以防弊为核心的司法制度,颇具特色,给后世以深远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北宋真宗和仁宗时期开封府属县先后发生了两件案子,案情最初并不起眼,但随着审讯的展开,许多官员被牵涉了进来,遂引起皇帝的重视,转而成为惩处官吏贪腐、失职案。案件的审理极为周密严谨,窥一斑而得全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宋前期法制的完善。为此本文对两件案子的审理过程试加诠释,以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宋代的法制状况。

一、咸平县卢氏诉侄子诟悖案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开封府咸平县发生了一件案子,县民张赞之妻卢氏诉侄子张质酒后对其诟骂悖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载此案日:

初,成平县民张赘妻卢诉侄质被酒诟悖。张,豪族也,质本养子,而证左明白。质纳贿胥吏。从吉子大理寺丞锐,时督运石塘河,往来咸平,为请求县宰,本县断复质刘姓,而第令与卢同居。质暨卢迭为讼,县闻于府。

本案首先有两个问题需要梳理交待:一是卢氏与张质的关系;二是法官既然判决张质恢复“刘姓”,为何还要姑且令其与卢氏同居?原来张质属张赟的侄子,非卢氏的内侄,卢氏的内侄应姓卢。张质本家姓刘,其身份无疑属养子。换言之,其应是三岁前就被张家收养的异姓子。宋代法律规定,不得收异姓子为养子。但三岁内的幼童却是可以收养的:“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②至案发时,过继子张质已成年。笔者推断卢氏与张质原本属于同一户籍,并未分家。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卢氏的丈夫张赞与张质的养父为同胞兄弟,兄弟俩并没有分户,张质为张赟兄长(或为张赟之弟)之养子,张质、养父与卢氏夫妇是生活在一起的。其后张赟兄弟先后去世,作为侄子的张质与婶母卢氏一直生活在一起。未分户籍的卢氏可能因年老无子,需要张质赡养。依据宋代养子法:“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张质享有养父的遗产继承权,这一继承权包括未曾分户的卢氏夫妇的遗产权。是以法官虽判张质复其本家刘姓,剥夺其养子身份,但实际上又很难一下子使张质与卢氏断绝关系,当然其中也不排除张质托人背后为其案子活動的因素。

咸平县受理了案子,经审讯,卢氏诉张质诟骂悖逆属实。根据宋代法律规定,儿子,包括养子,对父母及五服内亲谩骂不尊者,要受刑罚惩治。早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太宗就“布告天下,令中外臣庶家子弟或怀凶险,有乖检率,屡加教戒,曾不悛改,许其尊长闻于州县,锢送阙下,当配隶远恶处。容隐不以闻者,期功以上亲坐之”。据原告卢氏所诉张质的行为,张质的养子身份将被剥夺。更为严重的是,这将导致张质不能继承其养父的遗产。张家是当地的豪族,对张质而言,这意味着有一大笔财产将不复存在。张质情急之下便去行贿胥吏,通过关系找到了给事中慎从吉之子大理寺丞慎锐。慎锐请求成平知县帮忙相助。咸平县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张质恢复本家刘姓,不得再以张氏养子身份自居,但却保留了张质与卢氏一同生活的权利,从而给了张质日后继承张赞财产的机会。其原因不外乎张质作为养子已几十年,在张家长期生活中,与张家共同劳作,为张家的经济收入和家庭发展作出过贡献。当然这一判决夹杂着慎锐请求咸平知县帮忙的因素。在宋代,除了养子可继承养父的遗产外,还存在一条道义上的财产继承法则。元祐元年(1086年)左司谏王岩叟奏云:

臣伏以天下之可哀者,莫如老而无子孙之托,故王者仁于其所求,而厚于其所施。此遗嘱旧法,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与也;或同宗之戚,或异姓之亲,为其能笃情义于孤老,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受也。

