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制度对网络著作权价值评估影响研究
2017-06-19余炳文
余炳文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达2540.35亿元,较2012年增长31.25%。[1]互联网原创作品的产品数量从2009年的118.68万种,增至2012年的214.43万种,增幅高达80.68%。在快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中,出现了著作权作品交易上升、盗版侵权形势严峻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引发了对网络著作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传统著作权评估的常用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这些方法对网络著作权的评估依然有效,但是对网络著作权特殊的环境还需要做详细的分析,其中合理使用制度是对其价值产生影响的重要方面。为了更好的认识和分析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影响网络著作权的价值,本文将分析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之间的差异,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原因和特点,探寻网络著作权价值评估需要考虑的维度,并提出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对网络著作权价值类型和价值量产生影响,以期为网络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一、网络著作权与合理使用制度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的出现使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文学、影视、游戏、动漫等过去只能在传统媒体上呈现的作品纷纷通过网络涌现出来,互联网被称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在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带动下,过去依托于有形载体或者平台的作品逐渐嵌入到互联网,成为互联网作品,其形成的权利被称之为网络著作权。因此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传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的不同在于:
(1)与传统著作权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就是其所针对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共包含9类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网络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作品的呈现形式,产生了基于网络流转形式的各类作品,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作品形式,如网页、网络游戏、电子数据库等。
(2)与传统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作品的存在环境不同,导致著作权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传统著作权人一般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而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不仅需要著作权人提供作品,更需要管理者对这些作品进行编辑、整理、管理、展现,作品的著作权人必然有所增加,一般认为其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著作权对应作品的作者大致相同,只是其创作平台并非纸质而是网络,但网站管理者是在网络环境下新兴的著作权主体。网站管理者作为网页的设计者,对其制作的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为使作品更好得呈现在网页上,管理者会对其进行编辑,这些编辑中蕴含着管理者的付出和创造力,是管理者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在网络环境中也需要管理者对文字作品、数据库等进行筛选、优化、更新等,形成新的著作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与传统著作权的内容不同。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由于存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优化与组合,导致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传统著作权存在差异。总体而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可以在传统著作权基础上进行归并,构建适合网络环境的著作权权利关系。通过对网络作品特征的分类,我们可以将作品归类为文字作品、视听作品、图片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汇编作品和在线交互式作品6类作品,其财产权利关系不再是过去确指的12种权利关系,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摄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此传统的下位权权利关系将消失,其余权利包括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则继续存在,并将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为传播权,则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关系可以归类为发行权、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5种。
(二)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进行使用的制度。以前合理使用制度起到了适当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使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与资源的社会性这两方面和谐共存于著作权法律之中。然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制度中原有的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失灵,各国均在不断修改著作权法,以便使网络著作权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必然对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有所影响,在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考虑这一重要因素。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保证了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平衡。作品是凝聚了著作权人劳动和智慧的成果载体,著作权人理应享受由于付出劳动而应获得的收益,但是每一件作品的创作或产生都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影响,离不开对前人智慧成果的学习,也离不开周边公众的启发,这就决定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基于此世界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作为独占权利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利益则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3]
(2)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体现了宪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做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4]这既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证,也是对公众学习、使用、研究他人作品权益的保障。合理使用制度是对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公众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3)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实现了知识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著作权限制是实现知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保障。[5]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作品本身是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对于不负成本的物品,“理性人”总是倾向于“搭便车”,这会导致著作权人无法获得预期报酬,进而放弃创作,不利于社会知识的积累。而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其中一部分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于著作的使用仅仅限于浏览或参考,如果不分使用目的而对所有的作品都收取使用收费,不仅会降低社会公众学习知识的积极性,也会降低公众对作品的兴趣和欣赏,进而减少作品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对于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也产生限制。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为了平衡两者的要求,实现知识资源的最优配置,保障整个社会最佳经济效益而存在的。
