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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6-26王越

商情 2017年13期
关键词:借贷信用监管

王越

网络借贷是指资金借贷双方在互联网平台上来完成资金流动的借贷活动,是民间借贷市场的新兴力量。网络借贷作为新兴的借贷方式,不再依赖于传统的流通方式进行交易,而是借助互联网和计算机通信技术的便捷性,将资金借贷双方转向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改变了以往借贷方式的不便,推动了民间借贷的飞速发展,它不仅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便捷的借贷渠道,也是民间金融借贷方式多层次发展的方式之一。

网络借贷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自2005年全球第一个互联网借贷平台Zopa兴起之后,Prosper、Lending Club、Kiva等网络借贷平台也随之发展起来,它们对于小额借贷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网络借贷平台在操作模式、贷款金额设置、资金转账方式和利率管理等方面具有十分多样的形式,其中占主要部分的有自主配对、网站全程参与、网站审核担保等三种类型。从全局的角度上观察,目前中国的网络借贷逐渐向交易金额大额化、借贷范围跨区域化、借贷关系由熟人到陌生人的趋势发展。

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是在2007年,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发展到了两百多家,据分析机构的统计,上述的两百多家借贷平台能够完成贸易额为一百亿元的线上交易,再加上不在线上进行交易的贸易额,其总数可以到达三百亿元的人民币,和2011年相比增加了将近五倍的幅度。

二、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

1.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开展投资咨询、电子信息等业务的平台或者公司只是原则规定上的约束,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对于发生于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违法乱纪问题只能对违法的部分进行惩戒,在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尚缺少明文的指示。因此对于从事网络金融信贷业务的有关人员,经营的合法性将会被群众质疑,不利于网络信贷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时还可能产生非法集资的问题。

政府应该确定网络借贷公司在法律法规上的地位划分。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以及权利义务能够深化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责和管理明细,有利于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但由于网络借贷属于比较新潮的市场,所以很多的法律规范还没有涉及进入,这就使得网络借贷在法律上出现了漏洞。具体分析下来,网络借贷管理范围中,因为网络借贷既能够涉及互联网,又能够涉及金融,所以工信部管理网络借贷的名义也属“名不正言不顺”,网络借贷的这种夹缝身份使得各方均不能执行管理的责任,自主发展所导致的潜在危机也在悄悄滋生。

2.监管手段不到位。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还存在资金贷前的用途审查不到位的问题,在没有审查借贷资金流向的前提下,民间的闲置资金很有可能倾向我国的“两高一剩”、房地产、资本市场等风险较高的行业,这样不利于国家调整经济结构。

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只是借贷前期存在监管上的不到位,借贷后期也出现了监管的不到位。具体问题体现在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多以跨区域借贷为主,其直接导致了借贷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不能明确具体的借贷地点和关系人,这样出借人在完成贷款支付以后不能保证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是否可以每次都按期支付,所以也就难以进行借贷项目的跟踪管理。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不充分。网络借贷除了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其平台本身的运营方面也存在着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网络借贷平台背后的主控权基本都交由公司掌管,网络借贷公司的合法性和正规性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目前的网络借贷公司都是以投资理财、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关键词进行命名并完成相应的注册过程。据我国监管部门对公司注册管理中的规定,经营科技创新及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国家没有规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只要满足公司注册资本金高于三万元就可以。

网络借贷平台如果出现坏账率增大的情况,公司很可能面临倒闭,这样很多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将会血本无归。“低门槛”的公司注册费用也给与很多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的机会,非法骗取钱财的情况不能避免。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1.政府部门应进行调研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机关应该对网络借贷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主要的办法可以参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调研经验。如果我国能够拥有一部完善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其应该针对网络借贷公司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内容进行管理。法律还应该认真完善对于不良网络借贷活动的监管办法和处罚措施,把网络借贷活动进行法制化管理。

2.监管部门应提高监控力度。网络借贷反洗钱制度应当作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提高管理力度的主要方面,其主要原因在于洗钱活动的危害之大、影响之深远,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重视。对于有嫌疑的平台和公司,人民银行应该重点处理,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网络借贷大额贷款的管理力度。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该对借贷平台随时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洗钱活动的发生。银监会早在2010年就曾对于网络借贷做出政策扶持,并发布了监管管理办法。

(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审核

就我国现在的信用制度而言,网络借贷的发展还有些为之过早,原因在于我国居民不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这么高的信用认识,社會信用体系的建设道路还在完善中,创建高效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能够加快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用证明的采集,另外,网络借贷可以适度和银行进行合作,将银行在金融借贷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作为监管参考,把网络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加入到信用数据库中,实现信用信息的补足和完善,做到网络金融建设和银行金融建设相互结合。

参考文献:

[1]宋文.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实证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2]滕尔越.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及发展前景[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4):43-44.

[3]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48-49.

[4]张建军,王志辉,梁晨.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西部金融,2012(3):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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