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天津两儿童商场坠亡 家长是否该担刑责引争议

2017-06-06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刑责坠楼同情

2017年2月27日晚21时左右,天津大悦城南开店发生了一起两个孩子坠楼的惨剧。据了解,坠楼的两个孩子大的四五岁,小的两三岁,事发时两名幼童被父亲同时抱着在商场四楼栏杆处看夜景。结果,一个孩子跌落,父亲条件反射去抓,非但没有抓住,怀里的另一个孩子也坠落了。结果两个孩子全部掉到负一层,当场死亡。

该起儿童坠亡事件,让一个老话题重新成为焦点:儿童监护人疏忽失职,应承担何种责任?是否应该被追究刑责?对此,支持者有数据作支撑: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这些事件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可以从家庭疏忽上找到原因。然而,从已有的案例来看,父母因疏忽被追责的似乎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基于道德和情感上的考量:虽然父母是加害人,但也是受害者,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同情坠亡幼童家长,并不意味他无须谴责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过失杀人刑责,这在我们的道德体系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也从来没有过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虐待孩子,孩子若发意外,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然而,回顾过往的不幸事件,绝大多数的儿童意外事故,都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的。就以本次事故来看,让小孩隔着护栏玻璃从四楼往下看,已经是必须制止的危险行为,这个父亲居然把孩子抱到栏杆上面趴着看,而且还一次抱两个。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无知、太没有安全意识。虽然他是两个孩子之外,整个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是他同时也是这起惨剧的直接酿造者。他应否为此承担刑责?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换个人就可以了,假设他不是孩子的父亲,他还能免责吗?答案肯定是不能。

要知道,同情固然是一种可贵的情感,但滥施同情有时候也会坏事。因为它混淆了是非,把应该交给法律的问题,绕道交给了道德。因而,本应产生的警示效果无法产生,悲剧仅仅被解读为令人同情的悲剧,而不是失职父母的责任事故,这是不对的。一个父亲对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错事,围观者首先应该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场,对做错事的父亲予以谴责;而不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泪。

入刑追责失职父母值得商榷

當意外发生,是否应该追究失职父母的责任?父母的监护失职行为,是否应该入刑?对这类问题的聚焦和关注,其实已经在认知层面上体现了人们观念的进步。传统礼教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孩子被看作是父母的“私产”,至于家长是否存在监护层面的失职行为,也多被认定是“家务事”,容不得别人说三道四。但现在,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观念逐渐被大众接受,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不仅邻里可以指指点点,大众可以议论纷纷,甚至还有不少入刑观点出现。这充分表明,某些“孩子是私产”的旧观点,恐怕是行不通了。

然而,监护失职行为到底入不入刑,不仅存在道德冲突,还有一系列技术矛盾,比如怎样界定疏忽失职行为。如果疏忽失职仅与“生命安全”相关,那么“坏运气”算不算疏忽?在本次天津大悦城惨案中,第一个孩子不幸坠楼后,父亲在伸手相救时,怀里的另一个孩子也跌落,这位父亲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吗?根据现有相关刑法条文,是不是疏忽过失,要看个人有没有预见。但个人预见不仅跟个人智能、常识经验有关,更与性格特点、心理状态、现场环境有关。刑法上有个术语叫“谦抑原则”,它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简单来说,“如无必要,就不需专门用刑法规范”。从目前来看,虽然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确实造成了不少灾难性的后果,但客观来说,当前的法律体系已经足够适用。因此,监护失职行为到底要不要入刑,是个需要审慎思考的专业问题。

猜你喜欢

刑责坠楼同情
建筑工地坠楼案
是时候考虑调低刑责年龄了
理解即同情——以明清以来限制对外交往为例
以校园霸凌视角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要性研究
出租院内拧开煤气罐扬言要点担刑责
那些理财被骗的人,有多少真正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