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探讨
2017-06-06操武斌
摘 要 各高校陆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适应依法治校的需要。高校领导对依法治校的重视程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是否健全、科学是制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因此构建科学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已成为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首先归纳了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几种运行模式及其特点;其次分析了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几种运行模式的优缺点;最后对构建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科学的运行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高校法治 法律顾问 运行模式
作者简介:操武斌,景德镇学院教授,景德镇学院法律顾问室主任,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80
一、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类型及特点
中共十六大提出學校要依法治校的要求后,教育部于2003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高校依法治校作出了部署,2013年1月16日教育部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治校基本理念,各高校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探索适应本校校情的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总体而言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
(一)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模式
1.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
众多高校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处理法律事务,这是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主流模式。这种机构和高校其它管理机构除了职能不同,其它方面没有区别。该类机构可分为三种情形:
(1)独立设置的高校中层管理机构。如华中科技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为学校处级管理机构。
(2)设立正式机构归口高校行政办公室管理。可分为挂靠和内设两种方式。如武汉大学设立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挂靠校长办公室;湖南大学设法律事务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一些高校在校长办公室下设立法律事务科室。如西安交通大学的法律办公室,天津大学、复旦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专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包括审查学校签订的合同和制定的规章制度;受理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办理仲裁和诉讼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管理等事务。
(3)扩展原有机构(主要为校长办公室)职能模式。将处理高校法律事务的职能附加给原有管理机构,不新设法律事务机构。如厦门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有关法律事务”;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和常任律师”。
2.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
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一项高校治理制度。其含义是指高校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由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总法律顾问统一协调处理高校法律事务,是高校的决策层管理人员,参与高校决策。目前,有些高校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比如黑龙江省的一些高校就建立了此项制度。这一制度也受到理论界的广泛推崇。
专门设立的负责高校法律事务的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构常设,占有机构编制,属于高校管理体制内机构;二是工作人员专职化,具有高校管理职员身份。
(二)兼职法律事务机构模式
有些高校设立的法律事务办理机构既不占学校行政编制,也不设专职成员。如浙江大学法律顾问室,不设单独编制,成员由本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兼任;又如景德镇学院法律顾问室,没有行政编制,经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人员由院长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职工中聘任,法律顾问室主任和法律顾问全部为兼职人员。
该模式的特点是机构不占行政编制,职员均兼职;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搭建了法律顾问工作平台。
(三)外购法律服务模式
一些高校将学校法律事务委托给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可分为两种形式:其一,将学校法律事务整体打包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二,聘请律师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学校委托的法律事务。这两种形式都是归学校行政办公室管理。
将高校法律事务外包给法律服务机构,是高校购买法律服务行为的深层次推进。该模式的特点是高校通过付费方式获得法律服务,处理本校法律事务;高校内部不设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和配置工作人员,减少了高校人力成本。
二、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各运行模式效能分析
通过分析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可以判定各高校为适应依法治校的需要,正在努力探索适合本校校情的法律顾问制度。上述几种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各有优缺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机构模式的优缺点
设立专职法律事务办理机构的优点是该机构属于学校正式管理部门,因身处体制内,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完全契入学校管理,有利于处理综合性法律事务;机构的职员是高校职工且专职从事学校法律事务。相比学校兼职法律顾问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相比外聘的专职律师法律顾问,更能了解高校,能更紧密地契入高校法治过程。
高校设立专职法律事务办理机构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权威性不够。各高校设立的此类机构最高级别为正处级,属于学校中层机构和办事机构,不能参与学校决策,也就不能统揽依法治校工作。因而此类机构能发挥多大作用完全取决于学校主要领导的支持力度和各部门的尊重程度。此外,该类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是普遍现象,很少有高校制定了其运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二是该机构职员属于学校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行政管理者,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不愿干,愿干的人素质又很难满足工作需要。
一些高校设立的总法律顾问制度虽然受到理论界推崇,但效果不佳,达不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究其原因是这一从美国引进的大学治理制度脱离我国现有国情。在我国高校法人独立人格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难度极大,即使设立了也是徒具其形而不具其质。
(二)兼职法律事务机构模式优缺点
设立兼职法律事务办理机构的优点是学校有了专门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平台,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能以组织的名义参与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名正言顺。该机构的成员均是学校兼职人员,对学校事务熟悉,能更好地契入学校管理,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更加务实地办理学校法律事务。还有一点就是高校为此付出的人力成本较低。
该模式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一是该机构属于不占编制的非正式机构,地位尴尬,权威性不够,缺乏统揽学校法治工作的权力基础,也就不能从全局上掌控高校的法治工作,只能从个案方面介入学校的法治工作,从高校法治大局看工作效果不明显。二是该机构职员均为兼职人员,能投入法律顾问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均有限。由于是兼职身份,很难提前介入,很难从源头上把控学校法律事务,限制了法律顾问功能的发挥。
(三)购买法律服务模式的优缺点
该模式的优点是高校只需付出金钱就能获得专业法律服务,简单明了。不需要设置相关机构,也不需要聘请相关职员,减少了高校人力成本。
该模式的缺点极其显著。一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对高校管理模式不熟悉,很难有针对性地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常驻高校,很难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处于有问才顾的状况,特别是一些隐性的涉法事务总是被忽略。三是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一般是通过个案服务方式进行,导致法律服务机构不能全面指导高校依法治校工作。
三、构建适合我国高校校情的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背景下,加强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仅必须而且迫切。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本校实际的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实践的几种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各有优劣。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国策的深入贯彻,高校独立法人人格的不断完善,高校在探索构建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能定位,提升其地位
认真对比现行的几种模式,从本校实际出发构建适合本校发展的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总体上应当朝构建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方向发展,这是高校现代治理的必然。现阶段应当设置具有行政管理编制的,身份独立的,处于高校中层管理地位的法律顾问室,承担高校依法治校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服务功能。其成员应当专职与兼职并存。待高校法人人格完善后再构建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是一个以总法律顾问为领导的,以法律顾问室为组织平台的,以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基础的组织体系。高校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公司中总会计师相仿,应当进入高校的决策层,享有参与高校重大决策的权利;并统筹高校依法治校工作,并对高校法治负总责。
(二)健全高校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公民法治意识的觉悟,高校服务社会功能的强化等等因素使得高校法律环境俞趋复杂,高校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增多,这就要求高校在构建法律顾问制度时统筹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也使法律顾问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完善法律顾问管理机制,急需建立法律顾问评价制度
一些高校法律顾问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法律顾问制度功能的发挥。法律顾问机构本身疏于管理,工作停留在处理显现的法律事务,难以深入内部的法治化,很少研究、策划高校法治的优化工作。
制定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体系和标准是促进高校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在构建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模式时应当统筹考虑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评价体系和标准。
构建中国特色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和高校校情,通过不断探索和广泛实践,现阶段是构建具有高校行政管理编制,独立于高校其它部门的校属法律顾问机构;远景是构建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无论是现阶段还是远景目标都应当完善法律顾问机构的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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