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的执业理念
2017-06-22宴东丽
宴东丽
(云南桂苑律师事务所,云南 东川 654100)
【摘 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执业理念也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本文主要从不同的视角,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执业理念转变的必要性入手,就执业理念的变迁提出了几点分析。一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换位思考的执业理念;二是律师和法官之间分工协作的执业理念;三是律师和法律之间相互滋养的执业理念。
【关键词】经济发展新常态;律师;执业理念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不仅法治文化得到了创新,而且需要从而传统的法治理念中走出来,从传统的争霸强胜转移到和平崛起的道路上来,从传统的推行自我的工具转移到合作共赢的方法上来,从传统的个人英雄主义观念转变到承经世济民的情怀上来。顺应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新潮流,对执业理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以下笔者就此展开思考。
一、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执业理念转变的必要性探析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发展策略上进行了调整,在政府职能上进行了转变,在市场形态上进行了完善,在市场主体上进行了重塑。加上律师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律师执业理念的转变也需要结合经济发展,并在执业理念转变过程中始终结合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需要,从而促进律师业务更快更好地增长。所以在这一背景下,律师的服务体系也将得到不断的完善。律师执业理念将得到更加完善的发展[1]。
一是就时间线而言,未来律师需要介入的经济事务事件在时间上将得到提前。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不仅要将传统事后补救的职能发挥出来,而且还要在事前和事中的预防和规范的价值体现出来。所以必须在执业理念上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二是就政府职能视角而言,由于政府从大部分的经济事务前置性的审批与审查的职能中退出来,也就是政府不会就市场主体在经营管理上预先实施管制,同时也表明政府不会替代市场主体离开承担合规的成本。从西方法律服务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此时主要是由于专业的服务机构对市场行为进行判断,而政府就会委托律师对其实施行政审查,所以为了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规避政府在事中和事后监督中的处罚,就需要在法律才能面上管控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所以也需要律师注重执业理念的转变。
三是就服务广度而言,未来律师在各类经济事务中介入的领域和范围均会得到拓展。尤其是在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的今天,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势必会衍生出更多新型的律师业务内容,从而更好的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型作用发挥出来,而律师又是践行和维护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所以也需要在执业理念上不断的转变[2]。
二、执业理念
(一)换位思考的执业理念
这一执业理念,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主要是基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因为律师不仅是被动的去适用法律规范体系,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适用范围和内涵进行准确解析的基础上,还应切实注重倾听当事人各方的心声和意见,做到换位思考,才能更好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在未来生活中找到更加幸福和合作的方式方法,引导其提升心性,才能为社会机器的良性运行而提供软化剂,并非传统的提供的是螺丝钉。尤其是在最高法提倡的一带一路建设和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要求下,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辩护,均需要在庭前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在法庭调查中要让当事人折服,而在辩护中则能为其减轻压力,而在附带民事质证答辩中也要给对方预留一定的余地,同时在庭内外的调解中引导和帮助其找出利益平衡点所在,这样才能在法庭宣判中实现从定纷到止争的完美收官。律师自身不仅是法律之师和正义之师,而且更应该是引领社会法治的文明之师,以及人们在心理成长中的良师益友,这样在矛盾、利益、纠纷中,尽可能地将律师的作用发挥出来,实现化干戈为玉帛,从而更好地重塑人际关系,实现和谐互利共赢。
(二)分工协作的执业理念
这一执业理念,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主要是基于律师和法官而言。二者之间并给对立的关系,既没有矛盾,也没有利益冲突,所以双方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是二者均是为当事人之间在利益纷争和人际关系协调时提供服务的利益共同体,所以应和法官之间作何分工协作。尤其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做到言简意赅、逻辑清晰,将其清晰的陈述出来,这就需要在执业过程中克服和避免以下几个执业理念。一是辩护发言并非多多益善,有时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应尽可能地用一句话将观点概括出来,用三句话将事实和理由陈述出来,给人一种语言简练而又观点明确的印象。只有以最简洁的话语来表达观点和概括陈述,才能给人更多信服的理由。二是在关注法官动态的同时,还要及时的注重思路的调整,在提问过程中应做到理性而又平和,在回应中应做到言简意赅、落落大方,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对方,在赢得庭审时间的同时提高庭审效率。三是庭外陈述往往弊大于利,所以律师应在庭审陈述上下功夫,预防对庭外陈情的以来,才能更为为纷争的解决和相互妥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相互滋养的执業理念
这一执业理念,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主要是基于律师和法律而言。因为二者理念的转变是是应21实际发展所需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日益崛起的今天,应对法律规范体系在人们社会关系规范的滞后性和原则性上进行调整。律师在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纠纷处理时,从传统的机械式、被动式的处理依据法律变得更加人文性和主动性,因为传统的更多的是被动和机械式的解释和遵从价值观,而转变之后则是更具有人文性和主动性的法律理念的滋养。在社会实践快速发展的今天,既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完善,又要利用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的完善和滋润法律。利用自身的司法智慧和经验而促进法律的滋养和发展以及完善,让法律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成长,使得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心存一种敬意,从而实现律师执业效果的最优化[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执业理念的转变已成为必然。所以作为律师应协调好与当事人、法官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致力于律师执业理念的创新和转变,才能更好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海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的执业理念[J].中国律师,2015,(10):67-68.
[2]李华鹏.主动适应新常态以创新提升竞争力——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举办系列“新常态背景下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创新论坛”[J].中国律师,2015,(08):39-40.
[3]马铭志.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前瞻[J].中国律师,2015,(0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