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的效用法研究
2017-06-13常华兵
常华兵
一、引 言
小时候在老家经历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户张姓人家父母过世,五个子女分割父母遗留下的家产。张家请了村里一位威望颇高的老人来主事,老人先拿出纸和笔,记录了待分配的全部家产,然后抄写了五份,分发给张家五个子女,要求他(她)们写上各自对每项家产的估价。写好后老人将纸条收回,拿出算盘噼里叭啦打了一通,接着在各件家产上用毛笔标上“一”、“二”、“三”等汉字码,然后让张家五个子女按自己的长幼排行领走标着对应汉字码的家产,最后张家五个子女之间还有的收、有的付地发生了一些现金往来。现在想想,这其实是中国民间一种流传很久的家庭财产估价与分配方法,其估价的基础是效用价值论,分配的比例是平均分配,分配的方法是每件家产“出价最高者得实物”,差额用现金找补平衡。为简化起见,本文将此方法称为“效用法”。笔者认为,资产价值评估的效用法很值得认真研究,以尝试性地在当前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中推广应用。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一)效用价值论的出现
与劳动价值论一样,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也出现得很早。目前经济学界认为,最早完整地提出效用价值论的是法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孔狄亚克,他在著作《商业与政府》(1776)中指出,商品价值的源泉是效用,商品价值来自于人的需求和欲望;价值量取决于商品的效用和稀少性,效用决定价值的内容,稀少性决定价值的大小,商品价值会随需求强度及商品的稀缺性而变动;他也强调了商品的货币价值会随人的感觉而变动的情况。此后,孔狄亚克的效用价值观思想迅速传播至法国、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后来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也很重视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但他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和肯定效用价值论,萨伊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1803年)中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其中以能耕种的土地为最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除这些外,没有其他因素能生产价值或能扩大人类的财富。”
现代边际效用理论的创始者之一、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在其著作《国民经济学原理》(1871)中说:“一个产品可能对某个人而言有极高价值,但对另一个人则价值极小,或甚至没有半点价值,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于这个产品的需求、以及产品的数量。……因此不只价值本身是主观的、对于价值的测量也是主观的。”奥地利边际效用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巴维克在其著作《资本与利息》第二卷《资本实政论》(1889)中认为,“一种物品具有的价值,取决于它对需求方的效用性和供给的稀缺性”。显然,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劳动价值论关于商品价值由供给方面的生产费用大小所决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是消费者需求方面的主观因素,即商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大小。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西方经济学中的主观价值论正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奠定了效用价值论在资产价值评估中开展实践和具体应用的理论基础。
(二)价值评估方法的体系结构
现代理论认为,资产价值评估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但企业价值评估的内涵和边界远超出单纯的资产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评估,是对企业这个“有机活体”的整体价值评估,着眼于一个企业整体经济价值进行判断和估计,主要为企业整体的产权交易服务。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包括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则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价值评估方法的结构体系可表示如下(见图1):
图1 价值评估方法的结构体系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企业价值评估与资产价值评估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其内涵是相通的。首先,对于只拥有少数设备或资产的技术简单的传统企业而言,企业价值评估实际上就等同于资产价值评估。其次,对于较为复杂结构、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期权价值评估法,与资产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市场法、效用法具有本质上的相通性。
企业价值的关键在于其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贴现法就是将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的预期现金流量净值经过贴现还原为当前现值,这与资产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之内涵是完全相通的。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比较法与资产价值评估的市场法,其含义相通不言自明。与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相比,期权价值评估法考虑并计算了投资者面临的未来机会和选择权的价值,大大拓展了投资决策的思路,为轻资产化的科技类公司(如网络公司、生物技术公司)的上市定价、并购估价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方法。期权价值评估法的基础其实就是充分考虑了被评估企业对投资者现在和未来的效用问题。因此可以说,应用于资产价值评估的效用法和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期权价值评估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既然期权价值评估法在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大量应用,就没有理由拒绝效用法在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实际应用。例如在中国民间的家庭财产分配中,效用法已经有了很好地应用,尽管目前还无法考证出效用法在历史上开始使用的具体时间。
