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调解能力的提升
2017-06-26曾章庆铃
调解作为我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特别在民事领域,调解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民事法官必不可少的结案手段。因调解在实践中具有高效化解司法纠纷、節约司法成本、结果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以及有利于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等优点而被司法机关大力推广,调解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民事领域,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都受到了其理念的影响。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直面纠纷当事人,更应当对调解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特别是要了解如何提升自己的调解能力,进而在办案实践中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力求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必要性调解要素能力提升
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其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之中,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盛行是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的。人民调解是萌芽于苏区,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于根据地发展起来的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当时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办案的主导思想是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这种司法理念迎合了根据地广大群众在解决纠纷方式上的一种朴素的需求,此时的调解制度设置的关注点在于纠纷当事人的和平共处,这与当事人社会关系的封闭性存在必然联系。这种诉讼解决方式的广泛适用,在某种程度上源于中国传统的礼教于民的社会背景和民风淳朴的社会风气,普通民众之间更重视邻里的和谐关系,俗话说的远亲不如近邻就是当时老百姓最好的思想写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必然发生变动,其中就包括了普通民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与人之间利益纠纷的越来越复杂化。另外,从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调解为主”、“着重调解”、“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三种不同理念的演变过程也可以看出纠纷调解的难度在不断上升。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生效,人民调解协议首次被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调解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调解能力的重要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了。同时,调解能力的提升在案件量不断加大的司法工作环境下,也日益成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回避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区信访压力的逐年加大也进一步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要善于调解,因此研究如何提高调解能力对于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我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升调解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
1、调解相较于诉讼更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诉讼程序是以形式正义为目标的,程序正义是它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它相信的是只有正义程序才能产生正义结果,如果程序都不是正义的,那么它产生出的结果必然不会是正义的。民事审判制度中的现代诉讼程序已经形成了一个囊括公平、公开、人道、效率等价值要求的评价标准,在严密的程序控制下的诉讼显得既冗长又刻板。在实际追求程序的形式正义过程中,案件实质正义的寻求有时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阻碍,甚至有时为了程序正义会适当的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从这点看,虽然程序正义保证了诉讼过程中司法权力行使的规范性、透明性,使得公民对司法权行使的结果具有预测性和监督性,但这并不能掩盖诉讼的固有缺陷。调解尊重当事人意见,而且将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案,国家也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调解结果法律效力,这无疑是对诉讼程序极力追求形式正义缺点的克服,有利于预防诉讼过程中实质正义可能受损的风险。同时,案多人少的办案环境使得诉讼方式的高成本日益突出,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因为办案周期问题而损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严密性,调解显然具有简便易行、操作灵活等优势,有利于高效的处理纠纷,节约司法成本。迟来的正义不能算是真正的正义,从快速结案、保证当事人权益的角度看,调解相较于诉讼更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2、调解结果更容易被接受,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纷争
调解结果和判决结果的价值取向不同,实现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相较于判决,调解更富于人性化,它不仅仅是关注纠纷的本身,而且关注案外因素,将恢复弥补当事人之间破碎的社会关系以及维护社会大众的团结和安定等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事宜作为工作追求的目标。由于调解更多的是从当事人立场考虑问题,注意对当事人双方心理活动的探究,而且调解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交流的过程,因而达成的调解结果也往往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合意,进而在结果上相较于判决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特别在现下执行难状况普遍存在的环境下,调解在解决纠纷上展现的优势更加突出。正所谓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很多案件都可以调解结案,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法官也可以称得上是谋略家了。
