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
2017-06-22鄂双双
鄂双双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移动金融的发展,低成本、低门槛的网贷市场迅速进入大学生群体,并利用低收入的大学生群体逐渐膨胀的物欲迅速扩张。互联网网贷缺乏国家和社会的监管,在校园中大肆扩张,许多大学生因为一时的金钱需求而陷入无法抽身的泥淖之中。本文分析了大学校园网贷的现状,基于目前的网贷法律监管的现状,提出了几点防止校园网贷失控的法律策略,为规范互联网网贷市场提供借鉴。
【关键词】大学生;互联网移动金融;网贷;法律法规
一、大学生校园网贷现状
2016年3月,郑州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为购买体育彩票使用同学身份信息从多个网贷公司借款,最终贷款总额高达60万元,该同学无力偿还,最终因压力过大选择了跳楼自杀,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网络借贷平台高达十几个,包括、A贷、B贷、C贷等多个网贷平台。该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得到了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对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力度的不足以及相关立法的落后。2015年进行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查显示,有超过8%的大学生通过贷款的渠道获取资金啊,其中,有3.44%的大学生曾经使用或正在使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速途研究院的一项调查显示,61%的大学生在消费时倾向于分期付款的消费方式。目前,互联网移动金融高速发展,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想要把业务拓展到大学生群体之中,大学生群体的消费力较高,同时消费时的盲目性大,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为了刺激消费提供分期付款,打白条等消费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一部分大学生选择网络贷款。从目前校园网贷市场的发展来看,许多网贷公司为了抢占大学生网贷市场,降低了网贷的门槛,只要求学生提供身份证件、学生证以及电话号即可进行借贷行为。另外,由于不同的网贷公司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源不共享,所以导致一部分学生在多个平台大量借款,陷入背负巨额贷款无法偿还的境地。
二、规范我国大学生网贷行为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对互联网网贷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网贷公司进入市场的门槛很低,金融市场上能够找到大量的P2P网贷公司,大多数往贷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很多互联网网贷公司渗入到大学校园中进行无序的扩张发展,通过广告大肆宣传其“零担保、零利率、零手续费”的借贷模式,吸引了大量的大学生群体,但是,当学生完成借贷后往往会发现广告中宣传的借贷模式与现实并不相符。并且,互联网借贷公司为了迅速开拓市场规模,给校园借贷助理高额的提成,诱使借贷助理盲目的扩大业务客户。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加快互联网贷款的相关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健全的法律对互联网借贷行业进行监管,不能让操作不规范、甚至违法的互联網网贷公司生存扩张,提高互联网移动金融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加大校园金融服务的宣传,规范校园网贷秩序
为了抢占大学校园网贷市场,众多P2P网贷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例如,马上放款、零担保、三十天免息等等,然而,实际情况是一部分P2P网贷公司利用还没进入社会的学生不敢反抗的心理,对有欠款的学生的欠款进行复利计算,将网络贷款从本质上转变为一种“高利贷”,严重破坏了校园的金融秩序。所以,高校应当加大校园金融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学生的金融行为,针对目前校园网贷典型问题进行积极干预,例如开展校园专题活动,组织相关专家讲座等,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
(三)行政部门加大力度规范校园网贷行为
我国关于P2P网贷市场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也不够,许多商人看到网贷公司在大学生群体中能获得的巨大利润后纷纷进入这一市场,校园网贷公司的注册门槛较低,在完成工商登记和工信部门的备案之后,就可以进入校园网贷市场,因此,在这一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恶性竞争。一部分网贷公司运营制度不规范,为了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他们在工商登记时不将网络贷款计入业务范围,在与大学生签订借贷合同时,用其他合同代替借贷合同,通过这些手段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行政部门需要严格监管网贷公司的行为,对于校园网贷应当严格规定其利率,并明确指出学生借贷的金额。网贷公司与学生签订消费信贷合同前,要对学生的贷款承受力进行大致评估,假如网贷公司发放了超出学生承受能力的贷款,借贷合同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大学生网贷需要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大学生虽然是已经成年人、或是即将成为成年人,但其社会阅历较低,对于事物的判断能力不高,所以其行为应当接受监护人的看管。从这一点来说,大学生网贷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是有理论依据以及事实基础的,这一限制的理论依据是绝大多数大学生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至少当他想要有大额借贷的法律行为时,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受到监护人的看管,征求监护人的同意。事实基础是,绝大部分大学生不具备偿还大额贷款的能力,其监护人会成为贷款的真正偿还者,若在其不知情的前提下办理大额贷款,却要求其偿还,这对监护人是不公平的。这一限制在现实中已被采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曾规定银行在给大学生发行信用卡时,必须征求其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同意后才可发,这一限制明显降低了校园信用卡的风险。同样,网贷行业也应当施行这一限制,且网贷公司有义务进行审核工作,假如网贷公司未经审核就与大学生签订贷款合同,那么网贷公司的出借行为就是效力待定行为,事后,若监护人认可借贷行为的发生,则借贷行为变为有效行为,反之,若监护人不承认借贷行为的发生,则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五)设置大学生网贷的总额上限
网贷的风险与借贷的总额成正比关系,借贷金额越高,网贷风险越大,这一点是符合我们的常识的。目前,我国的网贷公司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分享平台,一名大学生可以从多个网贷公司贷款,其贷款总额没有限制,假如其在多家公司借贷的总额过高,那么,网贷面临的风险也将过大,因此,有必要设置大学生网贷的总额上限。笔者认为,一名大学生一年内网贷的金额上限设置为大学生平均年生活费的五分之一较为合适,具体限制还需有关部门经过详细的调查分析后确定。同时,设定网贷总额上限也可为监护人提供参考,帮助监护人决定是否同意大学生的借贷行为。另外,网贷公司对于借款人的借贷金额限制亦有审核义务,不过,想要网贷公司履行这一义务,还要等到借贷信息平台完善且与银行信息平台对接成功之后。
除此之外,管控大学生的网贷风险,需要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防范体系不仅要包含相关的法律制度,还要包含网贷保险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借贷信息平台制度等辅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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