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企业纪检组织纪律审查问题及对策
2017-06-26王长根
王长根
摘 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纪律审查工作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和规矩管党治党。文章主要分析了施工企业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思考,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施工企业 纪律审查
纪律审查是一项政治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纪律审查工作是施工企业纪检部门思考的重要问题。施工企业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主动发现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同时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一、施工企业纪检监察纪律审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施工企业违纪违规风险性高,但线索来源渠道单一。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违纪违规问题多发的可能性。一是投资大,存在有大额资金,大宗物资,大批量劳务,大规模临建,大量设备的使用、调拨、管理问题;二是项目运行机制灵活,缺失有效监管;三是环节多,管控发力点多,可能发生问题的点多;四是面对的环境复杂,接触面广,直接面对政府、业主、监理、劳务工以及普通老百姓。五是面对的矛盾比较突出,比如征拆问题,招标问题等等。但相对于大量的问题敞口,线索来源就比较单一,一方面是常规的审计和例行督察,另一方面就是依靠信访举报。审计和督察中涉及的问题往往因为体制权限往往流于形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处理的少之又少。举报线索大多质量不高、线索笼统、可查性不强。最终导致成案率低,甚至还因此浪费大量人力物力。
第二,存在党员领导干部涉案居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权限不够的问题。施工企业采用自上而下的监督,缺少平行制约的监督机制,造成不少监督环节存在空挡和误区。从国家审计和行业的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大的违纪违法问题,往往是手中掌握有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贪污腐化,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的情况比较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发现问题也往往力不从心,受到各种制约。
第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多、取证追责难问题。近年来“三转”的要求和监督力度的加强,纪检监察组织被赋予了更重要的使命和职能。但因施工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许多积弊和矛盾没有在过程中得到有效解决,许多亏损项目未被追责,甚至还有可能有大的违纪违法问题被隐匿了起来。我们受理的问题线索多为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项目多为收尾项目、法律诉讼案件较多,在线索排查过程中存在涉及问题时间跨度较大、管理人员变动大、相关资料调取困难等客观因素,有的项目人员调走很久了才进行追责,时效性大打折扣。
第四,存在党纪轻处分占多数,震慑力度不够的问题。通过近年来施工企业纪律审查的数据来看,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占据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多数,各单位普遍存在党纪轻处分情况。一方面是纪检监察组织积极践行 “四种形态”要求,不断转变执纪观念,主动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处理执行程序和结果都不理想。这样造成了轻处分的威慑力不足,走了形式,受处分的无所谓,职工群众更谈不上受教育,而是争相效仿。
第五,纪律审查过程中手段单一,创新能力不强。纪检监察组织在面对党员违纪违规违法线索取证过程中,没有太多的手段,只有谈话和函询,只有通过细致的证据材料还原事实真相,因在工作中“两规”权限需要多层级的审批并要求慎重使用,实际上在基层纪律审查过程中几乎不会使用。在遇到被调查人拒不回答问题和狡辩的时候,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施工企业案件调查取证多来源于企业内部,但需要从有经济往来的协作单位调查取证则较为困难。如嫌疑人银行账户的核查,劳务队账务核查、供货商真实“单价、数量”等方面的核查较为困难。
第六,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人员力量薄弱、机制体制有待完善。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硬件。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主要体现在:一是思想认识模糊。二是知识结构单一。三是作风不够过硬。怕得罪人,缺乏斗志和勇气,冲不破“人情网”,碍情怯面,顾虑重重。四是压力传导不够。存在“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
二、提高纪律审查工作能力的几点思考
第一,依紀依规处置问题线索。无论是惩治严重违纪行为,还是落实抓早抓小要求,都离不开问题线索。可以说,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是施工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文件都有针对问题线索处置方面的专门规定,这是抓好线索管理的“根本大法”。施工企业检监察组织也应严格遵照落实,特别是对待企业小利益和国家大利益时,应放眼长远,不以一时得失和自己利益恒量,而是把企业置于更长远的发展和更高的平台上去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纪检监察组织对受理或掌握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坚决防止线索流失、选择性办案和利用线索谋取私利等问题发生。另一方面,纪检监察组织在办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积极履行“一案双查”、“一案双报”的原则,查办案件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为主。必要时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方式进行集体排查。
第二,依纪依规进行纪律审查。要把纪律审查的各项程序落到位,厘清纪律和法律的界限,要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注重依照程序报批。认真遵守已经出台的各项纪律审查制度规范。纪律审查进展情况特别是拟立案、重点初核案件,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也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
第三,加强纪律审查过程的监督和保障。要严格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确保纪律审查全过程严肃、认真、有序。要强化保密工作,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和失密泄密情况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线索处置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了解审查进展情况,落实跟踪督办。纪检监察组织主要领导、部门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依纪依规强化队伍管理。依纪依规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纪律审查队伍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纪律审查安全日常教育,突出抓好安全意识、保密纪律、审查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纪律审查队伍能力。要重点围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纪律审查人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外围调查的能力、谈话取证的能力。重视外围初核工作,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全面收集被调查人信息,深入分析研判。要严格审查纪律。纪律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决不以纪律做人情、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坚决杜绝“以案谋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增强纪检干部积极性。对能够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的办案有功人员加大表彰奖励力度,表现突出的应予以提拔使用。
第五,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执纪效率。要积极在“三转”上下功夫,转职能要因地制宜地调整相关机构,如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设置派驻机构等。转方式要打破惯性思维、创新工作理念,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通过被调查人打印其工资卡、账户信息、电话信息等,借力打力。在转作风上,狠抓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通过开展作风建设专项监督检查,促进作风转变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作者单位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