所言旧法中笃情义于孤老者可享受遗产继承权,无疑是张质可继承张赟财产的法理依据。

然而卢氏显然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卢氏与张质的矛盾未得到解决,所以不断提出诉讼,咸平县却无法裁断,遂将此案报告给了开封府。时慎从吉为开封府知府,他命开封府户曹参军吕楷前往咸平县审讯。与此同时,卢氏也未闲着,找到了她的一个堂叔,时任虢略县尉的卢昭一,请其帮忙。卢昭一用白金三百两行贿吕楷,求其相助。吕楷因此久拖不决,借故以等待传唤张质本家刘氏族人为名,回到了开封府。卢氏的哥哥太子中舍人卢文质,又通过进士吴及行贿七十万钱给慎从吉长子大理寺丞慎钧,请其将案情告知乃父慎从吉,从中帮忙。慎钧转告了其父,却隐瞒了其“受贿之状”。

卢氏进而又诣开封府申诉。开封府将案子交给府属右军巡院处理。卢氏另一堂叔,陈留县豪族卢昭一之兄卢澄也受托出面活动。卢澄写信给翰林学士钱惟演,要其转告慎从吉,说此事涉及慎钧、慎锐,请缓审案子,以便为卢氏托关系、找后门打赢官司争取时间。

此时吴及已听到了风声,亡命在外。军巡院请求开封府进行搜捕,且云不将吴及抓捕归案的话,则此案无法审讯下去。慎从吉接报后,亟召军巡判官祝坦询之,并销毁其所请状,又令其子慎锐密问祝坦狱情细节。得知案情后,慎从吉深感事态严重,生怕其子受贿的事因而暴露,遂奏请真宗将此案交付御史台审讯,企图以此摆脱干系。然请求未获允准。纠察在京刑狱王曾、赵稹向真宗皇帝报告了案情,认为事涉慎从吉,开封府军巡院可能会有顾虑而不能公正审理,建议另外派遣官员审理。于是真宗命殿中侍御史王奇、户部判官梁固组成临时诏狱机构进行鞫治,并遣内庭中使谭元吉监督之。这样一来,使得慎从吉等人很难插手干预此案。

经审讯,受案子牵连被“逮捕者达百余人”。最后“狱成”,判决结果,吕楷、慎钧免二官,配隶衡州、郢州;慎锐、祝坦、卢文质皆免一官,祝坦贬濠州参军。卢澄、卢昭一并决杖,卢澄配隶江州,卢昭一特除名。给事中慎从吉削一任,翰林学士、给事中钱惟演罢去翰林学士。“自余决罚有差”,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处,情重者配隶外州。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知益州王曙,前知开封府时,曾举荐过吕楷,而吕楷在此案中,受贿违法受到处罚,王曙也因举荐不当受到牵连,降官为左司郎中。

此案的审理还连带牵涉出另一件案子。开封府泰康县有一县民因家产纠纷而提出诉讼。为了求胜,他向泰康县知县高清行贿。高清系库部郎中高士宏之子,进士,宰相寇准的侄女婿。寇氏卒后,另一宰相李沆复取为婿。高清任官以贪腐闻名,依仗寇准、李沆姻亲的势力欺蠹小民,骄纵豪横,穿戴打扮“如公侯家”。高清收了泰康县民的贿金后,并没有为泰康县民办妥事情。泰康县民自然心有不甘,遂向上申诉。高清便求慎锐帮忙。慎锐受托后,四处活动。

慎从吉看到机会来了,为了自保,遂面见真宗,将高清之事抖了出来,并言其子慎锐向高借贷白金七十两,与高清有牵连,要求真宗传诏捕系,置狱审讯。真宗遂命驾部员外郎刘宗言、监察御史江仲甫捉拿高清。官府搜查了高清家,获大量财货,并发现高清使用的衣物中有侈靡违禁物品,便即发布告示,鼓励知情民众举报,从而获得高清其他违法赃状。于法高清当处死,然因高清的身份,真宗给他留了条活路,“特贷之”,处以杖脊、黥面、配沙门岛之重刑。

受贿官员慎锐被削去卫尉寺丞,配单州。此前因上述卢氏案受贿已被夺一任官,在此案中,又为高清“请求”,故再次受到惩处。

至于慎从吉,先因卢氏案已受到削一任官的处罚,此次虽有揭发高清的行为,但属在案子已发之后,又加之奏报不实。真宗诏云慎从吉“累犯宪章,合当黜窜,特追右谏议大夫,免其安置”,也是第二次受到重罚。