(三)网络著作权与合理使用制度关系
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表明其作品价值受到网络开放性环境的影响,由于网络的无地域性、交互性、开放性、数字化等导致知识作品的获取、传播成本大大降低,利用范围大大拓宽,这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冲击,并引发了很多侵权事件及争议。这些侵权的争议很多都集中在合理使用制度上,合理使用制度的确定必须考虑:“第一,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合理使用需要有正当、合理目的;第三,使用者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第四,不得侵犯著作权及其他相应的合法权益”。[6]
合理使用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说,是对网络著作权的一种权利限制。一般来说,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合理使用制度给其他公众确立了一种不用承担明确义务就可以享有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权利,与之对应的是著作权人所承担的是一种没有收益索取权的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义务。这种没有收益索取权的义务对网络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是一种权利瑕疵和价值减损。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合理使用制度即为劳动创作者提供了补偿,又通过资源分配交换过程保障了公众获取资料的途径和自由。[7]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因为它一方面具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收益权、所有权等权利,另一方面它的权利是天然有瑕疵的,因为各国均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对网络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权利瑕疵所造成的价值减损。
二、网络著作权资产价值评估的维度
网络著作权既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又有网络虚拟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价值评估过程中,既要考虑著作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又要考虑网络虚拟资产的价值影响因素。从影响网络著作权价值的角度来看,可以从权利状况、网络环境和合理使用与限制三个角度进行阐释。
(一)网络著作权权利维度
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网络著作权时,首先需要考虑著作权的权属关系,权利状况可以分为权利状态和种类,这种权利状态的划分与普通物权的划分不同,普通物权完全权能是所有权,一般又可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无法实际占有,所以没有占有权。处分权在著作权中,实际上是著作权的转让,因此著作权的权利状态可以分为使用权、处分权和转让权。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转让权可以进一步分为转让所有权、转让使用权,使用权转让可分为专有转让和非专有转让。《著作权评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权利资产的价值指的是财产权利的价值,并明确列示了12种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而在网络环境下,其权利可以在传统著作权的基础上归并为发行权、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5种。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的权利种类较传统的著作权少,在进行网络著作权评估时,仅需考虑以上5种单项权利或者权利组合的使用、处分和转让即可。当然,除了发行权外,其他权利关系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这5种权利关系见图1。
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网络著作权有助于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的界定,对于正确划分收益口径有着重要的意义。
图1 基于权利状况的网络著作权价值评估单维度
(二)网络著作权风险维度
风险是网络著作权评估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借鉴国家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可以将网络著作权风险分析从对权利约束、权利所面临的威胁、权利存在的脆弱性和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因此,对网络环境的风险分析如图2所示。
图2 网络著作权风险评估体系
对于网络的权利束从资产评估的角度而言是收益的保障,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越多,风险就越大;网络中环境侵权、盗版等威胁越大,则其所面临的风险越大;如果网络著作权的防范和保护措施越完善,则其风险就越低;对网络著作权的脆弱性分析,主要体现在易侵权、高竞争以及寿命缩短等;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是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信息流通性等造成的不安全性,这些会给网络著作权带来较大的风险。
(1)网络环境的快传播性。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别,与现实的环境相比,网络环境中发行与复制即时性强,能够即时地进行权利的发布与复制,同时信息传播时间极短,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将信息传播到整个互联网,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再加上网络的无地域、无国界限制,信息流通范围远远超过现实环境中的范围,这些导致了信息一经泄露或共享,成千上万的公众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获取并储存,使著作权资产价值发生减损,甚至造成权利毫无价值。
(2)网络环境的高替代性。由于网络传播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选择在网上发布作品,公众可以选择在网络中获取这些作品,使得网络环境中各类类似作品层出不穷,网络著作权人要承担权利作品被替代的风险,加上竞争激烈、存续时间缩短,所以网络环境所带来的高替代性也是网络著作权资产所面临的风险。
(3)网络环境的弱安全性。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给网络获取资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资源的安全性带来了冲击,网络资源大多以防火墙或密钥形成进行锁定,一旦破解就可以非法获取所需要资源,且侵权成本与侵权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要小得多,导致社会上存在很多以窃取或破解他人密码的非法提供商、私服或者个人等,使网络著作权的价值面临减损的风险。
除此之外,网络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本、法律的完备程度等也会对著作权价值产生影响,所以在权利价值评估时,除了考虑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外,还需要考虑网络环境给著作权价值带来的风险。将权利与风险因素合并考虑可以得出图3所示的评估二维度。
