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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中的保密原则浅析

2017-06-22王振潓

智富时代 2017年5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心理咨询道德

王振潓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们承担的社会压力也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与之相关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蓬勃发展,但是在我国心理咨询事业起步较晚,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问题。在心理咨询中,保密原则是治疗的关键。心理咨询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关系基础之上,来访者可能会谈出自己的内心隐私,不但是对咨询师的信任,也是真正治愈心理疾病的开始。如何让来访者放心咨询师职业操守;咨询师又要从那些方面遵守保密原则等一系列关于保密性问题成为心理咨询的关键。所以本文试图从基础性和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保密原则的在心理咨询的关键性;从保密原则的例外出发去更全面的了解保密原则;且通过从日常容易引起泄密的心理咨询各个环节的解读,旨在引起心理咨询师以及相关人员的重视并自觉地遵守。

【关键词】心理咨询;保密原则;道德;法律;个人隐私

心理咨询与治疗一种人际帮助活动,是与人打交道的实践活动,在开展心理咨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职业道德问题。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常常会涉及来访者的隐私,因此,心理咨询中一项重要的道德原则保密原则,在临床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国家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均强调,除非来访者书面同意或其法人代表、监护人和代表患者利益的人同意,否则心理咨询师无权、也不能泄露有关来访者的保密资料。心理咨询师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性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保密原则不但是由专业学科的特性制定的,还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仅在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况下才允许打破保密原则,否则违背专业道德原则的同时,可能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保密原则的重要性

(一)保密原则的基础性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中的重要原则,它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基础,也是咨询师必须遵守的专业规范。作为一个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基本原则,咨询师有义务尊重来访者的隐私,并且向来访者保证他们在咨询中所透露的信息如未征得本人的同意,咨询师不会向外界透露。保密原则对心理咨询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咨询师对来访者隐私权和自主权的尊重,是咨询师和来访者之间形成积极咨询联盟的基础,是建立安全和信任从而能够使来访者逐渐开放表达自己的必要条件。心理咨询与治疗要求来访者信任咨询师,敞开自己的内心世界,允许咨询师探寻极端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到达治疗的目的。由于来访者要袒露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咨询过程也会不断产生新的信息,自然地,来访者会非常关系心理咨询师会怎样去对待和使用这些信息。所以,对来访者的有关的资料保密,不仅是咨询师的道德原则,也是涉及到来访者对咨询师信任问题,是咨询与治疗的基础,影响着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效果。由此可见,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基础,只有让来访者对保密原则的放心,才会让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从而到达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目的。

(二)保密原则的特殊性

在心里咨询与治疗中涉及到很多关于来访者个人隐私的问题。就个人隐私的内容而言,个人的隐私一般是于个人具有亲密性、隐私性,对于社会一般没有实质性负面性影响的信息。从亲密性、隐私性角度而言,有些个人信息实际上处于一种半公开状态,虽然它可能只有极少数人知晓,但是通过合法的公开的途径是可以知道的信息就不能算个人隐私。所以,涉及到隐私的保密原则,天生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保密原则不仅是受到相关道德观念限制的,同时也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保密原则的特殊性不仅仅体现在天生受到道德和法律双重性保护,还体现在对保密原则的打破。即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保密原则是可以被可以被打破,且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如:为维护來访者利益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下,咨询师是有义务打破保密原则,其行为并受法律保护的。由于保密原则具有以上特殊性,咨询师要高度重视保密性的特殊性,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同时还要学法懂法,保护来访者隐私性的同时遵守法律,避免违法。

二、保密原则的例外

(一)保密原则与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和知情权天生就是冲突的,没有绝对的隐私也没有绝对的知情,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阻碍了知情权的实现,另一方面知情权的实现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隐私权的保护。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咨询师虽然有义务为来访者遵守保密原则,不向第三方公开任何咨询相关信息。但是保密也不是无限度的,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打破保密界限。当保密原则与知情权想冲突时,就需要咨询师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对待。例如,在与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就存在知情权相冲突两种情况。一,监护人的知情权。咨询师会面临未成年人不愿意让父母或监护人知道他们所谈内容,而父母却迫切希望从咨询师那得到子女的想法时,咨询师就陷入两难境地。法律之下,咨询师不能避免的要面对父母在监护权下产生的知情。咨询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法律要求的告知内容和费法律要求的保密内容;二,学校、老师的知情权。有时,未成年心理咨询与治疗会牵涉到学校和老师等第三方人员。如,当心理咨询师应学校要求为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测试,测得结果是否应该告知学校、老师?学校、老师是否对此享有有知情权?其实在学校的心理咨询中,只有在“基于教育上必须知道”的情况下,才享有知情权。

(二)保密原则在法律上的例外

美国在1974年就通过了《隐私法案》,随后又颁布建立了一套相关保护隐私的法律。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的隐私权立法,但是隐私权是可以通过《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保护的。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以及隐私自身特性下产生隐私权保护的困难。总的来说,保护个人隐私是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但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这里的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予以保护的隐私范围的限制,二是侵害隐私权方式的限制。就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来说,主要有三类行为是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1.为来访者的利益了解来访者的隐私,如医生为病情,有权了解与疾病有关的隐私;2.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3.在咨询中发现来访者有明显自杀意图者,应当立即与有关人士联系,尽可能挽救。所以,咨询师不但要遵守保密原则,还要学习、掌握保密原则的例外。

