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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区网商税收征管问题的调查

2017-06-26金玉丽

经营者 2017年5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征管发票

金玉丽

摘 要 从20世纪中期开始,电子信息技术在迅速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普遍化,构成了一个高效的便捷的全球化电子市场,十几年来,全球的电子商务呈现急剧上升的状态。越来越多商品能通过网上购买,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效益。眼下电子商务交易的涉及面日益扩大、跨地区交易以及在线数字产品交易比重也直线提高,但是没有明确的税收征管法律依据,对于其税源的监控和资金流的监控变得困难。就我国目前政策而言,由于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易,C2C的电商模式存在着最大的税收征管漏洞。宁夏地区网商也是如此,主要通过网络零售的方式,没有严格的工商及税务注册要求,只需要在第三方平台如淘宝,微信上注册即可完成开店并对商品进行销售,以虚构的身份出现于互联网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空白,导致目前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的纳税几乎为零,税收公平原则难以实现。研究当前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問题,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制订能推动电子商务进步的税收方法,能加强宁夏地区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关键词 宁夏地区 网商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现在我国暂时未出台特别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编写的具体的法律。虽然配套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尚未出台,但是,一直以来政府相关部门都在致力于相关政策的研究,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在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一直在努力中。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年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现状调研与发展前景分析报告显示,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促进发展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和支付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与标准规范。就全国而言,2007年6月《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应该制定全方位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2010年

6月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3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明确了进行交易行为的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之后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此草案在内容上加入了有关电子商务纳税问题的建议。如今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起草完毕。这些法律将形成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要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这个大环境下,宁夏地区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试点。

二、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信息不对称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人认为税收征管缺乏法律支持导致商家与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宁夏地区几乎所有进行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主体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百度钱包、京东钱包、支付宝等来进行收付款。但是目前宁夏地区的征收法对税务机关能否直接检查商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收付信息暂未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下手,只能在企业将交易的电子现金提现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后才能进行监察,这会让商家有洞可钻,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税收流失。即使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由于商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商品销售要给予一定的佣金,很难保证第三方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无疑给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带来不小的挑战。

(二)税务稽查困难

据调查显示,电子化对征税有很大的挑战。宁夏地区传统的税务稽查主要是商品买卖中形成的各种纸质资料,经过核查这些订单记录、发票、账本和报表等实际存在的资料,来确定交易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这些纸质的凭证也使得税务稽查有据可循。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是在网络上发生的,所有的交易信息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记录,没有账本、凭证等纸质的书面证据,很多电子产品的订货和交付都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并且电子凭证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得税务部门无账可查,税务部门也无法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的交易记录、金额等信息进行了解,并确定纳税额。

(三)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不完善

现如今宁夏地区应用信息技术能够使网络交易、支付手段更为隐秘,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其交易痕迹。尤其是使用数据加密技术的网上下载业务,税务机关更加难以鉴别其数据是否属于应税对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具有的高隐蔽性、高科技含量的特点,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方法只能望洋兴叹,几年来,税务机关通过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有了明显的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征管水平的提高,较大幅度减少税款流失。但是,针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新形势,税务部门当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还远远不够。

三、原因分析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及配套法律法规滞后

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对社会上的很多领域产生了大的影响和变化,但是法律受本身滞后性的影响,没能进行及时调整与行动,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发展。因而在面对新的经济领域时,税收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无法适从”。

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规定,已登记注册的电商企业只能参照传统企业适用相关的法律规章。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法律规范的不健全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和税务法律规范一样,涉及电子商务的资质认证、支付、安全、信用管理等法律规范也缺乏有效的适用性。但现有规范普遍存在调整范围窄、适用性差的情形,影响了其在电子商务领域调整功效的发挥。在缺少明确法律规范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对经营者而言法律无明确禁止的事项就是可为的,对执法机关而言在法律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便不可为之。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管理部门在相关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使其工作开展受到限制。

(二)监控手段未能与时俱进

税务机关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稽查手段等都是建立在以往的商业模式基础之上的,面对基于虚拟网络空间的电子商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代扣代缴、纸质账簿和凭证审查等征收管理的执法手段显得相对滞后,新的网络技术手段没有及时应用到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面对信息时代的电子商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与其相匹配的监管,不能有效堵塞存在的税收征管漏洞,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有待加速推进。

(三)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使过去记录在纸质上的信息全部转换成数字代码,储存在相应的数据库中。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商家的监管就是要提取、分析这些数据,从而掌握其真实的交易过程。这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掌握适用的法律规范,还要熟知本领域的相关业务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否则,就无法有效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这种复合型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及执法一线都比较紧缺。现在税务机关存在着人员老化、基层人才流动大等现象,一些业务精通、执法经验丰富的人员不太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少数人甚至对操作计算机都存在障碍,而新进入税务机关的人员虽然对信息技术熟悉,但对税收业务的熟练掌握需要一定时间。税收复合型人才短缺的现状是新时代税收执法工作的突出表现。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借鉴

