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范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的视角浅谈司法公信力
2017-06-06赵雪东黎小芳肖娜
赵雪东 黎小芳 肖娜
摘 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既对司法实践的公正性提出要求,又对社会公众是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认同感提出要求,旨在考量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秩序法治的前提,它不仅是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人民法官司法礼仪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关键因素,在众多因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社会公众感受司法公信力最直观的途径,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必须依靠人民法官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法律知识来作支撑,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尤为重要。
关键词 规范 人民法官 司法礼仪 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赵雪东,辽宁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黎小芳、肖娜,辽宁理工学院文法系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40
司法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用以平息纠纷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公信力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社会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公平、正义、人道和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说服力与感召力。当前,制约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外在客观因素,包括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司法体制自身制约、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一些个案的不实报道和传言使社会公众产生质疑等原因;也有内在主观因素,包括司法公开程度不够、某些人民法官司法作风不佳、个别案件结果处理不公等原因,对于不同的影响因素我们应区分对待,针对外在客观因素,我们应积极寻求破解的办法,努力消除不良影响;针对内在主观因素,我们必须认真查找根源,切实解决。为此,笔者选取人民法官司法礼仪这一内在影响因素作为切入点,以规范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的视角作为出发点,探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的内涵
所谓礼,是指社会生活中由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所谓仪,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良好风范和礼节。礼仪则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为了建立和谐关系而约定俗成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对仪式和礼节的总称。礼仪是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际交往的通行证。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仪式和礼节,是对司法活动主体在服饰、仪容、语言和举止等方面礼性化和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司法活动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司法礼仪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较强的针对性,它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要求对于指导现代司法活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是指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规范而形成的言行举止和处事方式,一般是指人民法官的外表、言语和行为等都要符合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体现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人格修养,并通过这种礼仪形成一定的司法秩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一)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司法礼仪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礼仪主要涵盖三个方面:容貌和外表;仪式和礼节;准则和法度。我国古代司法官员的司法礼仪大多是用仪式来体现的,典型的具体表现有三点:第一,司法官员的办案大堂既是处理政事的地方,又是审理案件的场所,大堂上多悬挂“公正廉明或明镜高悬”等牌匾;第二,司法官员的服饰大多与行政官员的服饰是一致的,因此常有人认为古代地方官员的角色是行政兼审判;第三,司法官员纂写的司法文书,在语言的使用和格式方面都有一定的规矩与要求,尤其是正式文书的批点都要用朱笔,落款处要加盖象征权力的朱红官方大印。
(二)外国法制文明视野下的司法礼仪
在西方国家中,礼仪主要包括三个层面:言谈举止;教养规矩;仪式、习俗和典礼等。司法礼仪最重要的符号就是法官的服饰道具,象征着中立、庄重、神秘、独立和文化品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官形象方面,法官的形象通常是法袍、假发,而法袍通常是黑色,假发通常是银灰色长卷发;在司法行为方面,强调法官的个人修养,注重司法公正等职业伦理道德;在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言行举止必须符合司法礼仪要求,要足够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司法仪式方面,有法官宣誓制度。
(三)我国当前的人民法官司法礼仪
我国当前的人民法官司法礼仪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环境、法官行为观念和专门司法仪式等层面:
1.人民法官的審判环境。2000年我国对人民法官的服装进行了改革,原来军警式的大盖帽和肩章换成了黑色的西式制服,开庭时穿的黑色法袍蕴含着严肃与深沉之意,胸前佩戴的天平华表徽章是国家审判权的标记。从2002年6月1日起,人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开始使用法槌。这些器物的变化充分说明了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
2.人民法官的行为举止。2010年12月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和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同期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29条规定,法官应当“(一)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3.专门的司法仪式。专门的司法仪式是指能够独立代表某种特定意义并制度化了的司法仪式。人民法官就职宣誓仪式是一种具有现代气息、比较典型的司法仪式。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其中对于人民法官的宣誓要求及宣誓誓词予以明确规定,并在各级人民法院举行实施法官宣誓仪式。
二、规范人民法官司法礼仪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在社会公众当中所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而这份信任是由人民法官来诠释的,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真正的执法公正和公平,不参杂丝毫的偏袒和歧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才能真正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目前在我国,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已日益成为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重要的一部分,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那么这“看得见的正义”最好的体现就是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已然成为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由此,正确认识并实践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是当下构建司法文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依据一份基层法官被投诉的调研报告显示,主要被投诉的内容包括:对实体裁判不公正的;对法官职业经验和技能缺失类的;对程序性问题的;对法官职业修养类的;对法庭外行为不当的;对法庭外有受贿嫌疑的等共六项,涉及司法礼仪的投诉具体表现为:1.投诉态度不好。在立案、通知应诉或送达时接听电话,接待当事人不礼貌;2.投诉责任心不强。审判和执行拖拉,粗心大意、拒不接电话;3.投诉司法礼仪。着装不规范,庭审中未关闭手机或接听手机等庭审不严肃问题;4.单方接触当事人;5.法官出入有非法嫌疑的娱乐场所;6.在职或退休法官打招呼、说情等。粗略统计,在这六项主要被投诉内容中涉及司法礼仪的投诉占五分之一多,由此可见,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力不可小觑,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势在必行。
(二)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来看,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赖程度还不够高,裁判案件结果还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和遵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与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和审判管理、审判质量等相比,似乎是细枝末节。但在人民法官群体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官,一段时间以来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不仅在思想上对司法礼仪缺少遵守意识,而且在行为上对司法礼仪缺少具体的规范意识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意识。有时在审案过程中,虽然实体和程序并没有违法,但由于个别人民法官不注意司法礼仪和工作细节,致使当事人对人民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造成当事人屡次投诉、上访,这些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的共性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多年来无法彻底解决的一个“顽疾”,是影响人民法院工作良性向前的“拦路虎”。因此,解决“顽疾”的良策是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
(三)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是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
人民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包括司法礼仪)。当前,我们的人民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青年法官在队伍中的比重与日俱增。这部分法官大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接触社会基本群众的机会不多,缺少感同身受,由于他们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相对不足,他們还不完全懂得如何通过个人的行为和影响力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是规范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培养青年法官既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又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培养他们把所学的法学理论与具体的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以及如何耐心细致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促使其尽快成长,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规范我国人民法官司法礼仪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我国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的现存问题及原因
目前,由于人民法官对司法礼仪不够重视,乃至司法礼仪内容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充分发挥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作用,推究其问题及成因,概括有三方面:
1.司法礼仪的内容缺乏系统归纳。首先,没有明确划定司法礼仪的主体范围;其次,没有明确划定司法礼仪的活动范围;再次,难以建立违反司法礼仪的有效追究机制。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人民法官对司法礼仪适用的法理依据和社会基础缺乏深刻的认识。
2.司法礼仪的行为职业特点不强。现行的人民法官司法礼仪制度建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把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行为等同于公民的一般文明礼貌行为,没有明显的职业特点,仅仅流于表面形式;另一种是将人民法官的司法礼仪等同于行政、政务礼仪,没有独特的职业特征。之所以出现这两种倾向,是因为我国现有的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缺少浓厚的法律文化底蕴的支撑。
3.司法礼仪的制度执行难以统一。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上的差异是受主客观条件制约的结果。因此,我国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的制度贯彻执行,只有结合全国各地的具体实际,构建灵活适用并且真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官司法礼仪制度。
(二)关于规范我国人民法官司法礼仪的几点建议
最能充分表现司法礼仪的场合就是庭审,那么针对规范人民法官在庭审中的司法礼仪提出五点建议:
1. 形象仪表。人民法官要保持良好的仪表,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民法官在工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