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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型货船直升机标志及相关设施要求

2017-06-06唐广概

广东造船 2017年2期
关键词:货船直升机

唐广概

(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 523146)

摘 要:货船直升机标志及相关设施在中大型运输船舶上一般均需设置,其设计要求与专用直升机平台设计对标志与相关设施的要求有所差异。本文就中大型货船直升机标志及相关设施的有关规范和指引,对设计要点与相关要求进行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货船;直升机;降落/悬停操作;应急撤离;降落标识

中图分类号:U674.1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中大型货船(散货船、矿砂船和油船等)上一般需设有用于直升机临时降落/悬停的区域,这些区域区别于专门建造的直升机甲板。对于这些区域的直升机标志及相关设施配备,也有相关的规范与法规要求。本文根据这些相关规范及指引要求,对货船临时直升机降落/悬停区设计进行介绍和分析。

2 相关规范的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2章第18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它主要规定了设置专用直升机甲板的相关要求,而对于只是在偶尔或紧急情况下才有直升机降落或悬停进行作业的未设直升机甲板的船舶,明确可以使用按SOLAS的C部分即火灾抑制的要求安装灭火设备。因此,对于货船的非专用的直升机降落/悬停的区域,SOLAS规则里实际并没有太多的要求。

除非建造时与船东有特别约定,大部分货船都可能航行澳大利亚航线。对于航行或进出澳大利亚领海及其相关水域的船舶,直升机设施需满足澳大利亚国内相关的法律。澳大利亚在这方面最初的要求是“澳大利亚船舶直升机安全操作章程”,这个章程适用于除固定式海上结构及油气工业类船舶外的所有船舶,它规定了专用及非专用直升机平台的标志与相关设施的要求。

国际航运商会(ICS)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直升机/船舶营运(2008第4版)指南”,这个指南综合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当时的最新要求。随后,澳大利亚海事处发布并于2010年8月1日生效“海事57号令(版本3)2010”“关于在澳大利亚水域中船上直升机之操作”,明确了“澳大利亚船舶直升机安全操作章程”正式被ICS的“关于直升机/船舶营运(2008第4版)指南”替代。

之后,澳大利亚海事处又发布并于2016年5月1日生效“海事57号令2016”“关于直升机之操作”,明确之前的"海事57号令(版本3)2010“被2016版"直升机之操作”所替代。“直升机之操作”主要修改了原来对飞机操作要求的部分条款,并增加了具体的惩罚标准,相关的设施设置要求仍然遵循ICS的"关于直升机/船舶营运(2008第4版)指南"要求。

各船级社对货船直升机临时降落/悬停的区域,大部分遵照SOLAS的要求,因此综合来说航行澳大利亚水域的船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澳大利亚国内法律、SOLAS要求及相关船级社的要求;非航行澳大利亚水域的船舶,可以在满足SOLAS与船级社要求前题下参照“关于直升机/船舶营运(2008第4版)指南”要求进行设计。

3 相关操作的要求

船舶直升机操作是指:(1)在船舶与直升机间传送货物或人员;(2)通过直升机装载或卸载货物;(3)直升机在船上的降落与起飞;(4)直升机在船上进行加油。

最新的2016版“直升机之操作”及ICS指南,对船舶直升机操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部分涉及到直升机降落/悬停区设计:

(1)船上至少有一个满足ICS指南要求的降落/悬停地点及相关设施;

(2)对于降落/悬停地点,要求确定根据ICS指南无障碍要求的降落/悬停地点的大小;在船舶-直升机操作进行之前,相关未满足ICS指南要求的偏离需做成文件,并清楚的通知到直升机操作方;未满足ICS指南要求的降落/悬停地点的障碍物,需要作出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指定的停机区域可承受因飞机降落带来的静载荷及动载荷;

(3)降落/悬停作业时,可使用原船的通信设施进行通信;晚上或黑暗时需要有足够亮的照明,但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达到满足晚上降落的要求;船上需要有确认相对风向的设施,如果晚上降落,需要相关的信号灯光或标志相关的灯光设施,附近的无关灯光需遮蔽;是否允许晚上降落由船主决定并提前通知飞行机组,船舶应具备飞机降落的条件并将必要信息告知飞行机组,判断能否降落由飞机机组方决定。

4 设计的具体要求

对于货船直升机临时降落/悬停的区域设计,主要根据ICS的“关于直升机/船舶营运(2008第4版)指南”进行设计。以下是ICS要求与原澳大利亚要求的一些区别:

(1)直升机降落标志,由圆形更改为八角形,并且有比较多的细节要求;

(2)专门建造的飞机甲板,需考虑所有需要满足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和要求来源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直升飞机场手册、IMO、ISO和欧洲民用航空管理局的CAP 437,同时也要满足所入级的船级社规范要求;而非专用于飞机降落的飞机甲板,也要求确认满足所需降落飞机的动态受力要求;

(3)ICS指南中消防设施要求,不论是专用降落区域还是临时悬停/降落区域都要满足SOLAS的消防设施配置要求,配备SOLAS要求的直升机专用消防设施与工具,这些消防设施和工具与“澳大利亚船舶直升机安全操作章程”里的消防工具清单并不完全一致,需要按新的要求来配备;

(4)直升机临时降落/悬停区域需根据船舶的总体布置情况,避开障碍物,可设置在船首、尾、船侧及舯部。如为散货船,一般设置在船中部或最后一个舱口盖上面。由于尾部船体易受波浪影响产生运动,应尽量避免设计在船尾甲板上。由于船舶的首部摇摆幅度较大,悬停区域也要避免设在首部,除非其它方案均不可行;

(5)一般海上直升机长度都在8 m以上,最好在布置前明确具体的飞机尺寸,设计时飞机尺寸D应取整数值,以便在标记上标识;

(6)直升机临时降落/悬停区域如图1~图3所示,图中D为飞机最大尺寸,NAME为船名。悬停中心操作区域和降落标识区域甲板应做防滑处理,降落区域建议设置人员进出通道、飞机停放绑扎点、安全网等。

(7)根据澳大利亚“直升机之操作”要求,需提供降落点的强度证明文件,该文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供:① 将飞机降落点的最大设计负荷标示在结构图上(舱口盖或船舶甲板);② 船舶设计方提供的飞机降落点强度确认信;③ 船级社出具的强度确认信。若为悬停区域,则无强度证明文件要求;

(8)根据澳大利亚“直升机之操作”要求,需要编制一本直升机操作手册,作为船舶安全管理系统文件的一部分,该手册包括:船舶-直升机操作的程序、相关岗位职责、船员训练记录、降落/悬停区域布置图、消防设施与应急工具等,可参照ICS直升机/船舶营运指南来编制;

(9)根据澳大利亚“直升机之操作”要求,需要提供降落/悬停区域布置图及偏离说明文件。对于散货船,可直接由舱口盖设计公司在舱口盖设计时一并提供,根据ICS指南要求进行设绘与布置,如有偏离需在图上进行说明;

(10)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货船,根据ICS指南要求,需为直升机临时悬停/降落区域配置SOLAS要求的专用消防設施与应急工具。

5 结束语

直升机临时降落/悬停区的设计,在船舶基本设计阶段总布置中就要考虑并预留足够的空间,避免后期详细设计时产生布置上的困难。我司已交付多艘57000DWT、35 000 DWT系列散货船,均按以上相关要求在舱口盖上设置了直升机临时悬停区与配备相关设施,并通过了多个船级社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国际航运商会. ICS"关于直升机/船舶营运(2008第4版)指南".

[2]澳大利亚海事处. 海事57号令2016"及第3/2016号海事通告关于 "直升机之操作". 201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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