电子商务的形成和发展最早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此,相比较而言,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也有着可借鉴的现行经验,以下就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组织进行具体分析。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美国是全球首台计算机诞生地,是互联網的起源地,也是应用互联网最广泛的一个国家,所以电子商务的最早应用和之后的发展也源于美国,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同样也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对其税收上面的征管有着不一样的变化。1996年,美国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之后就成立了跨部门的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1997年,美国颁布了促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到后来两次对其有效期延迟,第二次延长的法案规定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并且需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美国采取互联网免税主要由于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种,电子商务的税收对其总的来说影响不大,不征税可以鼓励企业扩大电子商务的发展范围,有助于自身产品推广和销售,反而从另一方面增加了税收。因此,美国对电子商务都坚持不征税的政策。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美国通过电子商务确定了网上销售的价格具有一定优势性和较为稳定性,这种供需方面的确定也使美国多个州政府开始考虑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2013年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在简化各州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费。

(二)欧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与欧盟类似,我国也是实行增值税为主的税收系统国家,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对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998年2月,欧盟从整体出发决定对电子商务采取不征收新税的政策。同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报告基本上确认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主要考虑税基流失,对欧盟境内外网站的商品都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且规定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方面采取的措施与美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态度完全不同,这使美国不得不同意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增值税,从而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原则,为了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但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公平,电子商务也需进行相应地征税。此后在这一原则基本框架的指导下,欧盟先后推出了一些相应税收过渡政策以及电子商务增值税征收的部分具体方案。2002年,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指出非欧盟居民在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但欧盟也在这段时间开始积极推动网络业缴纳营业税的事宜。

五、完善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宁夏地区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宁夏地区在国家的领导下可以作为试点。首先,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相关部门应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条文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各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税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网络环境下电子税务登记进行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地纳税申报方式。再次,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子货币”、“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网络经营方式有明确规定,为网络贸易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和谐发展的新环境。美国网络销售税收的进步,发展,以及各方的讨论无疑可以给宁夏地区提供很多借鉴的观点。根据国情,在充分依赖所得税还有所困难的今天,宁夏地区可以效仿美国把增值税申报义务,尽可能由个体纳税人转移到企业纳税人。这也就是说,在网络交易产生时候,先请有信誉度的企业或中间商帮助税务部门收取这笔交易的增值税,在企业报税期,由该代收企业进行汇总统计,集中交给税务部门。在网络消费税立法的初期,税务部门可以考虑给予企业按网络交易税收一定百分比税收抵免,来帮助企业逐渐适应新的税收环境。

(二)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电子商务模式征税难的主要原因是未强制工商登记,进而无法确定纳税主体。鉴于国内已出台相关法规或规章,以营利为目的店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强制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宁夏地区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给予纳税人,方可在银行开立电子账户。即所有网络店铺应亮证经营,所办理的证照应在其店铺中公示。税务机关采用国家标准为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建立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防止纳税人的重要信息外泄,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征管中。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难点在于C2C模式,他们只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税务机关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纳税登记就需要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合作,掌握纳税人的有效信息,根据其交易规模,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借鉴欧盟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依法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规范发票使用管理

电子商务环境下,终极消费者为了优惠而选择不要发票,会促使卖方少开发票,从而影响增值税的征收。宁夏地区可以借鉴欧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一是规定纳税人提供商品和劳务时必须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必须注明供应商和购买人的欧盟增值税识别号码;二是规定增值税发票纸质版和电子版具有同样的效力,如果使用电子发票必须事先通知税务当局;三是规定处理处罚办法,一旦发现纳税人没有正确或漏开发票的行为将会视为税收欺诈,不仅要补交应缴纳的税款,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和利息,同时降低这家公司的税务信用等级,成为来年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纸质发票和基于纸质发票的征税系统显然不再适合。对于政府而言,电子发票可以实时监控企业的应税交易行动;企业开具电子发票一方面实现了交易的全程电子化,提高了流通效应,另一方面节约了纸质发票的开具、存储、遗失、管理的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子发票可以解决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公平性问题,从而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政府要促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推广,先扩大试点范围,随后推广到全国。借鉴欧盟的经验,将电子发票的推广和会计电子化管理的推广一同进行,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建立电子化税务稽查制度

电子商务发展导致数据信息无纸化、虚拟化,以纸质账证审计为主的税务稽查模式将被淘汰。税务机关应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海关、物流企业、网上银行、网店全面连接,实行网上监控与交叉稽核。建立电子化的税务稽查系统,将税务稽查系统与电子发票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稽查力度。对此,要尽快完善高层次税收人才的引进机制,建立多元化税务人才激励体系,补齐网络技术税收人才“短板”,提升现行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作者单位为北方民族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宁夏地区网商税收征管问题的调查,项目编号:20161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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