驾部员外郎刘宗言、监察御史江仲甫“以鞫狱失实”,黜为监物务官。府界提点虞部员外郎姚润之、内殿崇班罔门祗候王承谨“坐不能察举”,为高清“保任”,受到“免所居官”之惩处。“自余决罚、配隶者数十人”。

此案缘起只不过是一件很小的民事案子,但卻牵涉了很多官员,被逮捕者达百余人,案子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十分惊人,其中不乏高级官员。传世文献没有记载案子的当事人卢氏和张质最后是如何判决的,受到了何种刑事处罚。其实这已不重要,这一案子已从普通的民事案转为惩处官吏贪腐案,而连带的高清案件受到决罚、配隶者达数十人,包括官员在内,人数众多。宋政府通过案子的审理,大力整肃贪官污吏,加强吏治,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二、陈留县移桥案

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开封府陈留县南镇发生了一件移桥案,随着此案审理的展开,不少官员纷纷落马,受到惩处。以下根据宋代文献对此案试加梳理考述。

移桥案源于一起普通的移桥事件。宋都开封位于运河、黄河交汇处,其西北、东南有汴河直连大运河,还有金水河,西南有惠民河,南有蔡河,东北有五丈河(又称广济河),五河汇聚,水运业发达,往来船只十分繁忙。陈留南镇五丈河上有一座土桥,由于架设的地理位置不当,水流湍急,曾损坏过往的船只。真宗于大中祥符年间“遣使经度而迁之”。到了仁宗庆历三年,右侍禁李舜举向朝廷奏请,建议将此土桥迁移至原西边旧桥处,以消除舟船倾覆之隐患。于是开封府差开封县主簿杨文仲与陈留知县杜衍前往勘察。经实地调查后,杨文仲和杜衍同意按李舜举的奏请实施移桥方案。当时卫尉寺丞卢士伦,是陈留当地的大姓,在桥下开设有邸舍店铺,生意兴隆。李舜举移桥之请如果实施的话,将毁弃其邸舍店铺,使其利益受损。都官员外郎王溟,先前担任陈留县税监时,曾以低价租借卢士伦的邸舍,从中获利,由此两人关系不错。卢士伦不希望迁移桥梁,这个愿望为王溟所知晓。王溟与权三司使王尧臣为科举同榜,于是他利用此关系去说服王尧臣不要移桥,认为移桥于公无益,且桥柱并没有损坏来往的船只。王尧臣对属官户部判官慎钺日:“自移陈留桥,仅三十年,今忽议徙故处”,认为头一年曾维修过,今又破材料,将花费大量官钱。没有必要迁移。遂奏乞朝廷差官实地勘察。

然而就在王溟等人积极游说保桥的同时,开封府已开始拆桥。三司遂下令开封县不得毁拆,同时奏请朝廷。朝廷遂派提点在京仓草场陈荣古前往拆桥工地勘查。陈荣古勘查后发现来往损坏的舟船共五十五艘,损坏的原因主要是因风浪大而自相碰撞所致,其中只有五艘船是因桥致损的。原先乞移桥状内所言“损却人命及陷没财物,并是虚诳”。为此陈荣古提出在原先的旧桥西边拓岸五十步,以分水势,减轻因水流湍急给船只带来的危害,建议罢移桥之举。此方案遭到权知开封府吴育的反对。为此三使司与开封府双方争持不下,“互说是非”。

仁宗又特差监察御史王砺前往调查定夺。王砺实地勘察后认为移桥到以前的旧址更为妥当,并报告说三司所言桥下有官私房屋,拆迁不便并不属实,实际桥下只有卢士伦的邸舍而无官屋,并指出其中恐另有私情,称“王尧臣与豪民有情弊”。王砺的报告一下子捅开了移桥背后的层层关系,使得原先一起简单的移桥事件显得异常复杂。仁宗见事件严重,于是绕开丞相府中书门下,直接下“内降”给开封府录司,命工部郎中吕觉前往审讯,从而将此案上升为一件诏狱。宋代所谓诏狱,乃指由皇帝下诏差官审理重大案件的刑狱机构,有时亦泛指皇帝下诏差官审理的重大案件。宋代皇帝用设置诏狱的方法,将重大案件的审理掌控在自己的手里,防止官员营私舞弊,以加强皇权统治。北宋前期,“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只负责给上奏的案子量刑定罪,本身无刑狱机构,并不审讯罪犯。此件诏狱由工部郎中吕觉组成审讯机构,负责审讯。