进一步思考可以发现,成本法的理论基础其实是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由其生产所必需的劳动耗费来决定,注重从供给端的生产费用投入方面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效用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即主观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由其对于需求者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注重从需求端的有用性和稀缺性来评估资产价值。市场法从表面上看是从比较的途径来评估资产价值,其理论基础实质上也是效用价值论,即市场上相似资产的有用性有多大,价值是多少,待评估资产的有用性就有多大,价值就是多少。
(三)文献回顾
目前检索资产价值评估领域相关文献,可发现国内仅有学者(周自明等,2008)对边际效用视角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对效用价值评估法缺乏系统的探索和研究。
国外学者对效用价值的研究集中在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的探索上。基数效用论以庞巴维克为代表,基本观点是,效用是可以计量并可以加总求和的,表示效用大小的计量单位被称为效用单位。序数效用论以帕累托、希克斯为代表,基本观点是,效用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无法计量,也不能加总求和,效用之间的比较只能通过顺序或等级来进行。实质上,序数效用论是建立在基数效用论基础上的,没有基数效用论,序数效用论也就不可能成立。序数效用论的先驱之一阿罗(1951)很早就意识到,主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实际上就是承认效用是基数性质的。在效用价值论上,国外学者的研究集中在效用价值的内涵、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以及边际效用在经济分析中的作用等问题上,未见有从方法操作上对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的研究。
三、原理说明与例释
(一)原理说明
用效用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的整个过程可用流程图描述如下(见图2):
图2 效用法的实施流程
具体说明:第一步,清查待分配资产。将准备进行分配的所有资产项目彻底清查,明确登记下来,按照资产属性和可否分割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写上数码或字母作为标记。第二步,确定各参分人对资产分配的比例。资产分配比例采用经过共同协商而约定好的分配比例,也可以采用当初创办经济实体的出资比例,或对出资比例在所有参分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正而确定为资产分配比例。第三步,资产信息对各参分人完全公开,以便参分人全面了解和熟悉各项资产状况。第四步,各参分人根据资产对自己的效用价值大小确定各目标资产的报价并注意保密,在资产报价上各参分人之间不能相互协商或沟通。第五步,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场所同时公布各参分人对每项资产的报价。每项资产的价值取各参分人所报出价值的最大值,若一项资产的最大值有两个相同报价,则要报价相同的参分人再次报价,直到分出价值高低为止。第六步,计算目标资产的最高报价总额。具体就是将每项资产的各参分人之最高报价相加。第七步,计算各参分人按自身报价应分得的资产数额。公式是“当事人按自身报价应得的资产数额=∑该当事人对每项资产报价×该当事人的资产分配比例”。第八步,计算各参分人实际分配的资产数额。公式是“当事人实际分配的资产数额=∑每项资产最高报价×该当事人的资产分配比例”。第九步,按上述数据在各参分人之间执行资产分配。在资产分配时,要按照“出价最高者得实物”原则分配,然后再以资金形式补平相互之间的差额。
(二)例释
十多年前,甲、乙、丙、丁四个人各出资2万元创办了一个小型木制品玩具厂,经营状况一直很好。现在,由于多种原因,四个人想解散,需要把工厂及其他一些以玩具厂名义购买的重要财产分配好,免得相互之间闹矛盾。在资产分配比例上,考虑到甲的父母年迈,老婆与孩子都无收入来源;丙在已经在县开发区开始新的工厂创业,较少回老家;丁虽然是四位合伙人中年纪最轻的,却是该玩具厂主要的实际决策者,为成功地经营玩具厂付出更多辛劳等因素,经过艰难的协商与妥协,最终四个人确定的资产分配比例是:甲25%,乙20%,丙15%,丁40%。接下来,各参分人对资产的报价及分配计算(见表1)。
从表1最后一行可以看出,每一位合伙人实际分得的资产在价值量上都比自己愿望或想象的要多,甲、乙、丙、丁获得的资产溢价分别是43.5万元、39.8万元、49.2万元、90万元。
接下来是执行资产分配方案:首先,按“出价最高者得实物”原则由各出价者申领资产,甲申领了房产和汽车,总价值155万元;乙申领了古董与字画,总价值350万元;丙申领了土地,总价值70万元;丁申领了机器与设备、原料与存货,总价值837万元。然后,以表1中“实际分配的资产数额”为基准,按多退少补原则,清算分配差额,列表如下(见表2):
表1 资产报价与分配的计算 (单位:万元)
表2 资产分配结果的清算(单位:万元)
从表2可看出,甲、丙分别需要再获得现金198万元和141.8万元,乙、丁分别需要再支付现金67.6万元、272.2万元,相互之间的获得与支付金额正好平衡,资产分配过程结束。
四、两个关键环节分析
(一)资产分配比例的确定
资产分配比例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各参分人最终能分得资产的多少,因此,确定资产分配比例是资产分配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1.参分人在初创期约定了资产份额
该经济实体在创办或形成当初有明确的章程或协议,约定了各参分人的所占份额。若在经济实体解散与分配时各参分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有少数参分人提出异议要求改变分配比例,但经过协商大部分人不同意改变分配比例,则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好的比例份额来分配资产。
若在经济实体解散与分配时有参分人提出异议,要求改变分配比例,经过协商全部或大部分参分人同意改变分配比例,则应对章程或协议约定好的比例份额进行调整来分配资产。调整的时候要考虑到该经济实体在经营过程中各参分人的实际贡献,当然也可考虑某些参分人的实际困境给予照顾等因素,调整比例的最终确定必须经过全体或绝大多数参分人的同意。有必要指出的是,资产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当初出资比例分配是实际可行的,在社会经济实践中也是确实存在的。
2.参分人在初创期没有约定资产份额
该经济实体在创办或形成当初没有明确的章程或协议,且没有约定各参分人的所占份额。此种情况下原则上按照平均分配原则将待分配资产在各参分人之实施分配。或者全体参分人经过协商一致,确定了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
(二)参分人的出价心理
