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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6-06

中国经贸导刊 2017年13期
关键词:机制价格改革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2020年之前价格改革提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设计。

全国各地市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勇于攻坚开拓,价格改革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湖北省委省政府2016年11月25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指导全省价格改革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电力、高速公路、医疗、中介服务等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思路,在全国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为便于各地物价系统的相互交流学习,本期全文刊发湖北的《实施意见》。下期还将刊登湖北省物价局局长谢连平同志就其《实施意见》重点内容和突出亮点的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服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大力简政放权、减费降负

(三)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适时对现有政府定价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便捷有效的下放市、县政府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保留的极少数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

(四)大幅削减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并形成价格。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适时对各类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辖区内实行“零收费”政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五)最大力度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按资质要求规范准入,放开数量管控,完善中介服务标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等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的行为。(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六)完善政府定价程序,规范定价行为。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加快由直接制定具体价格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确保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

三、深化重点领域和环节价格改革

(七)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深化电价改革。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实行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自主确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推进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力争购买跨区域低价电量。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政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实现电网企业主要收入来源由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向按照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转变。清理规范销售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明晰终端电价构成,释放輸配电价改革红利,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对符合交易规则的优先安排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快形成用电价格洼地优势,促进创新发展。对淘汰类、限制类、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大中型水电开发和技术改造升级。完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支持核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促进城乡电网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老旧合表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步伐,2020年实现“一户一表”全覆盖。(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完善天然气和石油价格机制。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促进提高管网利用效率,减少输配气环节,降低管输成本。开展用气大户直供交易试点,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气源侧和用气侧价格市场化。积极落实区域“煤改气”等政策,提高天然气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逐步理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减少交叉补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放开成品油价格。(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

(八)推进水资源费和水价改革。完善水资源费价格政策,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按照既有利于发挥水资源优势、又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非居民用水价格,对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在实现“同网同价”的同时,对农村用水户给予一定优惠。推动城市“二次供水”改造运营支出纳入城市供水成本,完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同城同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促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良性运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九)建立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企业排污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的价格机制,倒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提高高污染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低高附加值、低耗能、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完善污水处理费价格政策。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实行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成本的电价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利用率,促进环境治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完善环保电价政策。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脱硫、脱硝、除尘达标给予价格支持,同时对超标排放实行惩罚性上网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对生物质发电企业收购农作物秸杆发电,给予上网电价加价支持。(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体系。结合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制度改革进程,改进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管理,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十)改革交通运输价格机制。进一步改革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方式。放开省内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公平竞争。将汽车客运站代理费定价权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完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形成机制。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政策,加强出租汽车承包费和押金管理,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积极推进差别化的收费政策,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合理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武汉铁路局)

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通行费政策。降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维管费征收标准。对使用ETC和通衢卡等电子支付的车辆用户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制定联运集卡车通行费优惠办法,支持我省主要港口等重箱车辆联运。推动建立陆路、水路、航空等运价指数发布平台,引导选择最优运输方式,稳步提升多式联运比率,提高物流效益。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实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完善收费公路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还贷的运营机制。改革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投资回报率,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浮动机制,推行同一运营主体统一通行费标准,探索以实际偿债需要确定收费年限。支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主体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融资机制改革,加大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力度,减轻债务压力,整合优势资产,增强核心竞争力。(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交投集团)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进一步缩小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放开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经常性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级别医师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促进落实分级诊疗。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简化工作程序,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建立价格合理形成机制。全面推行付费总额和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多元化付费方式相结合的控费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合理制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药品、耗材支付标准,激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前提下,降低医疗成本并获得节余收入。(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改革医药产品采购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交易平台直接交易,所有交易信息公开。在交易平台上公布产品成本、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评价结果等。对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價格专项调查。完善医药行业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药市场秩序。(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二)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明晰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政策的协同机制,健全动态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社会公共服务项目。落实国家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赋予公办高校在优势学科、特色品牌专业方面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支持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学,促进就业创业。对养老、殡葬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规范殡葬价费管理,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殡葬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进景区门票价格分类改革,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按照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原则,合理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公益性的景区、场所,依法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游览场所门票价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满足公众多样化、个性化旅游需求。落实特定群体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居民资源节约意识。清理规范水、电、气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设施产权属于经营企业的,其安装和运行维护支出一律纳入企业成本;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的,引入市场机制,安装和运行维护价格由市场形成。相关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标准,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四、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十三)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范、议价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省物价局)

(十四)强化明码标价的基础性作用。制定完善不同行业明码标价规则和实施办法,普及明码标价,积极倡导明码实价。加强明码标价示范街、示范店建设,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市场巡查,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价格信用制度。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和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依法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实行价格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价格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省发改委、省物价局)

(十六)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健全以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实现市场价格监管全覆盖,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完善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公告、提醒告诫、警示和“晒成本”等柔性执法措施,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托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价格执法数据库,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省物价局)

(十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反垄断执法。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密切关注市场竞争动态,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十八)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价格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行执法路径痕迹化管理。完善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强化对违法主体和违规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效能。(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五、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十九)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合理设定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充分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依法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价格调控所需专项资金。完善价格总水平预判预警和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省政府市场价格调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加强农产品价格调控。坚持市场化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对不同农产品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保障农民种粮收益。鼓励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产销对接和协作,提高粮食等农产品购销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统筹采取发展品牌化经营等措施,支持油菜籽等优势农产品发展。完善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努力提高产储供销需信息发布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强化“菜篮子”市长、县长负责制,加强蔬菜重点生产基地和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 促进产储供销有机衔接。通过发展“蔬菜直通车”、有序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及特殊时期的补贴销售等措施,保持农产品市场价格平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价格监测分析体系建设。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做好民生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探索开展劳动力、土地、矿产等要素价格和网络电商领域价格监测。改进价格监测数据采报方式,将市场供应量、销售量等数量指标纳入价格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能,提高监测质量。加强部门、协会、科研机构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建立权威的湖北“智慧物价”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大宗商品、重要服务市场价格行情以及相关分析信息,引导经营者调整优化生产经营结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价格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多视角、多维度分析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敏锐发现价格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加快编制湖北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商品价格指数,提升湖北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竞争力。编制低收入群体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为更好保障民生提供决策依据。(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落实政府责任。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履行推进价格改革的主体责任,把推进价格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改革,尤其是要加快改革相关行业管理體制,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市场竞争主体,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协同推进价格改革的工作机制和政策合力。

(二十四)强化能力建设。适应价格机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定价权与地方承接能力建设的关系。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夯实履职尽责的工作基础。

(二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大价格改革宣传报道力度,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好声音和正能量,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价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价格改革氛围。建立健全重要价格政策解读机制,加强新闻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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