审讯发现“(王)尧臣并无私曲”,于是释放之。慎钺曾派人往王砺处刺探消息,被王砺抓获,而陈荣古在勘查桥梁后隐瞒了庆历二年有船触桥柱破损的事实。审讯完成后,根据北宋前期的司法程序,案件由大理寺判决,审刑院审核。庆历四年四月十一日,经大理寺和审刑院审判、复核,对此件案子作出如下判决:权三司使王尧臣罚铜七斤。此外,权户部副使郭劝,知陈留县杜衍、开封县主簿杨文仲、陈留等县催纲、右侍禁李舜举,并罚铜六斤,皆以公罪坐之。户部判官慎钺罚铜七斤,提点在京仓草场陈荣古罚铜十斤,都官员外郎王溟追一官,卫尉寺丞卢士伦追一官,仍罚铜十斤:并以私罪坐之。此案所言“罚铜”,即赎铜。案件最后上奏仁宗作裁决。

案子上奏后,引起了朝廷很大反响。参知政事范仲淹奏言:“今窃见审刑、大理寺奏断王尧臣以下公罪,内有情理不圆、刑名未当之处。”认为三司并无过错。且三司使王尧臣在见王溟之前就已打算申奏否定移桥的建议,并非“因(王)溟请托而后行也”。范仲淹认为王尧臣为天子近臣,不当受法吏审讯侮辱。他要求仁宗撤销给王尧臣定的罪名。范仲淹还认为都官员外郎王溟也无过错,对王溟判以“追官勒停”,并不公正,建议“与罚铜、监当”。对于陈荣古、慎钺两人的行为,范仲淹也给予了辩护,认为适用刑罚不当,要求将这些人改作公罪处理。对前往调查定夺案子的监察御史王砺,范仲淹则给予了严厉抨击,认为王砺诬奏三司,有失台宪职责。除范仲淹外,谏官欧阳修亦上奏弹劾王砺,认为其有四项罪当予以追究,要求朝廷“重行贬黜”王砺。

范仲淹等人的奏言得到了仁宗的重视,结果特诏“免(王)溟追官”,仅罚铜二十斤,陈荣古以及慎钺皆改从公罪处罚,其他人仍依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审判意见处罚。在此案中,王尧臣、郭劝、杜衍、杨文仲、李舜举、陈荣古、慎钺七人皆以公罪论处,所谓“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换言之,此七人虽没有假公济私行为,但在处理移桥事务中有失当行为。开封府已有毁拆桥的事实发生,造成国家财物的浪费。在宋代,关于桥梁的建造和迁移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又宋代官员处置公事集体失当者,亦依照唐以来的制度,实施四等减等连坐制。“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即以职务递减而减等处罚。在此次移桥事件中,权三司使王尧臣为上级主管部门三司的长官,所以处罚较重,罚铜七斤。郭劝为三司下属户部副长官,李舜举为移桥首倡者,杨文仲和杜衍则是奉命前往现场勘探并赞同移桥者,他们都或多或少有过错,未能尽到职责,故以公罪论处,罚铜六斤。卢士伦因涉及个人利益,在案件中掺杂了“私曲”,扮演了不光彩角色,故以私罪论处,受到的惩处最重,丢了一官,并罚铜十斤。王砺被罢去监察御史之职,降授太常博士、通判邓州。“(王)砺既奏论陈留移桥事,而谏官欧阳修言其阴徇朋党,挟私弹事,故黜之”。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宋代对于行政事务中假公济私的行为防控很紧,一旦发现问题,便紧抓不舍,甚至将案子的级别上升为诏狱,深挖内情,即使像三司使这样的高级官僚也不放过,以达到除奸务尽、维护政权稳定之目的。宋代允许朝廷大臣对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及刑法的适用提出不同的意见。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于纠正案件的错判、误判,发挥了积极效果,起到了司法纠偏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时正值实施庆历新政之时,范仲淹是庆历新政的首领,权三司使王尧臣是范仲淹实施新政的得力助手,其父子两代与范仲淹情谊深厚,为世交。欧阳修与王尧臣的关系亦十分密切,王尧臣去世后,正是欧阳修为其撰写的墓志铭。他们三人在当时改革的大浪中同舟共济,积极推行新政。但即便如此,王尧臣仍受到了“罚铜七斤”的处分,是当时因公罪论处的官员中最重的一个。