3、调解的提倡与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相吻合
调解在某种程度上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的一种制度,它合乎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具有显著的生命力。就基本价值取向上,二者是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的。调解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都是在法制的基础上运行的,都是在法律控制的空间范围内自主的解决纠纷,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从二者的联系看,二者也是相互需要的。调解模式的创新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价值理念才能够长期的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众多纠纷,调解相较于诉讼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需求。
二、调解的要素以及其相应的作用
一般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应该注意五大要素,即时间要素、地点要素、人物要素、情节要素、原因要素。对一个纠纷如果调解人能够从这五个要素着手思考,往往进行调解工作就有着充分的准备,能够有效的把控调解的过程从而达到顺利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在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时也要注意从这五个要素考虑具体的提高方式,这样就会因为方法具有理念导向性和逻辑相符性而事半功倍。
1、时间要素
这主要是指要了解矛盾的发生、持续时间以及把握调解时机的选择技巧。通过观察,可以大概的察觉到民间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性,这其实跟犯罪的发生频率有着相似之处。对民间纠纷发生时间的预见性是调解员进行纠纷预防工作的必备能力。就像办案既要考虑案件本身的固有时效,更要适当下意识的提前着手以避开案件高峰,防止积案太多的困局。另外,民间纠纷的复杂性可以通过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折射出来,在进行纠纷调解前对纠纷持续时间的长短进行初步了解,有助于预测纠纷的难度和难点,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初步的探查,有助于科学和谨慎的选择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一个纠纷拖了很久的当事人和一个纠纷就发生在昨天的当事人,其心理活动必然是有区别的,对于这两种当事人在调解方法的选择上就要充分的考虑时间要素所起的作用。调解时机的选择往往是调解员最难掌握的能力,它的培养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调解时机的选择往往对于纠纷的解决起着切入点的作用,把握不好可能会使解决纠纷的进程停滞不前,反之则加速纠纷的终结。
2、地点要素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国地大物博,不同的气候和地势特征造就了不同的风土人情,与此相对应的民间纠纷具有地域性的特征。纠纷调解地点的选择对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纠纷发生地风土人情的认识,调解员可以预见性的了解纠纷的症结点,通过对聊天地点的合理选择,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的心理施加影响,降低调解的难度。人难免触景生情,这其实就是对地点要素作用的最好阐释,同时从谈话技巧方面来分析,人身处于不利的环境和有利的环境做出的决定往往南辕北辙,这些都是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技巧。当然地点因素的把握对调解员融入当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人物要素
当事人作为调解纠纷中必须直面的主体,调解员不能忽略对当事人本人情况的了解,不仅如此,当事人相关联的特定人员也是调解员应有意识去提前了解的对象。纠纷的产生必然会有当事人性格特点、文化背景的因素,把握当事人的特质对调解工作的实际开展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个外向型的人和一个内向型的人,调解员就应该区分具体情况合理的制定适当的方案进行有效沟通。什么是有效沟通,那就是调解员的谈话要触及当事人的心灵。心灵敏感点的把握无疑有赖于对人物性格特点等人格特质的深刻认识。
4、情节要素
纠纷的情节要素贯穿于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例如纠纷的起因、纠纷的升级、纠纷中的关键人物等等都可以说是调解的情节要素。对于情节要素的把控,要求调解员要对纠纷发生的经过进行一个完整、详细的了解,之后经过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思维的过程来提炼关键情节,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点,降低无效调解的概率。
5、原因要素
该要素其实在分析情节要素中就要充分考虑,之所以要将其单列,笔者认为可能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对于原因要素的深入分析,其实是对纠纷产生背景的深刻分析,是找对调解方法的关键点,一个纠纷到底有无调解的可能,也是源自于对原因的分析。如果纠纷的原因不能得到彻底的根除,那么调解的目标就要适时的进行调整,这有利于及时将纠纷引入适当的解决渠道,也便于节约调解成本。其二,纠纷原因的研究可以说是社会学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它的内容和影响实在太大太大,不得不将其单列以明确其重要性。
三、如何提升司法实践中的调解能力
调解工作的开展要在把握调解的五大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只有对五个要素进行充分的把握,调解员才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降低调解失败的可能性。但五个要素只是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前或中应当掌握的资料,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应该要把这些要素融入到具体的工作方法指引方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对以下具体工作能力的提升,同时也是纠纷调解开展工作的着手点。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考核调解员合格与否的基本能力标准。