参分人出价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心理博弈过程。每个参分人都追求特定约束条件下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特定约束条件包括出价时间的限定,相互之间不能协商,出价对象限于待分配资产,出价表达清晰准确等。但是,与现行市场价格的比较无疑是每个参分人都必须谨慎考虑的,实际上也是主要的约束条件。若出价结果是某参分人以高于市场上类似商品较多的价格分得了某项资产,则单从经济利益上讲该参分人的出价就是失败的。显然,要想在出价博弈中占据有利的利益态势,参分人必须准确地知晓待分配资产的现时市场行情。
企业实践中,在参分人对待分配资产的出价都普遍大大低于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参分人所面对的竞争就是其他参分人(即“局中人”)的出价。此时的出价博弈就是一个典型的静态博弈、非合作博弈,同时也是一个零和博弈。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参分人的出价在于和自己的心里价位作比较,如果认为某项资产对自己效用大,就可以出价高一些;若效用小,就出价低一些。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参分人想通过巧妙地出价,以较低的价格分得某些资产,然后在市场上以较高价格出售获利。
若某个参分人对所有待分配资产实物都没有兴趣,也不想低价分得资产去市场出售获利(这是有风险的),则他可以在出价时给出零价格即可,这样他就会在最终实物分配后得到其他一些非零出价参分人的资金补偿。若对某项资产,所有参分人的出价都是零,则需重复出价,直到至少有一个非零价格出现。由于在实物分配时执行“出价最高者得实物”原则,因此理论上不会出现某个参分人盲目提高出价的情况,否则他所得到的资产的价格将大大高于市场类似资产的价格,经济利益上不划算。
五、总结与评价
本文所提出的效用法,是由资产估价和资产分配两个程序构成的,资产估价是基础,资产分配是目的,资产估价是为资产分配服务的。因此,本文中的效用法更主要是一个资产分配方法,而非资产估价方法。效用法中的估价是参分人按自己主观意志和判断对待分配资产价值效用的度量。何谓“度量”?度量是一种把数值赋给不同的对象从而实现以数量表示事物在某种属性或者量纲上的差异关系的过程(Narens,1985)。从方法论上讲,作为对事物价值效用度量的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共同构成了效用法的基础。在参分人秘密对待分配资产估价阶段,使用的是基数效用论;在参分人保价公开后,按“出价最高者得实物”原则,又使用了序数效用论。不同的是,本文提出的效用法比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更具有经济实践基础和操作性,完全能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而不是仅仅从经济学上进行学术性质的探讨。
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的效用法由于满足了必须要有二个以上的买主、要有竞争、价高者得这三个拍卖的基本条件,因此该方法在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资产拍卖,而且是密封递价式拍卖。因此效用法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在待分配资产、出价规则与程序、实物分配、资金结算等方面必须符合《拍卖法》中对拍卖标的、拍卖程序、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一种源自民间的尚待推广的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方法,效用法的优点可概括如下:(1)与其他一些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方法相比,该方法最突出的优点是计算简单,容易操作,并且很容易让当事人理解和掌握。(2)“出价最高者得实物”的分配原则保证了目标资产在分配后可以得到出价最高者的有效利用,从整个社会而言降低资源耗散,降低了交易成本。(3)由全体参分人自己决定资产的分配比例与出价,有利于增强参分人在资产估价与分配中的主人感与参与度,体现了“以参分人为本”原则,可避免在高价聘请第三方机构估价和分配的情况下当事人被架空的错觉或危险。(4)资产分配比例可以不完全按照当初创办经济实体的出资比例。资产分配中可以考虑经济利益以外的因素,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部分当事人特别辛苦、某些当事人需要照顾一些等因素,这也是效用法区别于其他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方法的主要特征之一。这非但不是本方法的缺点,恰恰是本方法在处理社会资产分配中对“人”之关怀的实际体现,而不是单纯地依靠某一数理工具或模型横决一切。(5)参分者自己是监督者,有效避免了资产分配的舞弊或操纵。无论部分参分人在对全部资产或个别资产估价时出价过高或过低,都不会对其他参分人造成损害。(6)效用法的程序明确具体,而且经民间实践已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资产估价与分配方法,为体现其法律性和严肃性,整个过程可请求第三方公正。
效用法的局限性主要在于,由于各参分人相互之间、参分人与公开市场价格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各参分人对待分配资产的出价可能非常主观,与公开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价值差异较大,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资产分配不公平现象。另外,在效用法实施过程中,应要求参与资产价值评估与分配的各参分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认知、信息和智力上的差异,彼此对待分配资产的了解程度差不多,防止出现真实的“搏傻”现象。从分配结果方面看,效用法最适合于全部或部分当事人不同意先变卖资产再分资金的方式来进行资产分配,而是期望能分得资产实物本身。
[1](法)孔狄亚克.商业和政府(1776).载于德尔和莫利纳里编《政治经济学文选》1847年巴黎版.
[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奥)卡尔·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奥)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周自明、潘静.边际效用视角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析.财会月刊,2008,35:78-79.
[6]Arrow, K., An extension of the basic theorems of classical welfare economics, in Jerzy Neyman, ed.,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Berkeley Symposium on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and Probability.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1..
[7]Narens, L., Abstract Measurement Theory.Cambridge,MA: MIT Press,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