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机遇与对策
2017-06-26姜生伟
姜生伟
国内外金融机构实践中的碳金融内容主要包括为碳交易提供流动性、对低碳交易机构进行金融支持、为碳减排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以低碳经济为基础设计碳交易基金等等,此外,还包括低碳经济中的绿色金融。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更多的以低碳模式为基础的金融产品。
低碳经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一、低碳经济的现状
随着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引起世界各国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现阶段还不用承担减排义务。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主动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并承诺在2010年达到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2005年的18.2%提高到20%。节能减排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更需要现代金融系统中的核心力量商业银行的参与。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力量,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技术进步、资本积累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个现代经济社会中,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作用非常重要,它们集中储蓄,配置贷款论文网,便利交易,为风险资产定价等等。完善的金融部门对一国总体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正面影响,这已经被不少学者所证实。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规模大,网点较多,资金雄厚的特点。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应该明确发展的思路,以碳金融发展为导向,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低碳经济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机遇
(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为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带来巨大机遇。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虽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非常迅猛。碳交易市场从其交易对象和交易机制上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它是基于欧盟内部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分配(即配额),市场上包括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第二种是是基于项目的CDM,在这种交易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可将合乎要求的项目所实现的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联合履约,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其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其三是排放贸易,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整个碳市场的规模从2004年的7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约1440亿美元。其中,最主要的份额来自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09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量为1185亿美元,CDM的交易量则为202亿美元。
(二)碳金融将成为将来金融创新的主导方向。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任何时代都离不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支持。而每次经济发展阶段的变革也都离不开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交易。在低碳经济时代,各国的贸易摩擦、外贸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等问题都有可能与碳市场联系起来,碳排放权的交易可能成为未来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性因素,碳金融相关的衍生品将成为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金融创新的主导方向。这也同时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明了发展方向。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为金融创新带来了直接动力。
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其最直接的表现是将有大量企业需要更新设备、增加投资,这提出了对商业银行进行碳金融创新的直接需求。此外,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具有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比如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投身于环境融资项目的开发与经营,这些都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
三、对策建议
(一)碳金融创新过程中要同时进行监管创新。
金融创新与监管一直是相辅相成发展的。碳金融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没有一些相关的指导性操作规范或准则,就有可能使潜在的风险因素不断积累。由于碳金融对各国监管层来讲都是新事物,而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更高。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还是要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另一方面,仍然要结合我国在全球碳交易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设计。
(二)碳金融创新需要各部门共同行动,设立低碳经济发展所需的中介实体机构,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它规定,一个碳减排项目如果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和审计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因此,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与者就必须准备一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经核证的减排量),并提交给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核实过程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提出一个核实报告并对该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在这些经营实体中,有代表性的将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有能力独立可靠地评估减排量的咨詢公司和法律事务所。因此,基于碳交易的金融创新需要碳计量、减排核证等方面的支持。而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业务的特殊性,不会面面俱到,这会催生对碳计量、减排核证等中介机构的服务需求。因此,必须要有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规范运作作为碳金融良性发展的市场支持力量。
参考文献:
[1]傅强,李涛.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际借鉴及路径选择[J].中国科技论坛,2010(9):106-111.
[2]罗晓娜,林震.低碳经济下的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J].经济与管理,2010(9):21-25.
[3]刘永泽,王珏.我国金融工具从四分类到两分类的现实思考[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5):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