1、纠纷隔离的能力
往往纠纷的发生已经让当事人心情烦躁,从身到心对外界都是一种防备的状态,如果不能将当事人同纠纷隔离进而有意识的营造协商气氛,调解结果的达成无疑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调解工作的开始要从创造谈话的合适氛围着手,首先是要争取与当事人的沟通机会,具体可以从谈话切入点、谈话地点的选择等方面着手。
2、传递信息的能力
在民事案件中,“背对背”调解的工作方式对调解员准确的在当事人之间传递信息的能力提出了要求。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思传达的联络人,要当好“传声筒”,就要准确的理解当事人的意思再将当事人的意思以适宜的方式传达给对方当事人,这是进行调解的基础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耐心细致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积极的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同时也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适当的语言转换,防止造成纠纷的升级,延缓纠纷的解决。
3、咨询倾听的能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是被咨询者,也是倾听者。民事纠纷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与调解员进行沟通,该过程中往往伴随抱怨、疑惑。调解员在提供咨询服务和倾听服务的同时,一方面是能够提升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是深入探求当事人需求。无论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还是探求当事人需求都是调解成功必须要具备的因素。具体可以从咨询知识的全面性和深入性以及倾听的耐心程度来提升该方面的能力。
4、发现利益的能力
这要求发现当事人立场背后的利益追求,其实就是如何在调解中展现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从而让当事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角度懂得在纠纷中适度让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掌握了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实际上就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防线。这项能力的提升是对调解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的考验,要善于从纠纷的背景和与当事人的谈话中找到纠纷牵涉的关键利益点。很多案件调解了很久为什么难以达成结果,这往往与调解员的当事人利益点理解不明确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因为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所以当事人不愿达成调解。
5、提供方案的能力
当事人受限于知识背景和纠纷立场的限制往往难以提出让双方当事人认同的方案,作为受两方期待的中立方调解员适时的要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方案来让当事人选择。这项能力的提升可以通过调阅之前的案卷以及总结相关调解的规律来进行。好的方案能够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提供方案的能力往往要以发现利益的能力为基础,这样的方案才能被当事人较快的接受。
6、评估成果的能力
俗话说要有的放矢,要预先对调解成果进行评估,才能对调解行为进行规划。调解成果评估的重点是依据对当事人利益实现程度和主要分歧的分析来划定调解的底线,在这条底线的基础上来设计调解方案,调整调解方法。一方面,通过对当事人利益实现程度的分析可以大概的估量调解实现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通過对主要分歧的分析可以充分的了解调解方法的有效性。对调解工作成果的预测是每个司法工作者应下意识去培养的能力,这有助于正确合理的选择结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7、借力调解的能力
外力的借助在调解时往往所起的效果是出其不意的,很多时候纠纷的解决要从纠纷之外找方法,不能深陷于其中,这反而会裹足不前。不过借力之法往往需要一定的机遇,也对分析案外因素的能力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因为这往往需要做细致的资料收集,对信息的分析要达到一定的广度和适当的深度,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这方面的能力对调解者的调查能力和资料分析能力提出了挑战,要下意识的联想相关的资料进行逻辑分析,同时在缺乏相关资料时要懂得采用灵活机动的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
8、起草协议的能力
协议的起草是调解工作的最后挑战,毕竟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在实践效力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协议的草拟速度和质量也会成为调解工作的一大问题。好的协议可以将调解的成果无争议的固定下来,坏的协议可能会使调解工作前功尽弃。这是文字规范表达能力的具体要求,可以从多看案卷方面来努力,相对于其他的能力而言更为直接和具体。文字工作从长远来看是每个人不可松懈的努力方向,对于基层司法工作者来说更是如此。好的书面表达能力有时不仅会决定案件的命运,也会决定办案人的命运。
四、结语
调解能力的提升对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减轻工作压力的途径也是提升综合素质的必经过程,对于调解五大要素的把握,其作用在于确定开展调解工作的思想上,而具体到实际工作,八项能力的要求又为具体提升调解能力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的广阔性决定了调解的开展方式还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挖掘、探索,随着调解能力的提升日益在司法领域受到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强大的司法实践定会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灵活有效的司法操作模式,在达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路程上能够更近一步。
参考文献:
[1]王正辉.浅议基层法院年轻法官司法调解能力的提升.法制与经济,2015(21).
[2]张跃勇.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的三种素质和四种能力.人民调解,2005(4).
作者简介:曾章庆铃,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