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研究
2017-06-06刘岁涵
摘 要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带动网盘服务的创新,云存储和云技术的兴起完美契合了大众对信息存储和共享等方面的需求,网络云盘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秩序的冲击和对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挑战。有关云盘侵权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云盘注册门槛低、全面监管难以实现等原因,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加强相关的行政管理,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减少网络云盘现有功能,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适用。
关键词 著作权 网络云盘 信息网络 传播权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刘岁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涉外经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13
一、网络云盘概述
(一)何谓网络云盘
用户通过云技术将文件存储在云端,只要有互联网,用户便能随时下载、浏览以及分享文件,而网络云盘即是“云端”物质化的表现形式,是互联网云技术的产物,简称“云盘”或“网盘”。云盘的主要功能有同步与储存功能、分享功能、下载功能、一键保存功能、在线播放功能及搜索功能。其中,分享功能是用户最常用的功能之一,分享功能使得用户可以通过链接等方式让特定或不特定的人获得云盘内文件,同时,也可以下载或保存他人分享的文件。分享功能使得信息传递没有障碍,文件存储也变得极为便捷。云盘还具有存储量大、无形性、网络依赖性的特点。网络云盘功能多样、特点鲜明,可谓一改传统储存的局限性,完美契合用户文件存储和使用需求。
(二)云盘行业发展
2012年百度公司推出百度网盘,其作为一项新型云存储服务,迅速赢得广大网络用户青睐,一年不到的时间其用户数就达8000万。其他互联网公司发现商机,与百度公司一同在云盘行业进行着市场博弈和产品竞争。云盘企业以付费扩容、VIP下载通道和出售广告版面为主要盈利模式,盈利模式较为有限,但由于其功能方面的优势,云盘用户极多,至2015年底,我国云盘用户达4.5亿。国内除百度网盘,还有360云盘、115网盘、天翼云等三十多家网盘服务;在国外,云服务更是多达四十多种,如OneDrive等。
鉴于个人云盘的私密性,使得企业和国家对云盘内容的监管极为有限,腾讯研究院曾发布专题报告,强调不法网盘服务商放任、帮助、唆使、引诱用户侵权已使得网络云盘成为侵权重灾区。接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通知》,并于2016年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再加上业内的竞争压力较大,云盘行业迎来关停浪潮,仅2016年国内市场就淘汰了七家公司。
二、云盘侵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云盘侵权现状
云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庞大的用户规模导致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侵权现状越来越严重。云盘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云盘用户直接侵权
(1)利用云盘传播非法文件,扰乱社会秩序。此类侵权案件有两大特征,一是数量多,二是情节严重,在去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已挂牌督办的重案中,云盘类案件就占了近20%,被贩卖的单个云盘账号含不法淫秽视频可达上万部,个别案件涉及云盘账号达数万个。
(2)分享涉及版权的文件,如擅自传播他人未授权的作品、电影电视剧等影音作品在播出之前就先行流出等等,从而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飓风营救3》在上映之初资源就被大范围传播,一个月内监测到的云盘侵权链就有近九百条。诸如此类的侵权现象不计其数,这种新侵权模式在云盘平台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给整个正版视频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冲击,导致使用正版的用户大量流失,转而使用通过免费或廉价的互联网渠道获取的资源,由此又形成恶性循环。
2.云盘运营商间接侵权
网盘运营商通常不会直接接触并传播侵权作品,而是提供云盘存储空间,让用户使用网盘的分享功能,从而传播侵权作品。因此,云盘运营商“零”接触和“被动”传播使得我们不能认定其直接侵犯了相关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云盘运营商的云盘侵权行为一般为间接侵权。具体有以下情形:
(1)放任、帮助、唆使、引诱用户侵权。用户在下载使用网盘之初,就相当于同运营商间签订了使用协议,然后就可免費或付费获得一定容量。网盘运营商经营的商业模式较为有限,主要通过鼓励用户上传和分享、并吸引他人下载的方式来进行谋利,因为下载次数越多意味着点击率越高,而高使用率就会吸引更多广告商来投资。因此网盘运营商为了赢得高昂的广告投资会利用增值服务等回报诱导用户主动分享或下载资料。该情形下如果用户传播的资料涉及侵权性质作品,则可归咎于云盘运营商的放任、帮助、唆使、引诱,云盘运营商是间接侵权。
(2)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流呈现出高速、海量、交错的特点,这给网络云盘运营商的信息审查和把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运营商不可能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其用户上传的全部资料进行逐一排查和合法性审查,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故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对判断其是否侵权尤为重要。
3.共同侵权。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加速和飞速的更新改版,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侵权行为其方式和模式也有了更多花样。网络云盘也同样,在技术方面其逐渐普及了一键保存和在线播放功能,侵权方面甚至衍生了有关侵权产业链,同一些网站合作,通过展示侵权作品来获取流量,吸引广告投放。此类共同侵权约占云盘侵权的80%。
(二)利用网络云盘侵权的特殊性
1.对作品的使用实现从占有到体验。随着信息不断膨胀,对知识的获取更加快捷和多样,我们不可避免地向快餐文化迈进,很多信息只需体验和感受过即可,大多是“一次性”知识消费。对于传统的观赏性质作品,如电影、音乐制品,一两次的欣赏就能达到绝大部分人的需求。而在云存储环境中被消费和传播的作品,此类传统观赏性作品为多数。