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2017-06-23刘奕
刘奕
【摘要】隐性腐败难以根除,必然会增加我国反腐工作的难度。针对隐性腐败难以消除的深层原因,只有提高薪酬、加强监督、提升道德观念、优化绩效评估“四管齐下”,才能有效防治隐性腐败。
【关键词】隐性腐败 行政伦理 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隐性腐败为何难以根除
形式诡秘多样——经济人属性膨胀。机关工作人员既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人,同时也是追求个人目标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个别干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手中的权力为己所用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公务人员的经济人属性膨胀,催生了各式各样的隐性腐败。隐性腐败的形式主要有:一是无“痕迹”的职权牵制,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为别人办事的时候,人为地设置障碍将简单办的事情复杂办,想方设法为自己捞实惠、做人情;二是无“伤雅”的礼尚往来,即有的领导干部以检查指导之名,行徇私受贿之实,这看似符合我国的“风土人情”,所以领导干部们也常觉得无伤大雅;三是无“异议”的职务消费,即有的在职务待遇上煞费苦心,不管是办公设施还是公务用车,不管是公寓住宅还是外住宾馆,都讲究气派和档次,并想方设法巧立名目。这些隐性腐败行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糅合在一起,又表现得五花八门,更增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难度。
“小圈子”利益凸显——社会人属性扩张。在个别政府部门以及一些公共企事业单位,谋求团体利益的最大化难免成为其诉求。个别基层政府部门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的“抱团”行为就是一种“小圈子”现象。“小圈子”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巧妙伪装充分利用组织决策优势,谋求私利于无形的用权之中,这便出现了政策寻租。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再到政策监督等一系列的政策实施环节都有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参与其中,由此形成个别基层政府部门的集体行动而进一步稳固“小圈子利益”。此外,在我国有些基层政府部门中,往往存在着“隐性福利”,并以一种“正常待遇”的形式进行发放。即个别基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披着发放“正常待遇”的“合理化”的外衣超标发放的“非正常待遇”。
行政伦理失范——道德人属性扭曲。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而在我国当今的公共行政领域,廉政奉公更应该是行政伦理的重要规范,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公务员队伍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不够、行政伦理素质的修炼不足、行政伦理自主性不够,这些都是催生隐性腐败行为的内部原因。裙带关系意识、官本位思想、等级思想和特权思想等依然深深隐藏于一些人的思想意识之中。此外,我国具有深厚的人际关系文化传统,人与人建立人际关系的过程、方式、习惯等深受人情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公共部门的人际交往过程中,腐败分子往往会打着“正常人际交往”的幌子,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滋生腐败于亲情伦理和礼尚往来之中。
绩效评估误导——政治人属性淡化。目前我国现行的政府绩效考核中仍存在着一些诟病。比如考核过程效率低下,行政评价标准不一致,片面追求数字经济、评估结果反馈不力等问题,大大降低了考核的效能。因为绩效评估关系着被评估者的工作评价、奖金发放和仕途升迁等,所以有些腐败行为往往隐于政府绩效评估的过程之中。一些官员在办事的过程中形成了“只对上负责”的权力观,在实际工作中以汇报工作之名行“对上”阿谀奉承之实。为了提高绩效评估的成绩,做事流于形式主義,一切向“绩效”看齐,热衷“花拳绣腿”做表面文章,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不忘初心”背道而驰。有些领导干部只在对自身有利的行政考核领域“花心思”、“下力气”,变相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扭曲了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本质。
多管齐下防治隐性腐败
提供政府权力清单,制定高薪养廉制度。面对个别公职人员经济人属性的极速膨胀,可以通过提供政府权力清单,明确岗位的权力和职责。与此同时,我们要不断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鼓励公共部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把更多的公共服务外包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进一步压缩隐性腐败的生存空间。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合规的高薪养廉制度,并配套相关的规章制度与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薪资收入结构进行优化,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其提供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于在职期间能够做到廉洁奉公的公职人员,退休之后给予适当补贴用于负担其子女的教育费用,用于支付自己的养老和医疗费用等。若公务员在职期间有违规行为,则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严厉惩治违规、违法公务员,并根据情节不同依法惩处,情节较轻者可以免其公职,对情节严重者严惩不贷,可以判其刑事责任并没收公积金和养老金等。
加大监督力度,优化监督体系。首先,加强政府层级之间的监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实际工作中各层级互相监督、互相协作、协调发展,形成良性的层级节制的监督体制。其次,行政纪检监察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协同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时下对于公务员的监督主要聚焦在识别显性腐败层面,因为显性腐败看得见、容易定性、容易量刑,却往往忽视了对难发现、难定性、难量刑的隐性腐败行为的监督,形成监督上的“真空地带”,需认真对待。最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隐性腐败“发现难”的实质是根本信息源的缺失问题。当今全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插翅难飞”的曝光率是腐败的重要遏制因素,无畏舆论的后果比无畏法律的后果往往来的更快更猛。一方面,要利用新闻媒体传播快、受众广、信息灵、效果好等特点,及时曝光政府官员隐性腐败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权利,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提升道德修养,让行政伦理根植于心。要齐家必先修身。对公务员来说,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与行政伦理的约束相辅相成,是防止隐性腐败的重要因素。只有提升道德修养,才能将廉政植入内心抵制诱惑,从思想源头上遏制隐性腐败。作为公务员应该充分认识隐性腐败的内涵及其危害性,在思想上筑起拒绝隐性腐败的坚固防线。
要遏制腐败,需要建设廉政文化,净化公务员的“朋友圈”。要培育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形成廉洁奉公的文化氛围;要培育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形成爱岗敬业的工作氛围。以廉为本,以勤为念,使公务员始终保持勤廉的工作与生活状态,让隐性腐败无处可藏。可以定期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进行道德评估,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从而从源头上遏止公务员的隐性腐败。
优化绩效评估,加强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政府的绩效评估体系不够完善,绩效评估的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为隐性腐败的滋生留下了空间。因此,必须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优化,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政绩观,确立科学发展的评估理念,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取向。对政府绩效的评估指标进行细化、优化,加大民生改善、廉政文化指数、伦理自主性测评等要素在绩效评估中的权重。改变以往过于注重的“至上而下的评估”,变成实际工作中可行的“360度考核法”,从多个维度去评估公务员的绩效。
着力构建和完善反腐的制度体系,用好的制度给公务员“编筐”,约束他们在适当的空间生长,遏止隐性腐败的发生。一方面,坚持严格按党的政策定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性腐败进行了规定,这无疑对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具有积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分层分类制定隐形腐败的判别细则。该细则要有判断性质和指导量刑双重功能,针对不同等级、不同职能、不同地区的行政部门制定不同的判别标准,使得各级监督主体对隐性腐败的形成、定性、定量、判刑有根有据,形成防治隐性腐败的有力根据和支撑。
(作者为东华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徐全忠:《政府组织行为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②刘春:《隐性腐败由非罪变为犯罪的重大意义》,《人民论坛》,2016年第21期。
责编/高骊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