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2017-06-19孙广阔
孙广阔
有的人这样说过,“唯有国家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才是认识真实的自由社会和其他社会的价值尺度。也有人这样说,”传媒监督具有正反两面的双重效果,它既可以宣传法制理念,监督司法审判,揭露司法腐败,又可能在超越职权的情况下挑战司法的独立地位,妨碍司法公正审判。我们把大众传媒的这种负面影响称之为“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的概念源自于美国,也叫“报纸裁判”,这种说法是相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媒介审判有一套不同于司法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他通过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依赖于社会道德评价等对罪犯和被告人进行“审判”。
中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学界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司法审判没有陪审制度,媒体的舆论无法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只有法官对案件有裁判权。而且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的定位的党和国家的喉舌,在一定程度上要与法院的审判裁定结果相一致。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从理论的角度中国确实不存在媒介审判的土壤,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媒介审判的事实。它总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背后却是代表公众舆论和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公共权利的力量共同起作用,而大众传媒的舆论对司法部门的审判不直接干扰,而是直接作用于上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从而实现上而下的对司法部门的审判施加压力和发出指令,以此来影响和扰乱司法审判的进程。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存在,任何机关,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活动。
(1)司法权威:司法机关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社会生活中的一
切争端,司法机关都有最终的裁定权。司法权威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庭的权威,
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的权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保障司法的权威,不尊重法律和司法审判,那么这个国家就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
(2)司法中立:司法中立的基本内容有三个层面,包括司法权的中立、司法组织的中立、法官的中立。司法权的中立是指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组织的中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编制,财政等不受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官的中立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只能是一个消极的裁判者的角色,只能居中裁判,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安排,其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司法公开将司法制度、过程、结果置于社会的公共空间,以公开为媒介形成同社会的信息转换,一方面吸收社会的权威资源,另一方面接受社会控制,以促进司法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实现。
三、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虽然司法审判和媒介审判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但想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很长的实践。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要想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制下解决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必须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媒体监督的立法
媒介监督能够转变为媒介审判,与新闻媒体的立法不完善有着重要的联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检举的监督权,国务院的一些行政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规范媒介监督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散,不够完整。新闻媒体如何监督司法审判,以及监督的权限到底有多大,对月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新闻法》是迫在眉睫事情。有了《新闻法》的规制,就可以明确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同时又能促进司法公正。
2.提高新闻媒介的自律
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准入门槛相对较高,运作比较成熟。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微博等社交平台的出现,网络媒介与民众有机的结合起来,网络成为民众表达意愿的新平台。但网络的准入门槛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要求非常的低,每一人网民都可以在网上自由的发表言论和传播信息。由于新媒体的出现,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的需求量也开始激增,这使得许多媒体处于自己业务扩展的考虑,对招募的媒体从业人员的要求也逐渐的降低,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当在重大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中,有些媒体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做客观性的报道,过分的夸大事实,做带有舆论倾向性的报道,超越了媒体的权限,做出误导性的评价,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权利缺少规制就会被滥用,因此要从一下两个方面来加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规制。一方面,新闻媒体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特别是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在新闻媒体的组织体系中,要设立一些规范,加强新闻媒体内部的监督。
3.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司法审判的公正不仅要实质性的实现,而且要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话告诉我们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是因为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还有就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某些信息的发布不够透明。我国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都基本上做到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但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发言人制度至今没有健全,这导致了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信息交流出现偏差。所以公众只能向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希望媒体能够有效的监督司法审判,促使实现司法公正。要解媒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問题,除了新闻媒体加强自律外,还需要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采用可行的方式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这不仅使得公众可以更好的了解司法审判的内容,减少不必要的法意与民意的冲突,而且通过公开案件审判,可以普及法律知识,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