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条文的几点商榷
2017-06-19於伟波
於伟波
摘 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在(JGJ/T16-92)基础上修编的,施行后,给电气设计人员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提供了新的设计依据,但在施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本文结合笔者多年从事电气设计、图审工作经历,对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供电方式、应急照明设置、应急照明电源设定等应急照明条文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以供规范(JGJ16-2008)编者参考。
关键词: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几点商榷
【文章编号】1627-6868(2017)03-0076-02
Abstract: "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 ( JGJ16-2008 ) is in the (JGJ/T16-92 ) on the basis of revis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rsonnel, to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 s electrical design provides a new basis for the design, bu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ects.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engaged in electrical design, chart audit work experience, for emergency lighting, evacuation lighting power supply, emergency lighting, emergency lighting power set set emergency lighting article also proposes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standard ( JGJ16-2008 ) editors.
Key words: Specification ( JGJ16-2008 ); emergency lighting; some suggestions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电气设计人员设计民用建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使用中,笔者认为在应急照明方面,规范(JGJ16-2008)与规范(JGJ/T16-92)相比,一些條文值得商榷。
1.规范相异点
1.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为:11.8.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1.8.7.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11.8.7.2 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11.8.7.3 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1.8.7.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规范(JGJ16-2008)为:10.7.5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为:11.8.9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规范(JGJ16-2008)无此项条文。
1.3 应急照明设置
规范(JGJ/T16-92)为:24.7.2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4.7.3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24.7.4 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规范(JGJ16-2008)为: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 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4 应急照明电源设定
规范(JGJ/T16-92)为:24.9.1火灾应急照明,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4.9.9对于火灾应急照明,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
规范(JGJ16-2008)为: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2.分析比较
2.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针对四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而规范(JGJ16-2008)删除了此四点规定。笔者认为不妥,如在重要场所备用照明是否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不明确;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照明供电就找不到设计依据。
2.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作了具体规定,而规范(JGJ16-2008)删除了此项条文。笔者在图纸审查中发现,由于无依据,电气设计人员设计时,常常将疏散照明和普通照明接自同一回路,這样势必不利疏散照明的单独维护管理,易引发安全事故。
2.3 应急照明设置
规范(JGJ16-2008)增设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条文,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条文比规范(JGJ/T16-9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条文,描述更加合理、科学。
但规范(JGJ16-2008)删除了规范(JGJ/T16-92)24.7.4条,笔者认为此条不应删除。如医院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潜在危险场所,如一旦断电,将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规范(JGJ16-2008)13.8.3第2点只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范围比规范(JGJ/T16-92)24.7.2第3点窄,也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条第3点不一致,建议去掉“高层公共建筑中的”字眼。
2.4 应急照明电源设定
规范(JGJ16-2008)比规范(JGJ/T16-92)描述更具体完整,但13.9.12第4点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都属于应急照明,重要性相同,笔者认为可以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此点改为“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更加合理。
3.结语
规范(JGJ16-2008)于2008年8月1日发布实施,是电气设计人员从事民用建筑设计的主要依据,笔者从事电气设计和图审工作多年,发现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条文中存在上述一些问题,如备用照明供电方式描述过于简单,虽然可以在应急照明电源规定中找到一些依据,但不明显。为减少设计不明确点和消除安全隐患,笔者提出以上几点商榷意见,供编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