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制对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启发
2017-06-09吴如巧林静
吴如巧 林静
摘 要 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启动与实行以来已达四年之久。在这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培养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拟通过提出本科生导师制,以期解决遇到的问题,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 本科生导师制 启发
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其中对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之一即为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应运而生。这一计划围绕《教育规划纲要》的中心思想,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水平的同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一批批优质的法律人才,进而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及建设贡献力量。在培养计划启动后,一些高校进行了相应的实践,虽然在人才培养的模式上有了创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解决“培养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部分问题,本文将对本科生导师制进行研究,以期对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改进有所启发。
1 本科生导师制之内涵
本科生导师制起源于牛津大学,被誉为“牛津皇冠上的宝石”。该制度因成功为社会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人才而为世界范围内各高校认可和推广。我国高校以北京大学和浙江大学为代表,他们于2002年首次尝试实行本科生导师制,但因师资力量等客观原因,该制度并未获得广泛关注。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本科生导师制作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突破口重新进入高校视野。关于本科生导师制的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在笔者看来,本科生导师制应区别于研究生导师制以及辅导员制度。研究生在经历了大学的四年学习与生活,对于个人问题的解决能力以及在学习的自觉性方面都有明显的提升,此时的导师制更强调对于学生科研能力、实务能力的开发与引导。辅导员制度则侧重于对本科生日常生活的管理以及校规校纪的遵守情况,关于其专业知识方面的指导却很少涉及。对于一名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言,大学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与高中完全不同,其在短时间内很难适应无人督促和管理松弛的大学模式,因而需要导师对其进行解惑与指导。所以,本科生导师制应是在学生与老师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对于学生的学习方法、课程选择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指导的一种人才培养制度。
2 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式
2.1 具体内容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科生导师制与研究生阶段的导师制并不相同,因此,对于本科生而言,导师究竟要对其进行怎样的引导需要予以明确,即首先应弄清本科生导师的职责是什么。就这一点而言,北京大学林建华教授曾明确提出他的观点,在他看来,本科生的导师的职责更多地应在于为学生从中学到大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以及为学生选择课程等方面提供建议。此外,在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的目的方面,亦应与研究生有所不同,其主要是为了让学生通过科研实践以加深对所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并养成研究问题的正确方法,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因此,本科生阶段的导师更强调的是对学生思维与方法的引导,使其更好地适应大学的学习环境与模式。
2.2 实施方式
在各高校的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导师制的操作方式:全程本科生导师制、高年级本科生导师制以及低年级本科生导师制。
全程本科生导师制又具体分为低年级和高年级两个阶段。其中低年级本科生导师制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和学业方面的指导,为其介绍专业的发展概况以及前景;高年级导师制则是将学生吸纳进导师的研究团队,着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并要求学生结合导师的课题撰写论文。此外,在高年级导师制下,导师还会参与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高年级本科生导师制则是在大三以后实施,根据学生的兴趣、专长及导师的研究方向,采取“双向选择”和院系选配相结合的原则为学生配备导师,其主要是为了挖掘学生的科研潜力,培养学生的理论创新能力。低年级本科生导师制主要是在大学一、二年级中进行,导师在指导学生学习方法的转变的同时,使其能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到了三、四年级时则不再为学生配备导师,因为学生此时已经基本能够适应大学的学习与生活。
2.3 考核方式
为避免本科生导师制的进行流于形式,保证其得到顺利、准确的实行,需要对该制度进行制度化的考量。第一,建立有效的管理系统。可成立校、院(系)两级导师制管理机构。校级管理机构为校导师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导师制实施办法,定期就导师的工作情况、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院(系)级管理机构为院(系)导师工作分委员会,主要负责导师的选聘、培训及监督工作,并定期召开导师会议,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指导水平。校、院(系)两级管理机构应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核与奖励,以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的积极性,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第二,确立导师工作制度。应明确导师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具体包括导师的任職条件、导师的选择办法、导师的更换办法、对导师的组织管理等方面。
3 本科生导师制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
3.1 现有的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笔者将列举几所比较有代表性大学的培养模式。首先,中国政法大学把法学教育定位在了法律职业教育上,着重整合了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的专业学位教育,实施 “4+2”的六年两阶段融贯式培养,解决了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过短问题。与此同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其次,华东政法大学在学制上亦实行本硕六年制贯通式培养,且包括海外学习。在课程设置上坚持以“适度的通识教育和扎实的专业教育”为原则,同时辅以分流机制以督促学生认真学习,并增加了毕业后的追踪调查以便优化培养方案。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课程设置上除与上述两所大学相似之外,还开设了多门与法律职业有关的比较有特色的理论课程,提倡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还实施了“本科生课外12素质学分制”,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各项素质。
通过以上三所大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介绍,笔者认为,当前培养模式下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围绕培养计划的运行与落实上,体现在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课程设计、实践环节、以及海外联合培养等方面,强调的是让本科生服从培养计划的安排,按照计划的要求去践行,忽略了本科生的想法和切身感受,难以提高其学习的自觉性与自愿性,不利于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逾期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制度与模式上取得一定成效以后,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应将关注的重点转向对作为培养对象的学生的心智引导上来,以学生为中心,而非一味地强调制度与体系的构建。
3.2 本科生導师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促进效果
本科生导师制强调对学生个体的关注,恰好能弥补现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之处,并且本科生导师制在各高校中已经得到实行,有了一定的基础,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法律人才培养。
(1)有利于学生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本科生导师制下强调的是通过导师与学生的定期沟通,以实现对其学习与生活上的指导。大学教育无论是在体制上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与中学教育迥然不同,因此需要学生在思维方式与学习方法上进行转变,以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而法学院的本科生不仅涉及到转变思维与方法,还需要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相比于其它学院(系)的本科生而言要求更高。对于刚刚步入校园的本科生,其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自我实现转变,此时由导师对其进行引导则尤为重要。导师可以通过对学生进行专业概况的介绍、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书籍的推荐与交流,慢慢引导学生对所学专业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双方平等的交流不仅能使学生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也使其在启发式的交流中逐渐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
(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导师制下对于学生自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完成课程内容,也要完成导师的要求。为了能够和老师进行交流与探讨,学生要阅读相关的书籍。同时,这种交流所带来学生自身的进步也促使其能主动学习与思考,提高学习能力。导师制的实行,让本科生有机会如研究生一样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与课题,这就要求本科生需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法律人才培养中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要求是毋庸置疑的,学术研究型人才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法律职业型人才需要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二者均需以学习能力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导师制下培养的本科生能更快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3)有利于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法律人才。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有利于因材施教原则的落实,发掘学生的个性和专长,便于选择适合其自身的发展发向。对于法律人才培养而言,不能只强调职业型人才的培养,也应培养学术型人才,实务与理论应是并进的状态。通过导师制,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来区分培养的两个方向,形成不同的细化培养方案,进而对学生进行培养,以充分发掘学生的潜力。既能满足法治建设中对专业型人才的需求,也能为学术界培养出后备力量,更好地实现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一项新的人才培养计划,更是在不断的探索中得以行进,我们要能及时总结过去并发现问题和不足,从而不断地修正、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以期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