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仙充医治病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2017-06-23
辽西偏远山区,大仙治病的恶俗依旧尚未绝迹。或许总有碰巧被治好的,因此,信者依旧不乏其人。大仙治病不当引发损害后果,责任应如何划分?最近辽西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2015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家住辽西某兴隆村的59岁方大娘,偏头痛病又犯了,想到几乎每年初冬时候老人的偏头痛病都复发,没少看医生,但就是去不了根。所以,这一次在邻居姐妹曹某的建议下,方大娘来到邻村人称大仙的许女士家中看病,許女士听过方大娘的诉说,又仔细察看了方大娘的病状,决定为为方大娘做一次“洗油火”治疗(就是把煤油倒入装水的专用铜盆内点燃,用钱纸做专用贴投入盆内,加热后抓出热敷在病人的患病之处,如此反复几次)。可就在许女士用将燃烧后加热的专用贴放在方大娘额头上后,一不小心,致大娘额头部、耳部、双手不同程度烧伤。疼痛之时,许女士告诉她这是正常的,过两天就恢复了。方大娘听信其说法没去医院医治。第二天早上开始,方大娘不仅患处疼痛难忍,而且头痛病也加重,在女儿的再三说服下才到医院进行医治,经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7600余元。经司法鉴定,方大娘面部烧伤构成10级伤残。许女士为方大娘垫付2000元医疗费后,不再答理方大娘。方大娘一气之下,将大仙告上法院,要求许女士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病时本应到正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而原告却相信迷信,在迷信活动中被火烧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许用煤油这种易燃物品取火的方法,实施迷信活动,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导致原告被烧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按照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被告许某承担6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遂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方大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093.19元。
【法律评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许女士本没有行医资质,却以封建迷信之大仙方式非法为他人治病谋利,属于违法在先。且更为严重的是,在为方大娘治病过程中,一不慎将其烧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方大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时本应到医院接受治病却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地轻信大仙,接受存在风险的治疗,因此,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双方按主次责任承担损失责任,有法可信,体现了公平原则。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笔名:杨子、北方,手机:13188130022。地址:市府路64号,邮编:121013。简历:中文本科、学士学位,锦州市文联作家协会会员;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