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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提前补偿安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7-06-26李嘉豪张爽黄煜

商情 2017年13期
关键词:征地用地补偿

李嘉豪+张爽+黄煜

提前补偿安置,是指城镇化进程中由地方政府探索的一种“人地分离”机制的制度创新,它在缩短项目用地取得时间,提高项目用地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一个系统优良的救济机制能够保证权利的具体实现。这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但是现今中国的征地安置制度的救济机制而言,被征地人很难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对自身的救济。

农村集体土地提前补偿安置法律问题

一、关于农村土地集体补偿安置及提前安置内涵的研究

(一)关于征地安置制度的救济意义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土地的行为以及该行为附随效果,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依照保障人权、利益平衡及法治政府之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制度。

提前补偿安置,是指城镇化进程中由地方政府探索的一种“人地分离”机制的制度创新,它在缩短项目用地取得时间,提高项目用地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南京市城市建设迅猛发展,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部批发的《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南京将探索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等项目用地的补偿安置新模式,在项目确定并且年内开工建设的前提下,在農民自愿的基础上,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用地阶段可先行开展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一个系统优良的救济机制能够保证权利的具体实现。这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但是现今中国的征地安置制度的救济机制而言,被征地人很难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对自身的救济。一是被征收人没有对违反宪法的土地征收规定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二是对征收决定只享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对征收补偿数额不能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模式

1.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模式的研究

费安玲认为近年来房屋拆迁补偿模式的进步之处在于立法理念的调整、确认了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对基本法律规则的遵守;但是,由于这一涉及面很广的立法缺乏被拆迁人利益代表的参与,导致在有关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私权保护理念的严重缺位。

郑财贵,朱玉碧对于目前中国存在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重新择业补偿安置、农业生产补偿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和“征地保障”安置方式等六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利弊和适用的条件进行统筹分析后,指出以后的补偿安置不是采用单一的方式,而是根据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处于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的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

张民学者认为货币化安置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工作要求。货币化安置也将逐步成为村改造的主流安置方式,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巨大的。虽然短期内货币化安置对区财政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对于被补偿人来说,他们有更大的机会去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房,享受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从长远来说,鼓励货币化安置,也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压力。

戴水彬学者认为征地制度模式,要推行征转分离试点,创新农用地征转审批制度。即先征后转,创新土地管理工作机制,能有效解决征收和转用在时间、空间上的协调,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及时用地,增强土地供给和保障能力:整体推进、统一安置,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新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细化征地补偿标准,配置或留用开发利用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将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保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实现让农民带着资产、资本、股权进入示范镇居住。

2.关于提前安置补偿项目的研究

赵敏鹃认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全国统一的补偿项目无法体现地区差异,主要表现在现有补偿项目己经不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现实需求。主张国家只规定基本的补偿项目,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但必须报国家批准。在朱新华教授对集体土地提前补偿安置的研究过程中,认为集体土地提前补偿安置政策,是在城镇化进程中,由政府自发探索的一项“人地分离”机制的制度创新。

由于农村土地征收提前补偿政策是南京政府自发探索出的一套征地补偿政策,其在具体难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提前补偿安置政策的研究,主要提出以下问题:农村土地征收提前补偿安置政策是否合理,有无存在之必要?“双置换”、“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等模式是否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此政策?只有不断解决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农村土地提前补偿安置政策才能不断地到丰富和发展。

3.关于对提前安置差别对待的研究

鲍海君、吴次芳等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方针,因地区差别而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实行差别价格。南京作为全国二线城市,其经济发展迅速,随着科技创新项目、现代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功能板块等建设的不断深入,征地规模呈现明显上升态势,土地指标紧缺与土地需求旺盛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缩短项目用地取得时间、提高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无疑成为了征地补偿政策必备条件,而提前补偿安置政策很好的适应了南京这类快速发展城市的需求。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提前安置的存在法律问题研究近况

(一)关于提前补偿安置政策合法性的研究

提前补偿安置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推进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提前补偿安置政策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质疑。一方面征地信息公开、被提前征地人员进保、项目征地拆迁信访等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提前补偿安置引发的全市新增违法用地总量逐渐增大,市局“保重点”与违法用地查处压力日益增大。鉴于此,对提前补偿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就成为了必然要求。提前补偿安置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研究,对缩短项目用地取得时间、提高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学研究价值。

朱新华教授通过对南京市实施农村土地提前安置政策探索过程的分析,分别从政策实践依据的合法性、适用类型的合法性以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几个方面对提前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这一政策是符合“效率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但是于合法性问题上,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对提前补偿安置政策的实施范围、程序、责任及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且在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严格限定在“市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过程”上,而是于建邺区江心洲部分项目属于商服配套用地的情况。

(二)关于现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缺陷的研究

李国键学者认为我国现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缺陷主要存在以下几点:(1)法律对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不具体明确;(2)经济补偿标准过低;(3)征地补偿金分配不合理,被征地农民分配到的补偿金过低;(4)法定安置途径有缺陷,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困难。

沈虹学者认为征地补偿制度只能补偿农民土地承载的财产权利,而安置制度是对农民依附在土地上的基本人身权利的补偿,因此两者是存在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补偿与安置的规定进行区分,对安置的规定不足,导致实践中安置制度的实施存在许多问题。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提前安置的存在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

有学者主要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土地征收问题的专门立法,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章,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告、听证等事宜。各地也有征地的法律规范,比如《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但是,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法律制度缺失,一般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制度规定比较详尽,而安置制度的法律规定都是寥寥数语,或者将补偿与安置的规定混为一谈,没有严格进行区分。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问题:(1)征地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2)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与补偿没有进行区分;(3)法律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实施主体规定存在缺陷。

三、关于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对策研究

我國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共中央关于现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陈锡文在对201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析中指出决定中要求的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补偿过低等问题为解决全面建设小康之路指明了方向,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政策。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主张按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以陈泉生为代表,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49条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还要支付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征用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对多余劳动力进行适当安排。此外,《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他通过对征地补偿的性质、理论依据和原则的分析,并借鉴世界各国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认为目前这种补偿标准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但应扩大以避免土地征用与地产经营出现较大差距,从而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与此观点相同的学者还有黄贤金、陈龙乾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全国统一的补偿项目无法体现地区差异,主要表现在现有补偿项目己经不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现实需求。主张国家只规定基本的补偿项目,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但必须报国家批准。

孔凡文、徐玉梅根据2015年最新《中央一号文件》,认为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不仅涉及到土地资源的保护,涉及到国家投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发展,而且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做到包括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标准;拓展就业安置途径,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等。迅速加快土地征地改革。

四、国外对征地补偿安置的研究

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通常会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市场价值,而且补偿土地得到最有效利用时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认为土地征用首先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必须给予补偿安置同时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的范围不仅包括土地征用的直接损害补偿,还应包括因征地引起的间接损害。补偿补偿安置的标准应以市场价格为主,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请法院调解等。

美国属于公私兼顾,补偿价由政府和拆迁户来共同评估。美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来征用土地实际上就是购买土地,属于市场行为。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以土地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加以补偿。同时,为了避免政府操纵征地过程,征地补偿一般通过独立的市场中介组织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这个价值不仅包括土地的现有价值,还包括它将来一段时间可能产生的利润。

德国:按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补偿。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包括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营业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德国被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计算与英国一样,也是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

日本:通常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日本的土地征用称为“土地收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5个部分:征用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存者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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