图3 基于权利状况和风险的价值评估维度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维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是考虑知识和网络的公益性,发挥网络在传播知识、提升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同时,兼顾权利保护的限制性条款,使个人在学习研究中,可以不付任何报酬取得使用网络作品的权利,这给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挑战,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价值受到了减损。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为作者带来利益,也必须考虑保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在著作权限制过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就会加强,从而危及公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作品使用者利益。反之,著作权限制过于严格,则会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其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文化政策目标。[8]显然,著作权限制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限制标准和程度,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由于在网络著作权的评估过程中存在合理使用制度,使得我们不能单纯地以点击率、浏览量、下载量等为准来预测未来收益,在以直接选取的相关指标计算其价值外要考虑由于合理使用制度存在而对价值造成的折扣。这种折扣的比率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有巨大的联系,在确定合理使用制度导致的价值折扣时,需要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类型、权利范围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等来确定。将前述的权利和风险综合考虑,则在评估网络著作权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权利状况、网络环境和合理使用制度三个因素,他们共同作用构成了网络著作权资产的价值基础。如图4所示。
图4 合理使用制度下网络著作权资产价值三维度评估
三、合理使用制度对价值评估的影响
(一)合理使用制度对价值类型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可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涵盖了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10多种价值类型[9],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将价值类型区分市场价值、公允价值、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5种价值类型,这里采用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区分方式对价值类型进行讨论。由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使我们在确定价值类型时存在价值类型的选择问题。
公允价值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对资产价值均认可的价值类型,无论双方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双方均认为价值是合理的,就可以确定为公允价值,而市场价值是市场中理性参与者整体上认可的价值,必须符合市场大多数人认可这一标准。由于网络受到地域的限制性较少,市场公开透明度较高,因此无论采用市场价值还是其他价值类型,对市场评估结果都是合理的,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市场价值等同于公允价值。
协同价值是在出现资产合并重组时才会用到的价值类型,必须是两项资产出现组合才产生协同效应,在评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时,权利一般都是单独出现,合并的情况较少,一般协同价值较少存在,属于权利的溢出价值。投资价值是基于单个投资者预期收益所产生的价值,合理使用制度会影响到投资者的预期,是基于未来预期所形成的价值,在选择价值类型时并不会受到影响。特殊价值是某项资产的特定属性使其仅对特定购买方具有的价值数额,这与投资价值类似,不同的是强调资产的对象属性。因此,按照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价值类型种类,网络著作权的价值类型中市场价值与公允价值等同,协同价值较少存在,投资价值、特殊价值与原有的价值类型不存在差别,即存在市场价值、协同价值、投资价值和特殊价值四种类型。
(二)合理使用制度对价值量的影响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是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手段。在网络环境下,对网络著作权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不仅能够激发著作权人积极进行创作兴致,更能满足广大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是对社会知识资源实现最大程度的应用和最高效益的发挥。而对著作权的限制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和恰当的程度,以实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并且对于限制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要求不同。
对于网络著作权资产价值的评估需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征和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分析。从理论层面上讲,网络作品的交易双方均会考虑到合理使用制度对价值造成的影响,但在不同的情况,对价值影响的方向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公允价值评估时,交易双方都考虑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扣除合理使用价值部分,得出的价值还是公允的,其价值不会出现变化,在评估市场价值时,虽然双方也会考虑合理使用制度,但在实务中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往往是按照网页流量如点击率、下载量、浏览量等测算净收益,导致实际测算的净收益高于评估的净收益,造成价值的高估,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市场测算价值等于公允价值加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导致的减损价值。
表1 合理使用制度对不同价值类型评估的影响
在评估投资价值、特殊价值时,由于存在合理使用制度,使部分用户在未付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网络作品,直接导致作品经济效益出现下降,造成价值减损。协同价值考虑的是资产合并的情形,当作品著作权借助网络这一环境时,就会迅速扩大受众范围,增加作品的影响力,一般情况下会增加其合并之前的价值之和。各类价值类型及价值量的关系如表1所示。
四、结 论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是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存在较大的差别。虽然网络著作权衍生于传统著作权,但两者在权利客体、主体以及权利内容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客体除了传统著作权所包含的9类作品外,还包括由于网络环境存在而产生的网页、网络游戏以及电子数据库等著作权。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原作品的所有权人,还包括对作品在网络进行编辑、归类以及管理的权利人。同时,传统的财产权利关系在网络中可以进行归并,将原有的12种权利关系归并为5种权利关系,在分析评估网络著作权权利价值时,需要关注权利关系的变化。
二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会对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价值产生影响。在价值类型选择上,一般认为市场价值与公允价值等同,而投资价值、协同价值和特殊价值的类型未发生变化。市场价值和协同价值会增加、而投资价值和特殊价值会发生减少,公允价值则不会发生变化。价值属性中,市场价值与公允价值是网络环境中市场的公平合理价值,投资价值是对特定投资者未来所拥有的价值,协同价值是权利合并产生的溢出价值,特殊价值是对特定权利属性对特定购买在所具有价值。
三是网络著作权价值存在三维维度。传统著作权的评估,注重权利关系分析和风险风险,但在网络环境中,除了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析外,还需要关注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影响,需要将合理使用制度考虑到价值评估当中。
[1]国内简讯.版权[J].电子知识产权,2014.(8).
[2]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J].法学研究,2003.3.
[3]冯晓青.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J].湖南社会科学,2011.5.
[4]肖静.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D].中央民族大学,2012.
[5]仲青霞.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D].上海师范大学,2013.
[6]姜楠.资产评估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