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有了细化办法
2017-06-07本刊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对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对退回的商品是否完好,《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具体明确了3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对人们关心的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基础上,补充了以下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