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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了,后奶奶还能在原来的房子里住吗?

2017-06-07李军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17年6期
关键词:居住权王奶奶所有权

李军

孙子通过遗嘱得到爷爷的房产后,要将后奶奶赶走,他能如愿吗?

“喂,110吗?嘉华小区1号楼的王奶奶和他的孙子打起来了,我是他们的邻居,怕出人命,你們赶紧来一趟吧。”

接到报警后,警察迅速赶到现场。看警察来了,70多岁的王奶奶仿佛看到救星一般,拉着警察的手号啕大哭起来:“老头子刚走,尸骨未寒,这个不孝的孙子就要把我赶出家门。我无依无靠,能去哪儿呀?你们一定要为我做主呀!”

这时,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走到警察面前:“警察同志,我叫王森,不要听她瞎说,当初她就是奔着财产才和我爷爷结婚的,亏得我爷爷立下遗嘱,将房子赠与我,才使她的阴谋没有得逞。您瞧,这就是我爷爷的遗嘱,还做了公证呢。我就要结婚了,需要婚房,我有权让她走人。”

邻居们纷纷上前打抱不平,虽然王森的爷爷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王森,但爷爷生前一直由奶奶尽心照顾,王森只是偶尔才来看望。王森的父亲死得早,爷爷非常疼爱这个孙子,就立下遗嘱把房产赠与他,但爷爷生前也多次向邻居表示,房子给了孙子,但奶奶仍有居住权,这些都是王森知道并答应的。但爷爷死后,王森就立刻变了脸。

警察皱了皱眉,严肃地跟王森说:“房产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警察管不了,你们协商不了,可去法院诉讼解决。但协商不成,不能打架,也不能硬把老太太赶出家门,好在没有出事,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你不能再来闹事,听到了没有。”

王森听完,悻悻地离开了,嘴里还不依不饶地说着:“老太婆你等着,这事没有完。”

事后,警察对王奶奶说:“老人家,我们只能暂时让他不上门赶您走,建议您还是找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热心邻居的推荐下,王奶奶找到从事家事法专业的付律师寻求帮助。

付律师了解到,王奶奶7年前和王爷爷结婚。王奶奶命运多舛,年轻时结婚生下一个儿子,患有脑瘫,耗尽家财给孩子治病也没有治好。丈夫承受不了,选择离婚来逃避。之后,王奶奶租房独自抚养孩子30多年,直到孩子病故。

而王爷爷自老伴儿和儿子因病去世后,深受打击,身体每况愈下,需要有人照顾。经朋友介绍,两位老人见了面,并互有好感,就开启了黄昏恋。

孙子王森知道后,说什么都反对他们结婚,他怕王奶奶图财产。为打消顾虑,王奶奶主动让王爷爷写下遗嘱:房产由王森继承。王爷爷担心自己去世后,王奶奶没有地方住,就嘱咐王森:自己去世后,奶奶可以继续居住下去。王森一口答应,可王爷爷去世后,他竟要将王奶奶赶出家门。

了解情况后,律师建议王奶奶主动出击,以遗产纠纷为案由,将王森诉至法院,要求王爷爷的遗产也有其份额,让王森知难而退。王奶奶一一照做了。后经法院审理调解,王森给予王奶奶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才能依法取得房产。

★法律点1:为什么爷爷专门指定孙子继承的房产仍有老伴儿的份额

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爷爷去世后要进行财产分割,把配偶的财产分割出去,剩下的才是王爷爷的遗产,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案涉房产在王爷爷与王奶奶结婚登记前,就登记在王森爷爷的名下,该房产属于王爷爷的个人财产,他有权指定孙子继承。可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产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王奶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强制给予其一定遗产份额。所以,王森要给予王奶奶相应的遗产分割经济补偿,才能取得房产。

其实,王奶奶并没有想要这笔补偿,之所以提起诉讼,只是想借此给王森一个教训,让他不要违背对爷爷的承诺。因此,即使王森没有主动支付补偿款,王奶奶也并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王奶奶的善良并没有换来好的结果,在王森把爷爷的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他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让王奶奶腾房。即使王奶奶主动提出只要王森能帮她申请廉租房,她就同意搬出,王森也不予理会。

一审法院认为:王森从其祖父处继承案涉房屋,已实际领取产权证,王森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依据《物权法》第53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王森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奶奶占用王森房屋的行为,已经妨害了王森的物权行使。因此,判决王奶于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30日内搬出占用的房屋。

王森得意地拿着判决书向王奶奶炫耀:“老太婆赶紧走吧,别耽误我的好事。”

王奶奶决心要打一场“居住权”保卫战,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森要求王奶奶腾房的诉讼请求。

★法律点2:二审法院为什么认定王奶奶享有居住权

二审法院查明:王奶奶与王爷爷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王奶奶悉心照顾王爷爷,履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在王爷爷去世后,王奶奶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现状应当得到尊重。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失,根据法院向王奶奶及王爷爷生前的邻居好友调查,王爷爷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他虽然将房屋所有权赠与王森,但王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王森质疑证人身份,但未能举证证明。王森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承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对王奶奶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因此王森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损害王奶奶的合法权益。在王奶奶无其他住房,无固定生活来源,并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王森要求王奶奶立即搬出房屋的诉请,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王森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判决一经做出送达,即为生效。

与此同时,王奶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森未支付的遗产分割补偿款,王森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律师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引发的纠纷,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居住权做出明确规定,如何在所有权和居住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但保障老年人最基本的居住权,不得违背人伦情理,是法律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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