三、余论

上述两件案子,刚开始审理时,都是不起眼的普通案件,但随着案件审理的展开,逐步将一批官员牵涉进来,宋代皇帝便毫不犹豫地将案件转定为重大案件,设立诏狱,专门委派官员进行审讯。案件的审理凸显了北宋政权建立后,汲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治国方针理念,以防止不法官员结为朋党,营私舞弊,危害皇权。

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曾下诏规定:

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贼、官典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言、传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至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内及春夏未得断遣,禁锢奏裁。

十二月二日为真宗的出生日。真宗下令全国在自己出生的十二月不决死刑。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问题。就在当年十二月,开封府奏言:

准近诏,大辟罪遇十[二]月权住断遣,过天庆节依旧行刑,杂犯死罪并春夏并禁系闻奏。窃缘本府日有重囚,在狱淹久,欲望自今依旧逐日区断,诸州军亦准此。

从司法实践出发,认为羁押的犯人实在过多,司法成本太大,提出要求依照先前法律规定的时间执行死刑,并同时要求各州也准此执行。结果真宗“从之”,竟然同意了。于是十二月不决死刑的规定遂废不行。开封府这样做,在皇權专制主义社会是需要有勇气的。同时可以看出宋代皇帝的宽容胸怀。真宗并不因自己的出生月份而一意孤行,禁止天下州军十二月执行死刑,而能以国家法律事务为重,这是难能可贵的。这一事例折射出北宋前期健全的法制氛围。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下,才会有本文所述两件普通案子的周密审理。

透过第一件普通的民事案可以发现,不少官员被人情和财物所困,不惜违法行贿受贿,导致决罚、配隶者达数十人,其中不少官员犯所谓“请求”罪,即替当事人说情,干扰司法审判。这在宋代是决不允许的。与此相似的如仁宗时三司判官杨仪,陷入一件案子,“自御史台移劾都亭驿,械缚过市,人人不测为何等大狱。及闻案具,乃止‘请求常事”。杨仪犯的就是干扰司法罪。此外还可看到,一旦有官员涉案,则被逮捕下狱受审,并不会因官员身份而享受特殊待遇。值得一提的是,案子内有两人的身份比较显贵,一为给事中慎从吉,字庆之,是吴越王钱俶之婿;二是钱惟演,字希圣,吴越王钱俶之子,钱惟演乃慎从吉内兄。钱惟演之妹嫁给真宗刘皇后兄刘美,是为皇后姻亲。史载其“博学能文辞,召试学士院,以笏起草立就,真宗称善”。就是这么一个受到真宗皇帝喜爱,又与皇后结亲的近臣,也免不了受罚。《宋史》卷317《钱惟演传》云其“大中祥符八年为翰林学士,坐私谒事罢之”。说的就是受这件案子牵连。翰林学士为皇帝秘书,职掌替皇帝书拟制诰,地位崇高。给事中慎从吉在当时官为正五品上。结果慎从吉被罢给事中,钱惟演被罢翰林学士,两人是皇后姻亲一系的近臣。此案的审理折射出宋代前期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哪怕是皇亲国戚,一旦违法也不能幸免处罚。

第二个案子,源于一桩普通的政务移桥事件,结果因涉及多部门利益和多名朝廷官员,仁宗为了查清真相,不惜设置诏狱,严密审讯,将案件审判大权紧紧掌控在自己手里。此案除一人涉及私人利益外,并没有查出其他官员有私情夹杂其间,但最终还是有七人因失职受到了处罚。此案释放的信息清晰而明确:那就是严格治吏,对于官员,绝不允许玩忽职守现象发生。

一千年后的今天,我们看这两件普通案子的审理,不能不承认北宋前期的法制是健全有效的。

[作者简介]戴建国,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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