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一带一路”倡议系统性落地
2017-06-23周文重
周文重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三年多来,在世界各地引起日益广泛的热烈回应和积极参与,这标志着“一带一路”倡议正在从规划布局阶段稳步迈入落地深耕阶段。在这个更为关键的阶段,我认为要突出强调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指导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系统性落地,防止项目的碎片化分布。对此,我简要谈三点:
第一,“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是促进全球各区域开展广泛经济合作的推进器,更是我国积极参与、改革完善现有国际秩序与规则、争取制度性权利的战略杠杆。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了两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理念和倡议,一是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二是携手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这两大理念和倡议,有一个相同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当今世界正进入国际经济、金融和政治秩序的转型期,二战以后建立的国际秩序与规则体系越来越难以为继,但新的秩序与规则体系还远未形成。
然而,如何建立新的国际经济、金融和政治安全秩序,如何实现新旧秩序的转换?历史的经验仅仅给出了一条路径,那就是大国之间的战争,赢者通吃,胜者定秩序。一战后和二战后的国际秩序,都是赢者通吃的结果。正是在国际秩序再次面临转型挑战的历史关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不仅指明了必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框架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秩序,使之成为适应21世纪人类共同需要共同获益的国际新秩序,而且指明了如何实现这种新秩序的具体路径,那就是各国共建开放、包容、均衡、共赢的“一带一路”。
因此可以说,“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事关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事关国际秩序与规则体系的和平转型与再造,这是“和平与发展”两大时代主题在21世纪的升华和具体体现。我国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一方面可以携手各国共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合作项目,改革和再造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完善金融货币制度,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政治经济新秩序框架。
第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必须坚持贸易投资项目的建设,同贸易投资制度规则的建设紧密结合,从制度规则上保障合作项目的互利共赢,促进相关秩序与规则的完善。
近几年来,我担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的工作经历,使我强烈感受到“一带一路”倡议在沿路沿线国家的受欢迎程度,也强烈感受到我国企业参与“一帶一路”项目的高度积极性。但也有两种倾向值得重视:一是有些沿路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项目的预期是“免费搭快车”,甚至是预期为变相援建,对我方的投入期望值和自己方的收益期望值都很高,但是自己准备的投入却很少。二是在一些政局不很稳定或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家,我国企业十分担心,相关贸易或投资项目一旦出了问题去找谁保障权益?
上述两种倾向反映出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互利共赢的制度与规则的保障明显缺失。即便是在政局稳定、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国家,现有的贸易投资规则也存在许多有失公平合理之处。例如,我们有些企业家已经开始强烈呼吁建立WTO版的全球投资组织机制和相关保障制度。因此,我国在落实“一带一路”具体项目时,必须高度重视相关制度规则的建立或完善,并应结合“一带一路”的实际,推动建立全球投资保障和仲裁机制,对我国沿路沿线项目提供系统的制度性保障。这种从微观层面不同领域的制度规则建设与完善,必将循序渐进地形成宏观效应,促进总体国际秩序沿着互利共赢、命运共同的方向改善与再造。
第三,发挥我国自身优势,“三电先行”,带动“一带一路”倡议系统性落地。
在国际秩序与规则转型期,一个重要领域就是有关产业的标准或规则体系转型升级。例如,引领当代新科技革命的ICT(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正进入5G时代,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必将重订;跨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商版的WTO制度规则体系呼之欲出;特高压智能输变电网的技术进步,使跨国智能电网成为现实,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
上述三个行业,我国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有世界级的领军企业,握有强有力话语权。沿路沿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投资规模大,见效周期长。但跨国电信、电商、电网的互联互通建设,则不仅具有投资规模相对小、周期相对短、系统性落地相对较易的特点,而且我国企业在这“三电”领域,都具有制定标准规则的技术实力和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推动“三电”先行,实现互联互通,将为我国在其他领域的互联互通建立起系统性制度性框架。因此,“三电”先行,将使“一带一路”的系统性落地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必将使我国在上述三个领域掌握主导权和制度性话语权,促进我国系统性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为最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新秩序,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摘自《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