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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引纠纷 法律来解困

2017-06-07

农民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张军彩礼女方

现象1婚姻没结成 彩礼全返还

我曾审理过多起关于彩礼的纠纷,有个案子给我的印象比较深:男女双方都是安徽农村到北京务工人员,在同一家工厂上班,一来二去就成了男女朋友,开始谈婚论嫁。

女孩要求男孩给3.6万元彩礼,男孩照办。双方家人还约定来年春节回安徽老家领证结婚。可是春节回家,有很多人给女孩说媒,而且对方条件都还不错。

女孩在众多亲友的说服下反悔了,不同意和这个男孩完婚。男孩多次找女孩想恢复关系,但女孩家人一直阻拦。男孩彻底死心,想要回彩礼,女方却拒绝归还。

多次索要未果后,男孩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女孩承认收了彩礼,但她认为这是赠与,赠与一旦给付,就不能撤销,所以她不用返还。然而在法院看来,彩礼的给付,是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送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并共同生活”这一附加条件没有达到,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解困妙招:

1.交付彩礼留人证。一般给彩礼都是给现金,也不会要求对方出收据。那么,在交付彩礼时,最好找人在场见证。

2.事后追要可录音。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话录音或微信沟通等方法,让对方认可收到过彩礼,走上法庭也能作为证据。

雷小云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法官

现象2 彩礼成负担 离婚需返还

法律上有一个“特殊”的救济手段:如果婚前按习俗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

我见过这样一起离婚案:贾玫和冯浩结婚时,贾家父母要求冯浩给15万元彩礼。冯家经济条件不好,没有什么积蓄,冯浩东拼西凑又借债,才拿出10万元。因为感情不和,婚后第三年贾玫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冯浩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要求。

冯浩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用以证明他为支付彩礼,已经给生活造成困难。

法院最后支持了他的请求,综合考虑他和贾玫结婚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和生活困难的程度等因素,判决他们离婚,贾玫返还彩礼7万元。

解困妙招:

1.证明生活困难。提交银行单据、借条、收入证明、证人证言、低保凭证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上的绝对困难。

2.注意诉讼时效。给彩礼的人提出或同意离婚,打官司时应一并提出返还要求;给彩礼的人不同意离婚,则要在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返还。

王 烨 河北邢台市广宗县法院法官

现象3有彩礼有陪嫁 分手细细算

在婚姻习俗中,与“彩礼”相对应的是“陪嫁”,特别是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联姻,彩礼和陪嫁的数目都不小。取消婚事时,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举一个案例,刘悦和张军同居五年,2015年10月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张军父母是办企的,为显示经济实力,结婚前送给刘悦88万元彩礼。为了显示两家门当户对,刘悦的父母拿出全部积蓄66万元给了女儿做陪嫁。在举行的订婚仪式上,还特别安排了“给彩礼”和“送陪嫁”的环节。谁知订婚之后,因为购买婚房、筹备婚宴等问题,双方有了矛盾。刘悦和张军取消了婚事,结束了同居关系。

分手后,两家人因为如何处理彩礼和陪嫁闹上法院。刘悦认为,是张军悔婚在先,她不同意返还彩礼。另外,她的父母也给了高额陪嫁,彩礼和陪嫁已相抵。可张军却坚持,刘悦将88万元彩礼返还,他退还66万元陪嫁,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军的主张。

在这个案例里,张军和刘悦分手,彩礼和陪嫁各自返还,看似是利益的平衡,但其中依据的法律却不同。

陪嫁,多数为女方个人出资购买的物品或者其家庭所赠与的金钱。由此可见,女方的陪嫁多半是自主占有和亲友馈赠女方个人所得,按照《婚姻法》规定,女方的陪嫁如果是在登记前给付的,一般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即便女方将陪嫁携带到男方家,与男方共同生活使用了陪嫁物,这些钱和物也不会被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两人结婚后再离婚,张军很有可能就要不回彩礼了,但这66万元依然属于刘悦的个人财产,相当于张军返还了陪嫁。

解困妙招:

1.婚前陪嫁全返还。如果陪嫁给付在婚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女方是可以全额要回的。

2.婚后陪嫁对半分。如果陪嫁给付在婚后,除非明确约定财物是赠给女方个人的,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离婚时按规定一人一半。

刘非燕 重庆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法官点评 法律倡导:移风易俗 婚事从简

这些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彩礼纠纷,只是管中窥豹的典型案例,也足以引人思考和借鉴。

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要求在提高,促使彩礼的金额不断增加,目前平均金额已超过10万元,最高的近百万元。这是笔不小的数目,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愿意“损失”这笔钱。

男女双方缺乏了解,为产生彩礼纠纷埋下隐患。据统计,近7成的彩礼纠纷,男女双方是通过媒人介绍的,从相识到订婚平均只有6个月。年轻人婚前同居和闪婚闪离,让彩礼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婚约彩礼的相关规定。对此,普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婚姻法的一项遗漏。其实不然,没有规定就表明法律的态度是否定的。法律提倡婚事从简,鼓励自愿合法缔结婚姻。

法律虽然有倡导,但现实中的习俗却不易改变。如果男女双方因为彩礼产生纠纷,法律不管,而是靠自己来解决,很可能会越闹越严重,不利于社会和谐。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彩礼做出原则性规定:给付了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的、结了婚却没有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是高度概括性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余地。

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对有些家庭来说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法律没有禁止,但千万不能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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