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EPC模式的应用研究
2017-06-09王蛟
王蛟
摘 要 貴州地处中国西南山区,交通问题一直是影响贵州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高额的投资,使得贵州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速度进展缓慢。这使得贵州采取BOT+EPC模式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的形势十分迫切。本文针对贵州第一个采取BOT+EPC建设的项目——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进行深入分析,运用契约理论进行动态视角的研究。
关键词 BOT+EPC模式;契约动态分析;高速公路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3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6363(2017)05-0055-02
所以,在BOT+EPC模式中,(2)的值大于(1)的值,则资产所有权归代理人所有,即在一定的契约期限内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承包商所有。
2 BOT+EPC模式实际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效能验证
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市场中必然存在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经济学上通常称交易中的信息优势方为代理方,而信息劣势方为委托方。
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通过严格的招投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这几个单位构成的联合体最后中标,并组织施工。由于这三家企业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之前不存在博弈关系,且该联合体即为施工方。故综合来看,项目存在两个行为主体,政府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是代理方,投资方为委托方。
对于委托方(中交公司)来说,假设企业前期建设总投资为x;当工程验收合格后,企业正式进入经营期,假设招投标时拟定的经营期为t;在经营阶段,委托方还要因为项目修护支付一定的维护费用y。
对于企业的项目总收益W,在未考虑不可预测的风险成本下,有以下关系式:
总收益W =规定年限内收入-前期投资x -项目维护y
3 研究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的内容,可知BOT+EPC模式的这种投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控制施工的进度和成本。因为资金、管理和施工可以看作为一家,投资方通过BOT+EPC的投资模式,能够在施工阶段很好地控制成本,并且能避免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关于利益的冲突和分配不均从而带来的内耗。同时,还可以用最节约的方案施工或着修改设计,进而可以减少工程造价,最终达到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效果。
对于BOT+EPC合约模式来说,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可以节省交易的成本,且可以促进合作的关系持续。但是,因为现实中合同人都是有限理性的,他们存在有很强的投机行为,所以,在关于合同的拟定和签订中,双方都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和博弈。
针对以上结论和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下放高速公路项目BOT+EPC模式的招商权限到地方政府的政策建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参与项目推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问题解决提高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卜春雷.高速公路BOT项目风险评价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
[2]戴大双,于英慧,韩明杰.BOT项目风险量化方法与应用[J].科技管理研究,2005(2):98-103.
[3]何丽环.EPC模式下承包商工程风险评价研究[J].天津:天津大学,2008.
[4]贵州省政府招商引资信息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招商项目情况简介[EB/OL].http://www.investgz.gov.cn.
[5]Conttacts in power sector[D].Ph:D.Thesis,George Mason Uhiversity,2002.
[6]Ekbaram Palameeswaran and MohanM.Kunaraswamy. Contractorselection for Designbuild Projects Journal of Construe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