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会谈会晤工作需要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2017-06-10孟令金叶新洲
孟令金 叶新洲
习近平同志指出:“周边是我国安身立命之所、发展繁荣之基,是我们必争必保必稳之地”。边境会谈会晤机构作为国家最基层的外交机构,是展示我改革开放成就、军队建设成果的窗口,是巩固和发展与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了解周边国家政局动向和安全形势的重要途径,是对外交往合作的有效平台。如何与相邻国家边界代表机构把边境事务处理好,把边境地区的权益维护好,做到不丢失一块领土,不丧失一份权益,不损害一点尊严,需要我们各级会谈会晤机构在开展工作中注意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综合领悟准“三类”边防政策规定
边防政策规定是我们处理边防涉外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组织会谈会晤工作的行动准则,随着边境地区不断开发利用,边防政策规定种类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精细,这些都需要认真学习领悟,充分掌握精神要义。具体要掌握好“三类”政策规定:一是双方“协定协议”。包括双方签署的“协定协议”、边境管理议定书、边境管理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双方边界水资源管理和防止边境污染等,这此都是双方处理边境事务和开展交往的基础,是双方都认同的基本依据,给双方处理边境事务明确了大的框架和方向。二是国家政策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开性的。这些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可以公开运用。另一类是不公开的内部政策,只能落实到方案中,不能公开运用,但属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三是总参和外交部总体意图。处理热点、敏感、棘手性边境事务,总参、外交部都会根据当时的国际形势、邻国动态、现实情况等,对具体处置方法拿出指导性意见,这些意见是处理边境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但也可作为以后处理类似事务的基本依据和范例来掌握。
二、注重把握好“三条”原则
我邻国众多,形态各异,政治体制不同、社会形态不同、与我关系不同。既有传统友好的、也互信基础差的;既有已定界、也有未定界。各条边界情况差异很大,必须针对具体不同,理清工作思路,具体需要把握好下列“三条”原则:一是紧盯形势、服务大局。当前,东南方向海上战略安全问题非常突出,域内外国家博弈激烈,对我国的发展崛起具有决定性影响。应对海上挑战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和难点。二是增信释疑、促进发展。近年来,国家西进战略扎实推进,我与周边邻国战略互信不断增大、经贸联系日益紧密,因此,在坚定捍卫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把有理有利有节作为基本原则,利用各种场合积极宣传我国和平发展道路,坦诚相待周边邻国会谈会晤代表;利用会谈会晤多讨论双边各领域合作问题,努力使双边合作不断深化,通过积极营造和平安宁的边境环境。三是以我为主、保持主动。无论是交涉处理边境事务,还是友好参观交流,都应围绕实现我方目标来组织实施。交涉处理边境事务要善于抓关键环节、抓问题的本质,做到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说理透彻;商谈合作发展要既有总体思路、又有具体举措,提出的方案建议要务实前瞻、有建设性。
三、妥善处理好“三对”关系
边防会谈会晤涉及内政外交、维权维稳等方方面面,只有统筹兼顾,“弹好钢琴”,熟练掌握、灵活运用策略方法,才能发挥最大效益。工作中需注意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处理好对抗与合作的关系。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上,要不惜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在不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情况下,则要尽量照顾對方利益诉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二是处理好原则与灵活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边防政策法规和外事纪律,坚持原则底线,又要遵循利益和尊严原则积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运用外交辞令和历史、现实依据反驳对方的无端指责和无理要求,做到既不轻易表态又不木讷呆板。三是处理好会内与会外的关系。会内围绕利益严正交涉,努力解决问题和达成目的;会下大力宣传我国和平外交政策和伟大建设成就,积极参与文体互动,做好后续工作。
四、灵活运用好“三招”交谈技巧
边境问题处理往往不是一次就达成共识、谈出结果的,是在相互摸底牌、摸看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并达成各自目的,有时往往在过程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棘手问题。对此,需要灵活运用下面“三招”交谈技巧:一是会上会下结合。对所谈内容感到双方意见明显存在分歧时,应马上收口,可在休会后、就餐和往返途中摸摸主谈者的想法、看法和想要达成的目的,能在会下解决的,就不必拿到桌面上。二是适时敢于叫停。主谈者可及时根据会谈情况,或提出休息,或建议择机再谈,把气氛缓下来、把情绪降下来、把局面控制住,避免出现谈死、谈僵的情况。三是遇事沉着应对。在交谈过程中,如对对方提出问题不掌握或没有考虑成熟,感到提出休息或不作答均不合适时,主谈者可暂不回答,把问题交由随从搞清楚,先与对方主谈者往下谈,通过利用让对方把话说完的方式,为自己查清情况争得时间。
五、谨慎防范住“三类”陷阱
要想把边境事务交涉好,必须注重对每类事务处理过程、方式、方法、口径的梳理总结,特别是处理重要敏感问题过后,总结的关键在于查找出双方交谈中存在的问题,以防给以后留下的风险。重点要防范“三类”陷阱:一是防范惯例的陷阱。就是在处理一个问题时,在此问题处理上看似涉及主权、权益等关键性、根本性因素少,采用了对方提出的办法,但不经意间,就此问题处理了几次后,发现如果此类问题长此以往处理下去,会形成一种惯例而影响到相关问题的处理,落入其设下陷阱。二是防范表态的陷阱。双方磋商一个问题,都想达到己方目的,难免出现分歧,此时,必须保持清醒与冷静,对任何问题不轻意表态,既防止就一个非主流问题的轻意表态,给主流问题处理留下口实;还要防止前一个问题的轻意表态,给后一个问题的处理留下逻辑上的漏洞;更要防止当前问题处理上的轻意表态,给以后历史问题处理留下证据性隐患。三是防范旧法的陷阱。对外政策法规往往是从基层经验、基本做法和传统惯例中上升出来的,一旦上升到一定层面,就会作为决策的依据,而具体操作者在为决策层提出意见时,在没有搞清当时背景形势的情况下,盲目照抄照搬,往往出现此时事用他时法来定的问题,造成措施意见与当前形势不符,处理起来感到有点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