三、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可能泄密的环节

遵守保密原则是咨询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的基本伦理道德,保密原则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咨询与治疗的过程会有很多环节,在一些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泄密。我们只有多了解、关注这些环节,从细节入手,规范程序,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泄密,遵守保密原则。

(一)档案和病例保存环节泄密

保密原则不仅仅是要求在咨询与治疗工作中对来访者的病情资料保密,还要求咨询师妥善保存和处理来访者的档案和病例。档案、病历记录既是系统的整理和归纳来访者的既往经历、心理测验和精神检查结果的心理咨询过程的文件,也是帮助咨询师记录关键信息,梳理咨询与治疗思路,分析病情,形成咨询方案的一个重要工具。正因为档案、病历中通常会包括病人的既往和目前经历中的一些不为人所知的,且多数也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因此记录这些文字本身就会对来访者带来不安全的感受。所以,完善保存制度、规范,是使来访者放心的基础,也是咨询的前提。我国的精神疾病患者专科门诊就诊记录是要求专门保管的,不再医保病历中记录,但是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心理咨询病历是仍有患者自行保管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相对发达的美国虽然也提出了保密原则,但是也没有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指导。且一些以病例为研究发表文章时,更需要谨慎对待,简单的改换姓名或某些病情细节是不够。不但需要征得来访者的同意,还需要做很好的修改,避免让来访者的隐私权受到伤害。原则上咨询师要将档案、病历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如果没有专人看管的地方,且需要上锁保存。

(二)咨询师自身原因的泄密

咨询师自身疏忽,可能是多方面的原因,也就存在多种方式的泄密。无论一个咨询师是受过多高的教育,有着多严谨的工作作风,经历怎样严格的培训,都可能因为一些个人因素而违反保密原则。比如,咨询师知名度很高几乎是家喻户晓,在平时的生活就很有可能会偶遇来访者,而在现实生活中,咨询师很可能因为走出了工作室,且被生活杂事所累放松了警惕,在与来访者的同事或朋友交往中不小心透露了一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却可以让来访者的同事或朋友轻松推断的。还有生老病死等意外,都有可能让咨询师突然中断工作,工作的交接,都可能因为咨询师自顾不暇,一些疏忽造成信息泄露。当然除了这种偶然人为因素,还有在咨询师多重身份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泄密。在中国的学校心理咨询中,由于心理咨询师多为学校中的兼职老师,因此咨询师的多重身份会导致泄密可能性变大。咨询师和来访的学生就可能有两种身份,老师和学生以及咨询师与来访者,这两种身份会交叉。作为咨询师的老师在担负着教学任务,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因为掌握咨询过程的信息而影响现实教学的情况,咨询师不可能做到对自己保密。

(三)咨询方式自身局限的泄密

咨询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学校咨询和医院咨询;另一种是传统个体咨询和小组、家庭咨询。因为年纪的不同,来访者一般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而其中未成年人多数是在校学生。在中国,学校心理咨询占很大比重,但是各个学校因为师资力量的不同,心理咨询开展的情况也是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就很有可能,一些学校没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或者心理咨询室的位置不够好,进出心理咨询室的学生会被其他同学看见,甚至有可能隔音效果不佳,被其他同学听见对话内容。另一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是因为参加的小组、家庭咨询,往往是由多名来访者组成。在咨询过程中,任何一位成员的情况都可能会被咨询师和其他成员交谈、谈论,这就是咨询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很有可能团队成员的人数较多,引起泄密。

(四)新科技带来的泄密

近年来,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得许多资料都能在网上查阅和下载,先进的技术和科学设备都给保密带来新的冲击。网络和科技的发展,有更科学的手段和设备,以及便利和丰富的信息支持,推动心理咨询整个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给保密工作带来巨大的麻烦。如,电脑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许多医院都已经是全部电脑化办公,病例、档案的数字化也已经推行多年。在数字化带来很多便利,让存档和保管更简单,检索也很容易。但是在这些过程中,网络技术本身的弊端给保密带来危害。电脑病毒很容易就能窃取相关信息,甚至修改关键信息。

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療工作发展迅速,人们对相关职业道德的关注增大,但是目前国内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本身还处于发展阶段,保密原则的制定和执行都很多不足,且可以用作参考的保密原则研究资料也极少。然而,心理咨询与治疗时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本身需要来访者和咨询师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以后才能开展的。保密原则对于心理咨询的基础性、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又由于保密原则的特殊性,使得在遵守保密原则时需要谨慎对待,需要加职业的道德培训的同时开展相关法律的学习。区分开保密原则和保密原则的打破,其实也是更好的执行保密原则,使得心理咨询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当然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心理咨询本身的局限,在一些容易出现违背保密原则的环节上加强力度,有的放矢,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的推进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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